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個昂貴的輕微碰撞阿

那我們再看一次保險法94條第二項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條文說的是"責任確定",那什麼是責任確定?
如果肇事者不願意承認肇事責任的話
最遲就是"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出來就可以確定責任了
何必等到和解或判決結果(也就是刀大大說的取得執行名義)?
和解或判決結果(取得執行名義)只是將該責任所需負擔的金額給確認下來
不然照刀大大的邏輯:即使事故鑑定報告出來 已確認對方應負的責任
只因為還沒和對方達成和解或法院判決尚未下來
故billlu168大仍沒有向對方保險公司的請求權?卻有向對方肇事者的請求權?
(那這樣保險到底有沒有在保障被保險人啊?)

刀大大 wrote:
我說女學生賠定了是因為已經進入訴訟程序,追撞肇責也明確,不然法官幹麻要他們鑑價。
連您自己都說了,因為女學生"追撞肇責也明確"
(所以不用等和解或判決下來,受損方就有請求權)
這兩個例子的差別在於女學生"乖乖的"承認肇事責任
而billlu168大的案子中則是保險公司說要等肇事責任比例確定下來
所以刀大大教導我們的一課就是出了事,只要不承認肇責(技術性的說法是要等肇事責任確定)
則受損害的一方就沒有請求權,必須要等到和解或判決下來才有請求權
看來這種作法果然是那些懂法律的人(像刀大大或保險公司)慣用的手法啊

那這麼講好了
既然(照刀大大的說法)billlu168大此時並未有請求權
那保險公司何必出面來管billlu168大汽車修理的事情?
保險公司是"慈善機構"嗎?
既然billlu168大沒有請求權,那保險公司就沒有義務(權力)出面主導修理汽車的事
那就更應該交由billlu168大自行修理
等肇事責任確定後,保險公司再依其被保險人應負的肇責比例付錢就好了

可見保險公司其實心裡有數
就是其客戶(肇事方)的肇事責任應該跑不掉了
只是保險公司在玩弄法律專門欺負小老百姓
而刀大大提出的法律見解都是在幫保險公司講話
(雖然刀大大表面會做作樣子也罵一罵保險公司)

若是肇事方的責任尚未確定,那應該是連對肇事者的請求權都成問題
而不是像刀大大說的『請求權是對肇事者而言,不是billlu168文寫的保險公司』
在保險金額範圍之內,肇事者有多少責任(且也都依規定通知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就該依照保險契約(和保險法94條第二項)負起責任
怎會有肇事者要負責、保險公司不用負責的情況?
顯然刀大大這個論點又是幫保險公司不惜把客戶(被保險人)的權益給犧牲掉

刀大大 wrote:
說穿保險公司只是吃定那些不懂的受害者而已..... 今天要是我撞到別人我也會如此投機,反正賭對方不懂我就賺到
這次您總算說了實話
保險公司和您都會先打算吃定不懂(法律)的人、賭對方不懂...

刀大大 wrote: (906樓)
你貼了泰安的意外險保單條款...
刀大大 wrote:
你貼的是示範性條款,每家都一樣。而保險公司不可能拿掉,被查到會死很慘。
既然每家都一樣,那我之前貼哪一家的有關係嗎?

刀大大 wrote: (634樓)
要是車主告不成反被提污告,那這位可憐的女學生就真的雪上加霜了,搞不好和解金都比修車費高!
刀大大 wrote:
他當然有不同意的權利,但保險公司如果不理會,除了找黑道,我看就是上法院等判決然後用保險法94條這張牌。
看來刀大大老是喜歡"提醒"網友...
總之同樣的作法(受損方逕行修車),保險公司做就是應當的(不應告保險公司)
小老百姓照樣做,就是準備上法院...
mig33 wrote:
那我們再看一次保險法...(恕刪)

我車子的最新狀況是:
保險公司拖了2個星期都沒跟我聯絡,
然後維修廠打電話問他,他說依照他的看圖判斷,
我的車是在車道上被撞,所以他只賠7成(7:3),
原來裕隆估11000,理賠刪成7800,然後如果打7折,他只要賠5460,要我賠2340,
我想他的打算是如果我要告他的話要從新竹市跑到苗栗公館,這比帳我怎都算不滑算,
這就是保險公司跟保險理賠員惡劣的地方,
所以我很X,所以就先申請調解,然後我跟這保險理賠員說你要讓你的保戶負肇事逃逸的過責,跟其它代步車跟精神損害賠償嗎? 他說那是我的權益,好像不管他的保戶有其他不保的損失(跟保險公司無關),
我今天只好再問我的保險代理人(他開維修廠),
他說這種案件他處理很多,
那保險理賠員就是那麼惡質(可能那保險公司的習性就是這樣,不是因為保險員的關係),
他說我可以告他(指肇事人),然後請求賠償,到法院依般法官都會要求合解(因為這樣可以得到積分1.5分?),
然後你最多可能就是得到那數字,然後你告了那肇事人,業務過失開車肇事逃逸,
然後他會被吊扣1年?(這樣肇事人可能就要拿錢來貼補不足的部份),
然後他會說他沒錢,家裏有很多小孩要養,這樣會沒工作,.............,
然後你,....,大部份的人不會為這2000元,然後讓這一家大小,........,然後終於都會合解,......
這就是保險公司或保險理賠員他們惡質的地方,所以他勸我還是能合解就好,
明天他再幫我看一下車子,估一下價,然後再跟保險理賠員談一下,
看能不能就談好的錢幫我修,
埃!被撞還要受這專業的保險精算的人的設計,
可能這樣糊一糊的樣子,不然要讓人一家子..........
有時候有理,在同情的狀況下可能也走不出去.
金錢上的事,要看誰比較狠(一般是這保險公司或保險理賠員).

