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大大 wrote:
既然同意給對方保險公司處理,如果亂修或修不好,一樣能透過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是否有實益可以自行斟酌)
記得和解書內容要看仔細就是了,不要被保險公司吃夠夠!
mig大...我的請求權是對肇事者而言,不是billlu168文寫的保險公司,
呵呵~~
重點是理賠員想要怎麼修為什麼不讓車主置啄呢?
billlu168大有表達出他想看估價單項目的意願啊!
您之前總喜歡說"保險公司沒那麼笨"
所以在這個例子保險公司(代表肇事方)
為什麼理賠員敢這麼做?
請不要只會回答"那可以訴訟"
保險公司理賠員一定有理由不擔心訴訟
這個理由就是"肇事方有選擇最低成本回復原狀的權利"
(在受損害車主不願意負擔額外修理成本的前提下)
如果不是,請您好好說明理賠員這樣做的原因?
另外,您的意思是說
在保險額度之內的理賠
肇事方的保險公司不能代表肇事者嗎?
所以如果受損害車主要修車
不想同意保險公司提出的修車方式
那就不要同意對方交給保險公司理賠
改成要求對方(肇事者)自己出錢
您是這個意思嗎?
不然在保險契約的範圍之內
且肇事方有依規定通知保險公司的情況下
為什麼受損害方的車主對保險公司沒有請求權?
刀大大總是能一再提出"精闢"的見解
這點真不得不讓人佩服啊!!!
http://www.taian.com.tw/FileUpload/107311112036010001-A.PDF
第六條 直接請求權
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確定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得依下列規定,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支付賠償金額:
一、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經法院判決確定者;或
二、肇事責任已確定,並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達成和解,並經本公司同意者。
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保險人,有破產、清算、失卻清償能力或死亡、失蹤等情事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仍得依前項規定,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支付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