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不小心捐獻給國家3000
之前在抹篇文章發現警察若無告示 是無法開單不知道有沒有這條例
想問一下01上的大大~~
在國道上被警察偷拍
一整個無奈 突然想到之前在01上好像有大大發文說過
若警察要取締必須在XXX公尺須設立警示牌~
那線這種躲在水溝裡偷拍的算?????
文章關鍵字
放輕鬆

這何嘗不是另一種 "享受被看見" 還是國家級追焦呢

基本上這種照片跟紅單子一起來

小弟偶都是摸摸鼻子繳拉 沒精神去跟牠耗這區區三千

栴楓 wrote:
小弟我不小心捐獻給國...(恕刪)


繳一繳比較快啦!

而且,其實都有告示牌的,是你沒注意到而已,再說,如果你注意到了,你還會在那

邊超速嗎??
只能乖乖繳了。不然要重回案發現場收證、申訴之類的...太麻煩了!
呵呵 沒有啦我只是問問 想說之前有看過類似的
感謝各位大大回覆唷~國家級的聚焦.....悲劇

栴楓 wrote:
呵呵 沒有啦我只是...(恕刪)


其實...只被贓了一次算是還好....
我幾個月前的一天,也是相同的情況,
還一天中被北上南下同天內被贓了兩次,
還是很不幸的剛超過速限的112km/h(有沒有那麼註死啊=.=)
結果6000塊噴了,也懶得去申辯了,
所以就當做花錢消災或是捐獻國庫吧

栴楓 wrote:
小弟我不小心捐獻給國...(恕刪)


3000起跳很多條

罰那一條的 怎麼沒說

最好附照片

測速的話 就甘願點吧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 第1、2、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立警告標示之最短距離為「至少於一百公尺」,而非限定「非於一百公尺處設立警告標示不可」。

「至少於三百公尺前」 就是 在高速公路屏東尾端擺一個告知牌

一路照到基隆都合理

當然沒那麼誇張

有同事在位於告知牌兩公里遠被打到

一句無限上剛的「至少於三百公尺前」

所以申訴失敗

重點是.......開車別超速喔!

買了一隻MIK或MIC的東西就開始叫囂MIT的不是. 甚至於還要落井下石 真悲哀的人 怎麼不搬去K國算了
是測速 但是就不是固定相機拍的 我記得當然是警察拿類似望遠鏡可能有拍照功能照的~
所以第7條跟第9條形同虛設嚕???"至少於三百公尺前"
超過4公里~悲劇所以照你這樣說.....全台灣只要有一處放警告牌 單純在那警告牌的300公尺內是安全的.......其餘都是開罰區!!!我明白了~~~
唉 政府都把頭腦用在如何賺錢~悲劇
感謝各位^^
新的交通條例法條摘錄如下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

摘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所以新條文是三百至一千公尺內
但條文實施日期未定就是了........

而小弟之前亦有此情形並進行申訴
但收到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的回函有點令人啼笑皆非
回函指出
"巡邏車係機動執行違規車輛取締,現場舉發違規超速車輛並不受限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

根本是雞同鴨講!!
既然條文指出 "固定"或"非固定"科學儀器於高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
那跟設置地點有何關係?

根本是行愚民政策,聲東擊西,掩耳盜鈴之實.
為何說搶錢?

只要不違規 誰搶得到你錢啊?
更何況超過10公里速限才罰錢
不要當超速的危險駕駛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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