刀大大 wrote:
不懂就不要亂引條文....billlu168的例子裡,他並沒有取的任何執行名義,只是雙方說好先讓肇事的保險公司估修,
倘若隨便亂修,billlu168當然可以主張損害填補不完全進而向<肇事者>請求,而不是保險公司。
一但billlu168同意以這方式修了,保險公司就會要他簽和解書,並註明同意拋棄所有請求權。......(恕刪)

小弟了解不多,想請問 :
如果billu168不可向保險公司請求,
又為何保險公司有權力請billu168簽和解書,並同意拋棄所有請求權?
好像有點矛盾!?
現在發展 如何了!!!

spindance wrote:
苦主原文http:/...(恕刪)
日本-大板城 wrote:
現在發展 如何了!!...(恕刪)


現在中場休息中.
擇期100年1月26日10時20分,由雙方各找原開立估價單的人前來,再做協商一次,
如再無法達成,不排除送鑑定與鑑價,費用由雙方平分支付。
元月4日女大學生來到行天宮站抽籤,問一下運途 結果抽到運途的九號籤 :大吉

那我們再看一次保險法94條第二項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條文說的是"責任確定",那什麼是責任確定?
如果肇事者不願意承認肇事責任的話
最遲就是"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出來就可以確定責任了
何必等到和解或判決結果(也就是刀大大說的取得執行名義)?
和解或判決結果(取得執行名義)只是將該責任所需負擔的金額給確認下來
不然照刀大大的邏輯:即使事故鑑定報告出來 已確認對方應負的責任
只因為還沒和對方達成和解或法院判決尚未下來
故billlu168大仍沒有向對方保險公司的請求權?卻有向對方肇事者的請求權?
(那這樣保險到底有沒有在保障被保險人啊?)

你可以試試陪著billlu168拿鑑定報告去向保險公司要錢,說你是依保險法94條來請求的,看理賠會不會理你。
94條就是代位肇事者向保險公司拿錢,代位權的成立就是要有執行名義(已確定金額)!!!

isdera wrote:
小弟了解不多,想請問...(恕刪)

實務上,理賠會協助客戶處理和解事宜,避免客戶被訴以增加隔年續保意願。
所以我說的請求權是指對肇事者而言,和解對象也是當事人雙方,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保戶而已。
除非有保險法53條的情事,保險公司才會變成和解當事人。我不知道這樣解釋你懂嗎?
如果還有問題可以PM我。
師公1960 wrote:
來此為女學生發言者,...(恕刪)

平常我上01就只逛威士忌版,會到這也是看到新聞才到此留言,
但每次只要分析法律爭點,就有特定網友認為我是保險公司派來的,盡幫保險公司說話,
看久了真覺得好笑,難怪社會上願意說真話的人越來越少。
關於26日早上第2次開庭,當天我剛好有個案子在士院要處理,應該會先繞過去看一下,
有新消息會PO上來讓各位知道。
刀大大 wrote:
平常上我01就只逛威...(恕刪)

嗯,我的車最後交給我的保代處理,
跟他說我要修了(有上法院的準備),由他跟對對方的保險理賠員談,結果對方保險理賠員再衡量得失,願意全賠了.
重點是:跟他講我已經準備要上法院告對方(告肇事人),對方業務過失開車肇事逃逸被吊扣1年(那是公司車),
為了這一點錢,他真的要這樣玩嗎?
我已經退休,可能處理要調解跟上法院3次,我有的是時間,他跟肇事的人都要上班,
出庭3次,成本會不值那2千多嗎?再到他那邊的營業的去報怨,大家來玩看看,
他聽一下,就說全賠.
保險的跟保險的談比較有得談,我想是他們把上法院當飯吃,
(有專人養在那裡,新竹跟苗栗還是有點距離,這是我的成本考量才交給保代),
管你肇事逃逸的被保險人跟被撞的受害人,公司的成本績效比較重要.

billlu168 wrote:
嗯,我的車最後交給我...(恕刪)

這的確是聰明的作法,通常理賠都會怕被保戶申訴,
於是在公司聲譽及訴訟實益等考量下,如果責任明確且差距不大,多半會同意受害人的請求。

另外..因為你的損害已經受了填補(保險公司同意全賠),所以和解書末段一定會有一條註明甲乙雙方拋棄一切請求權的字眼,這裡說的請求權,就是你對肇事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一但簽了,就不可以就此事故額外再向對方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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