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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應換發駕駛執照,並准其駕駛
較低級車類之車輛,其規定如下:
一、已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客車、大貨車、代用大客車、大
客貨兩用車、曳引車、小型車、輕型機器腳踏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二月一日起以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申請考驗取得聯
結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大客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
二、已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貨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
車、曳引車、小型車、輕型機器腳踏車。
三、已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車、輕型機器腳踏車。
四、已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器腳踏車。
五、已領有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
、輕型機器腳踏車。
六、已領有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器腳踏車。
七、已領有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輕
型機器腳踏車。
八、已領有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
。
九、已領有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小
型輕型機器腳踏車。
十、已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車
並附掛輕型拖車。
原領有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資格滿三
個月者,得換領同級車類之職業駕駛執照。
2.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除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免予路考外,其應
考科目為筆試及路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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