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不小心捐獻給國家3000之前在抹篇文章發現警察若無告示 是無法開單不知道有沒有這條例想問一下01上的大大~~在國道上被警察偷拍 一整個無奈 突然想到之前在01上好像有大大發文說過若警察要取締必須在XXX公尺須設立警示牌~那線這種躲在水溝裡偷拍的算?????
栴楓 wrote:呵呵 沒有啦我只是...(恕刪) 其實...只被贓了一次算是還好....我幾個月前的一天,也是相同的情況,還一天中被北上南下同天內被贓了兩次,還是很不幸的剛超過速限的112km/h(有沒有那麼註死啊=.=)結果6000塊噴了,也懶得去申辯了,所以就當做花錢消災或是捐獻國庫吧
栴楓 wrote:小弟我不小心捐獻給國...(恕刪) 3000起跳很多條罰那一條的 怎麼沒說最好附照片測速的話 就甘願點吧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 第1、2、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立警告標示之最短距離為「至少於一百公尺」,而非限定「非於一百公尺處設立警告標示不可」。「至少於三百公尺前」 就是 在高速公路屏東尾端擺一個告知牌一路照到基隆都合理當然沒那麼誇張有同事在位於告知牌兩公里遠被打到一句無限上剛的「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所以申訴失敗重點是.......開車別超速喔!
是測速 但是就不是固定相機拍的 我記得當然是警察拿類似望遠鏡可能有拍照功能照的~所以第7條跟第9條形同虛設嚕???"至少於三百公尺前"超過4公里~悲劇所以照你這樣說.....全台灣只要有一處放警告牌 單純在那警告牌的300公尺內是安全的.......其餘都是開罰區!!!我明白了~~~唉 政府都把頭腦用在如何賺錢~悲劇感謝各位^^
新的交通條例法條摘錄如下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摘自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所以新條文是三百至一千公尺內但條文實施日期未定就是了........而小弟之前亦有此情形並進行申訴但收到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的回函有點令人啼笑皆非回函指出"巡邏車係機動執行違規車輛取締,現場舉發違規超速車輛並不受限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根本是雞同鴨講!!既然條文指出 "固定"或"非固定"科學儀器於高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那跟設置地點有何關係?根本是行愚民政策,聲東擊西,掩耳盜鈴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