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條文說的是"責任確定",那什麼是責任確定?
如果肇事者不願意承認肇事責任的話
最遲就是"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出來就可以確定責任了
何必等到和解或判決結果(也就是刀大大說的取得執行名義)?
和解或判決結果(取得執行名義)只是將該責任所需負擔的金額給確認下來
不然照刀大大的邏輯:即使事故鑑定報告出來 已確認對方應負的責任
只因為還沒和對方達成和解或法院判決尚未下來
故billlu168大仍沒有向對方保險公司的請求權?卻有向對方肇事者的請求權?
(那這樣保險到底有沒有在保障被保險人啊?)
刀大大 wrote:連您自己都說了,因為女學生"追撞肇責也明確"
我說女學生賠定了是因為已經進入訴訟程序,追撞肇責也明確,不然法官幹麻要他們鑑價。
(所以不用等和解或判決下來,受損方就有請求權)
這兩個例子的差別在於女學生"乖乖的"承認肇事責任
而billlu168大的案子中則是保險公司說要等肇事責任比例確定下來
所以刀大大教導我們的一課就是出了事,只要不承認肇責(技術性的說法是要等肇事責任確定)
則受損害的一方就沒有請求權,必須要等到和解或判決下來才有請求權
看來這種作法果然是那些懂法律的人(像刀大大或保險公司)慣用的手法啊
那這麼講好了
既然(照刀大大的說法)billlu168大此時並未有請求權
那保險公司何必出面來管billlu168大汽車修理的事情?
保險公司是"慈善機構"嗎?
既然billlu168大沒有請求權,那保險公司就沒有義務(權力)出面主導修理汽車的事
那就更應該交由billlu168大自行修理
等肇事責任確定後,保險公司再依其被保險人應負的肇責比例付錢就好了
可見保險公司其實心裡有數
就是其客戶(肇事方)的肇事責任應該跑不掉了
只是保險公司在玩弄法律專門欺負小老百姓
而刀大大提出的法律見解都是在幫保險公司講話
(雖然刀大大表面會做作樣子也罵一罵保險公司)
若是肇事方的責任尚未確定,那應該是連對肇事者的請求權都成問題
而不是像刀大大說的『請求權是對肇事者而言,不是billlu168文寫的保險公司』
在保險金額範圍之內,肇事者有多少責任(且也都依規定通知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就該依照保險契約(和保險法94條第二項)負起責任
怎會有肇事者要負責、保險公司不用負責的情況?
顯然刀大大這個論點又是幫保險公司不惜把客戶(被保險人)的權益給犧牲掉
刀大大 wrote:這次您總算說了實話
說穿保險公司只是吃定那些不懂的受害者而已..... 今天要是我撞到別人我也會如此投機,反正賭對方不懂我就賺到
保險公司和您都會先打算吃定不懂(法律)的人、賭對方不懂...
刀大大 wrote: (906樓)
你貼了泰安的意外險保單條款...
刀大大 wrote:既然每家都一樣,那我之前貼哪一家的有關係嗎?
你貼的是示範性條款,每家都一樣。而保險公司不可能拿掉,被查到會死很慘。
刀大大 wrote: (634樓)
要是車主告不成反被提污告,那這位可憐的女學生就真的雪上加霜了,搞不好和解金都比修車費高!
刀大大 wrote:看來刀大大老是喜歡"提醒"網友...
他當然有不同意的權利,但保險公司如果不理會,除了找黑道,我看就是上法院等判決然後用保險法94條這張牌。
總之同樣的作法(受損方逕行修車),保險公司做就是應當的(不應告保險公司)
小老百姓照樣做,就是準備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