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個昂貴的輕微碰撞阿

刀大大 wrote:
既然同意給對方保險公司處理,如果亂修或修不好,一樣能透過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是否有實益可以自行斟酌)
記得和解書內容要看仔細就是了,不要被保險公司吃夠夠!
mig大...我的請求權是對肇事者而言,不是billlu168文寫的保險公司,

呵呵~~
重點是理賠員想要怎麼修為什麼不讓車主置啄呢?
billlu168大有表達出他想看估價單項目的意願啊!

您之前總喜歡說"保險公司沒那麼笨"
所以在這個例子保險公司(代表肇事方)
為什麼理賠員敢這麼做?
請不要只會回答"那可以訴訟"
保險公司理賠員一定有理由不擔心訴訟
這個理由就是"肇事方有選擇最低成本回復原狀的權利"
(在受損害車主不願意負擔額外修理成本的前提下)
如果不是,請您好好說明理賠員這樣做的原因?

另外,您的意思是說
在保險額度之內的理賠
肇事方的保險公司不能代表肇事者嗎?
所以如果受損害車主要修車
不想同意保險公司提出的修車方式
那就不要同意對方交給保險公司理賠
改成要求對方(肇事者)自己出錢
您是這個意思嗎?
不然在保險契約的範圍之內
且肇事方有依規定通知保險公司的情況下
為什麼受損害方的車主對保險公司沒有請求權?

刀大大總是能一再提出"精闢"的見解
這點真不得不讓人佩服啊!!!

http://www.taian.com.tw/FileUpload/107311112036010001-A.PDF
第六條 直接請求權
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確定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得依下列規定,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支付賠償金額:
一、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經法院判決確定者;或
二、肇事責任已確定,並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達成和解,並經本公司同意者。
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保險人,有破產、清算、失卻清償能力或死亡、失蹤等情事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仍得依前項規定,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支付賠償金額。

大大

我不知我有權力可以選擇:
"受損害車主要修車,不想同意保險公司提出的修車方式,那就不要同意對方交給保險公司理賠,改成要求對方(肇事者)自己出錢",
1.因為警察有在筆錄上,問我同意肇事者以保險理賠來修我車子的方式來合解,當時我表是沒意見,是否這樣我想這個方式就損失了代步車的請求權?
2.我想保險公司跟裕隆保養廠一定處理這種車禍相當熟練, 認為我這老車殘值不過1萬,如果修超過5000可能不太好.
3.1個星期了,目前裕隆保養廠還沒通知我去修車,當然通知我去,我會請其show一下合解條件,修那理/怎麼修(不過我看很難超過5000,因為保險公司跟裕隆保養廠一定這樣認為).
4.當然,如果我自己花錢,我當然找自己熟識的,我才不會在這鳥裕隆,還說沒料,原廠跟外面凱汰的都差不多.
不過有個疑問,竟然沒問你說要在哪邊修,而是直接去裕隆?

你真的喜歡裕隆嘛!

或許我這樣問是奇怪點,但是會有拖吊車服務說到你指定的地方,不是嘛?

我自己是沒有汽車車禍過,但我父親有在苗栗撞到,車頭全損!還是在台北維修!因為堅持在台北維修,才看的到!
後保桿整隻換掉加上烤漆也不用兩萬塊,
這分明就是坑人,
國產車當進口車修阿,
進口車烤一支保桿也不用到兩萬塊,
保留證據提告吧!
刀大大 wrote:
既然同意給對方保險公司處理,如果亂修或修不好,一樣能透過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是否有實益可以自行斟酌)
記得和解書內容要看仔細就是了,不要被保險公司吃夠夠!
mig大...我的請求權是對肇事者而言,不是billlu168文寫的保險公司
billlu168 wrote:
我不知我有權力可以選擇:
"受損害車主要修車,不想同意保險公司提出的修車方式,那就不要同意對方交給保險公司理賠,改成要求對方(肇事者)自己出錢",

這句話是在請問刀大大:
依照其說法『我的請求權是對肇事者而言,不是billlu168文寫的保險公司』
那意思是billlu168大有這個權利(不要同意對方交給保險公司理賠)嗎?

