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另有規定(諸如刑事訴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臨檢進行前應對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等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應許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議有理由者,在場執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應即為停止臨檢之決定,認其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
另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
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簡單來講,只能叫你出示身分證件。確認非可疑人物,查明完畢就該放人。
叫你開車廂,你可以要求出示警察證件並說明理由。警察不講的話,叫他開臨檢單。通常到這個地步,警方就會懶的理你了,因為開臨檢紀錄單等於是正式公文書,須詳列臨檢事由與狀況。沒有公務員會自找麻煩。
如果不開臨檢紀錄單又堅持開箱臨檢,記得當場打個電話到110或是警察局督察室,把臨檢人員的警察臂章號碼報過去,他就吃不完兜著走了。
實務上嘛,沒人想自找麻煩,沒怎樣就開給大人看吧。反正該反映的就反映,人家以違法行為獲得的證物最後也是無效的,只是最終舉證責任還是在自己身上就是了。
不要一直想以殺傷武器暴制暴~
一山比一山高~想這樣做得有兩把刷子搞個強大"火力"比較保險~走這種路通常不幸運是走不久.....
哪天碰到"火力"比自己強的人~還亮出攻擊力比對方低的傢伙~到時候就慘嚕
想想如何避免這些事情~來預防比較重要~
再來練好自己體力~不要多被打個幾下就...倒了!?
或者可以閃躲攻擊~
我覺得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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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有大大提到甩棍擋開山刀~有大大說哪來這麼多開山刀~
很不幸的..我就是看過車箱放刀子的(車箱長真好)...還有背在背後的
沒看錯確實是開山刀.....
有時候不要太鐵齒~遇到~自己比對方弱的話~逞強就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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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還有大大提到鎮暴槍
您朋友的作法算紳士作法~不過非到關頭別隨便亮相~
當下有用~但有時候不幸也是會惹出些麻煩
https://www.youtube.com/user/whsv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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