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k wrote:另,永和分局找出新北市交通局給公文,內容是10月底發的,內容是該路口各方向為2車道,可免設機車左轉二段式標誌。本局擬試辦取消。...(恕刪) 這是應該的 , 應該還給機車正常的路權 !
這樣的警告標語,是怕駕駛沒事做嗎?騎車還要想到底是可以還是不可以直接左轉?不可以就寫上"本路口強制機車兩段式左轉",語意簡單清楚明瞭,其實"允許"應該也是肯定的意思,警察還在那自我胡亂解讀,真的是擾民!還是需要幫警察找一下辭典上"允許"的解釋?"允許"的解釋來源: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號誌本來就應該簡潔有力,讓駕駛能一眼就了解,才能知道下一步該怎麼做,提早做出反應,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