我個人並不認同刀大大的這樣說法
所以我找出公會版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財損)第六條的條文出來
說明billlu168大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應該有直接請求權
http://www.mingtai.com.tw/download/41-car/144311112036120002-A.pdf

還是希望刀大大出面好好說明吧
我個人總覺得刀大大是懂法律的人
卻常提出一些骨子裡對保險公司有利的說法
mig33 wrote:
呵呵~~重點是理賠員...(恕刪)

不懂就不要亂引條文...
你指的對保險公司請求權,是基於判決,和解等取得執行名義後的法定直接請求權,
自己去念熟保險法94條再發言。
billlu168的例子裡,他並沒有取的任何執行名義,只是雙方說好先讓肇事的保險公司估修,
倘若隨便亂修,billlu168當然可以主張損害填補不完全進而向<肇事者>請求,而不是保險公司。
一但billlu168同意以這方式修了,保險公司就會要他簽和解書,並註明同意拋棄所有請求權。
我說保險公司沒這麼笨,是因為肇事方用意外險去出險,保險公司基於某些考量,通常都是將車拖去一般廠而非原廠修,所以維修費便宜不少,一但同意和解了,billlu168想去原廠弄也來不及了。

建議你有空去書局買書回家看,不要只是找奇摩知識+....別人的答案不一定正確,
你貼了泰安的意外險保單條款,說真的你自己有弄熟看懂嗎??還是看到黑影就開槍??
何謂責任保險?何謂責任確定??先把定義搞懂吧!

還有就是你如果要給billlu168建議可以,但请不要把我扯進來,也不用呼叫我或請問我了。因為這跟我無關,況且他應該覺得你講的都是真理,好像會引幾個條文或釋字就很威的樣子,其實也沒什麼。
呵呵... 有人惱羞成怒了!
刀大大 wrote:
一但billlu168同意以這方式修了,保險公司就會要他簽和解書,並註明同意拋棄所有請求權。
如果billlu168大本來就沒有此等權利,何來"同意拋棄"?
您自己講的話豈不是在自相矛盾...
另外您老是說"billlu168同意了"
那請問在billlu168大不願自己額外負擔修理費用的前提下
billlu168大有沒有"不同意"的權利? (而且不會有爭議到需要上法院)
刀大大 wrote:
你指的對保險公司請求權,是基於判決,和解等取得執行名義後的法定直接請求權
更何況發生事故後,要不就是和解?要不就是等判決?
(假設有人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對方不和解他也不訴訟這情況先不考慮)
我知道刀大大又企圖玩法律遊戲了
說是要"取得執行名義"
不過您自己先前的文章看來是企圖誤導網友讓網友認為自始至終都沒有此等權利
照您提到的保險法94條第二項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這條文還是說明了受損害車主的確有"直接請求權"
在billlu168大的例子中
若是肇事方的責任尚未確定,那應該是連對肇事者的請求權都成問題
而不是您說的"請求權是對肇事者而言,不是billlu168文寫的保險公司"
又billlu168大的車子有損害是事實、對方也不可能是0肇責
所以billlu168大的請求權一定是存在的,只是金額多少有待協調或判決罷了
取得執行名義是強制執行的條件,不等於未取得執行名義就不存在債權
強制執行只是為了保障債權的手段
也可以這麼說,如果債權不存在,又如何能取得執行名義?
套一句您之前的論點:女學生賠定了!故此例對方也是賠定了
(怎麼刀大大您好像換個立場就換個腦袋了?)
刀大大 wrote:
保險公司基於某些考量,通常都是將車拖去一般廠而非原廠修,所以維修費便宜不少
這一句話又精采了
之前刀大大一再主張受損車主有權指定修車廠、肇事方要買單
如果這個權利是無可撼動的,那保險公司為什麼要這麼玩?
難道只有保險公司有權節省維修費(選擇較低成本的方式回復原狀)、一般人無權節省維修費
刀大大 wrote:
你貼了泰安的意外險保單條款
還有我貼的不僅是泰安的
也有三井住友產物的(在905樓)
而且他們都註明是"公會版"
所以此等直接請求權本就是屬於受損害方所擁有的
其他保險公司若刻意把此等對民眾有利的條文拿掉是另一回事
保險法94條第二項也說明了就算保險公司把此條文拿掉
受損害的第三人還是享有此等權利
刀大大 wrote:
请不要把我扯進來,也不用呼叫我或請問我了。因為這跟我無關
如果您是因為不懂而說出令人誤解的話還情有可原
但明明是懂的、卻故意說出令人誤解的話,那就.....(網友自有評斷)
聽您的言下之意,好像是女學生的案子跟您有關,所以您才來此發言的
那您的身分真頗令人遐想啊.....
刀大大您在Mobile01上的發言除了威士忌那篇外就只有這篇
難道您的客戶果真是保險公司?
註:刀大大對保險法及保險業的運作看來非常熟稔

