RMFISH2 wrote:現在新的都是紅底白字...(恕刪) 2007年06月新增加的"小型輕型車"就是一般所謂的小型電動機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章 第三條六、機器腳踏車:(二)輕型機器腳踏車:2.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第三十九條之二十、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車輛空重(含電池)應在七十公斤以下。十一、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之輪胎直徑應在三百公釐以上,四百二十公釐以下,輪胎寬度應在七十五公釐以上,一百公釐以下。十二、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之超速斷電功能應合於車速超過每小時四十五公里,電動機電源應能於三秒內自動暫停供電之規定。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之故障斷電功能應合於控制系統超速訊號輸入線短路或斷路,三秒內電動機電源應能自動斷電之規定。第五十三條十一、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小型輕型機車須向公路監理機關領用牌照,牌照為白底紅字,無牌而行駛在公共道路的小型輕型機車,警方可取締並可罰三千六百元至九千元。*法律漏洞:慢車的時速必須在25公里以下、不含電池的車重在40公斤以內,而不受小型輕型機車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