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不會塞車的 鑽來鑽去是 "侵入它人路權" 及 "未保持安全車距" 壓縮車距去達成的

看你老拿國外和台灣比
結果鑽車縫加州合法化
這時不比了...
反而說人家 "侵入它人路權"及 "未保持安全車距"
Econhitman wrote:
我自己是汽車+機車都...(恕刪)
Econhitman wrote:
1. 見縫就鑽,不管多小都要鑽過去,停紅燈的時候不鑽到第一排死不罷休,鑽不過去乾脆停在兩車中間
這點我個人覺得機車固然可以利用天生優勢更敏捷的在車陣中移動,但是台灣大多數騎士的那個鑽法已經不是利不利用優勢的問題了吧⋯那個根本已經為害到自身和他人安全,已經不下n次看到機車撞到汽車後照鏡產生糾紛了,再加上很多騎士都不打方向燈的,在車陣中穿梭更是危險。
Econhitman wrote:
2. 左邊右邊我都不要,偏偏就是要騎在中間!
很多騎士就是愛騎在線上,好像在比平衡大賽一樣。左右飄移的過程中也不會打方向燈,兩車道後面的車就是乖乖跟著就對了,你要超車我就偏過去一點擋住你
3. 上面兩個加起來就是不打方向燈無敵隨機切換車道之鑽你個手足無措無視車道大法
herblee wrote:
您可能被"錯誤的說法" 誤導了
這有一些誤解 , 放寬 "路權" ?
在一定時空下 , 路權只能歸屬於 一方 , 路權都以單一擁有為原則, 不可能雙方都有路權 ? 無法放寬 , 放寬都有"路權"就撞在一起了
路權無從放寬 , 只是輪替
路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不是這種意思 !
路權 為 使用道路的權利區分 ; 路權不僅是"使用道路的權利" , 還有區分
因為 道路是 公用的 , 公家用, 每個人或車 只分配到 整條道路其中一部份的使用權利 。
路權 不是 "通行權" , 並非可以通行 ? 不可以通行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