果billlu168大本來就沒有此等權利,何來"同意拋棄"?
billlu168的權利是民法184(對肇事者)...而保險法94是對(保險公司)(需有執行名義如和解書或判決)....
兩者不同別搞混。


您自己講的話豈不是在自相矛盾...

另外您老是說"billlu168同意了"

那請問在billlu168大不願自己額外負擔修理費用的前提下

billlu168大有沒有"不同意"的權利? (而且不會有爭議到需要上法院)
他當然有不同意的權利,但保險公司如果不理會,除了找黑道,我看就是上法院等判決然後用保險法94條這張牌。

所以billlu168大的請求權一定是存在的,只是金額多少有待協調或判決罷了

取得執行名義是強制執行的條件,不等於未取得執行名義就不存在債權

強制執行只是為了保障債權的手段

也可以這麼說,如果債權不存在,又如何能取得執行名義?

債權存不存在不是你隨便說說就算的,一定要透過訴訟或非訟程序等方式取得才算,
因此有了執行名義才算是確定了債權,這觀念一定要清楚,如果你是唸法律的可以去問問大2的債總老師,他會跟你說明清楚。


套一句您之前的論點:女學生賠定了!故此例對方也是賠定了

我說女學生賠定了是因為已經進入訴訟程序,追撞肇責也明確,不然法官幹麻要他們鑑價。


如果這個權利是無可撼動的,那保險公司為什麼要這麼玩?

難道只有保險公司有權節省維修費(選擇較低成本的方式回復原狀)、一般人無權節省維修費

權利當然是無可撼動,只是你要不要用它而已,保險公司想要省而把你車牽去副廠,要是遇到內行的一定吃鱉,說穿保險公司只是吃定那些不懂的受害者而已。至於一般人也一樣,今天要是我撞到別人我也會如此投機,反正賭對方不懂我就賺到,要是對方堅持去原廠我也只好摸摸鼻子認了。

還有我貼的不僅是泰安的

也有三井住友產物的(在905樓--->已改叫新安東京海上保險

而且他們都註明是"公會版"

所以此等直接請求權本就是屬於受損害方所擁有的

其他保險公司若刻意把此等對民眾有利的條文拿掉是另一回事--->你貼的是示範性條款,每家都一樣。而保險公司不可能拿掉,被查到會死很慘。

保險法94條第二項也說明了就算保險公司把此條文拿掉

受損害的第三人還是享有此等權利--->你說的對..但是要啟動94條的關鍵鑰匙我之前已經說過如何取得。目前billlu168應該還沒拿到吧.....

如果您是因為不懂而說出令人誤解的話還情有可原

但明明是懂的、卻故意說出令人誤解的話,那就.....(網友自有評斷)--->好像都是你在誤解,何必扯別的網友下水?

聽您的言下之意,好像是女學生的案子跟您有關,所以您才來此發言的

那您的身分真頗令人遐想啊.....我是台灣人....

刀大大您在Mobile01上的發言除了威士忌那篇外就只有這篇

難道您的客戶果真是保險公司?
純興趣...您多慮了。


刀大大 wrote:
聽您的言下之意,好像是女學生的案子跟您有關,所以您才來此發言的

那您的身分真頗令人遐想啊.....

(恕刪)


來此為女學生發言者,我認為大多是路見不平的熱心網友,畢竟女學生不可能像保險公司有龐大資源可以聘僱一些被疑似槍手者代言。

這次如果送鑑價,我判斷就是20000元,畢竟整輛車僅有一點點小凹,連烤漆都沒掉,20000元修理費已經超出市價許多了,法官對保險公司也算能有交代了。

spindance wrote:
苦主原文http:/...(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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