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可以看看前面討論
如果理賠曠日費時,那麼出險是另一種方法
只是車廠千萬也別以為理賠的費用僅是出險的8X萬
後續還有很多要負的責任與賠償
其實我個人原本認為賠新車是真的有點沉重
但是既然有消保法來背書
重大缺失的廠商當然必須嚴重懲罰才是
有沒有保險,車廠都必須要理賠
只是有保險可以先拿到8X萬,可以快點未下一台新車作準備
沒保險,真的要跟車場慢慢磨了

至於他說到
"不要心存貪念 , 事情才有轉寰的機會。"
那是因為他搞不清楚狀況吧...
他以為(誤導?)車主要索賠新車+8X萬
然後把貪念放諸在車主身上
是搞不清楚狀況還是別有動機就不得而知了
車子是男人的玩具,我熱愛我的捷安特鋼管車。
說對的話,做對的事
提供一點法律上的意見給車主
法律上要向人家賠償,先要找請求權基礎
這個案子有比較可能的請求權基礎用契約責任會比用侵權行為容易
車主和保養場有一個維修的契約存在
(以下引的條文都是民法 )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在修車廠接受車輛的時候,就應該推定契約成立
維修是主契約義務
保管是因為主契約成立而生的附隨注意義務
這因為是有對價的商業行為
所以保養廠應該負善良管理人的責任
保養場的門禁不嚴,KEY插在車上
違反善良管理人的責任
失竊是因為可歸責於車廠的事由而失竊
第 199 條 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保養廠基於維修契約,必需給付一輛維修完成的車輛給車主
車主有付錢的給付義務
車子搞丟了,是因為可歸責於債務人(車廠)的事由而給付不能
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所以車主可以依照 民法第 226 條 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怎麼賠?
第 213 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第 214 條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
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第 215 條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原則上就是回復原狀
但是車子找不回來就是賠一輛同年份的車或是車輛的殘值
第 216 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這條是說所謂的損害不只是車輛本身的財物損失而已
所失利益也在損害範圍
計程車,租賃車要賠營業損失
撞到人要賠工作損失就是依照這條
最後
利息的算法
第 203 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五。
民法的部分到這裡
後面來說消保法
很多人說要依照消保法請求逞罰性賠償
但是基本上很困難
1.消保法最主要的對消費者的保護在於舉證責任的倒置
剛剛說的那些民法,
最重要的關鍵都在消費者要舉證證明廠商有過失
這在消費爭議的案件上要求消費者有相當的困難
所以消保法是將舉證責任倒置
消費者只要證明有損害,並且有合理懷疑廠商有過失
(當然不可能毫無合理懷疑車廠就要負責
只是合理懷疑要求的強度比起要明確證明廠商有過失要低的許多)
舉證責任就變成是在車廠,是車廠要證明自己無過失,否則就是有過失
這個案子的爭議不在這裡
車廠的過失很明顯,責任也很明顯
用消保法也沒有比較有利
另外一個理由
我前面有說過
修車才是主給付義務,保管只是附隨義務
主給付義務是廠商的專業,廠商也主要靠這個賺錢
廠商對於這個部份也更有能力去防護過失
要求廠商承擔更大責任(逞罰性賠償)有其合理性
但是對於付隨義務,修車廠不是專業的保全業者
請求逞罰性賠償就不具合理性
今天如果是修車沒修好,請求逞罰性賠償就有合理性
所以福特老鼠車反而比較有機會請求逞罰性賠償
因為那是買新車,交付無瑕疵的車輛是廠商的主給付義務
最後,覺得有用的人,給點掌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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