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有很詳細的說明
簡單的說,你可以拍,不違法。他可以檔,也不違法。你說他故意撞你(你沒移動,他故意走過來?如果你雙腳有移動,那誰撞誰還要證明一下),你可以主張,但請證明"他故意",而非不小心,因為提告人要舉證。
引用上面連結裡面的內容
你沒有違法(戶外開放的公共空間), 他也沒有違法(碎碎念不違法)(做與講都不違法, 也就是都合法). 如果他擋在你鏡頭前面, 或站在你們中間害你不能拍, 或在你要拍的地方一直站著不走, 或是對你扮鬼臉, 你也不能拿他怎麼樣, 戶外開放的公共空間你可以去為什麼他不能去? 你可以拍照為什麼他不能看? 既然你可以在那邊拍照, 他也可以站著休息, 你走到哪他也可以跟到哪擋到哪(公共空間的定義就是誰都可以去做任何法律未限制的事, 包括拍照與擋鏡頭。
要談法律, 當然分為人跟物, 人不用說了, 一定不行, 只要被拍攝者不同意, 要追究拍攝者一定會出事..
爭議點在物吧, 單純來說, 只要侵入別人產權, 一定不可以, 從外面來拍照, 絕大多數可以, 但也不一定是可以, 重點在商標, 如果你利用該照片之產權物件之照片來獲取利益, 對方的物件有明顯的辨別度, 對方便可主張權益損失向你求償, 不過認定上得看拍攝者的有無刻意的犯意, 比如果你在大馬路拍 101 去做產品DM, 應該會被告... 但是你如果是拍街景, 畫面納入101但是沒有做刻意關聯的應用, 比如啥台北的驕傲啦等等, 是不違法...
換到車子, 情形一樣, 公領域私領域, 爭議應該在公領域, 如果以上述來看應該沒問題, 重點在 : 妨礙秘密罪
刑法 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也就是說, 車子室有透露個人祕密的可能性, 對物非公眾人物是受到保護的, 人在車子裡面, 便會透露私人活動, 不再裡面也有機會會透露!
但是這條罪責不容易成立, 第一這是告訴乃論, 也就是當被害人因為此行為受到損害時可以主張權益來追究, 第二, 法官會衡量是否造成實質的損害來判...
所以, 很遺憾, 答案並不是在公共區域就可以隨意拍攝, 車主可以主張自己的秘密, 保全如果與飯店有契約, 並且飯店對客戶有服務義務, 那他的確可以要求你不可以拍攝以避免犯罪事實的成立...
但是對於馬路上拍到的車子是不是不可以!??? 當然是可以!
第一個條件如果你不公布或利用照片影片導致妨礙別人的秘密流出以致遭受損害
第二個你不是故意拍到的, 沒有犯意, 行車紀錄器便是符合
第三個對方並未發現你在這麼做沒有拒絕你侵犯他的秘密
所以對上面一直法律來法律去的大大, 你們真的要多找資料再來討論, 不要害了這位國中生... 萬一他不小心拍到有人的車上面載小三出現在飯店, 然後他 PO 了, 害那個人的老婆追問之下發現姦情, 導致家庭破碎, 那個人可以告這位國中生的... 雖然他沒有犯意, 但是明顯地造成損害, 無論道德或法律都沒辦法過..
告訴乃論不是公訴, 所以絕大多數的情形下都是沒問題的, 但是萬一不小心被追究可是會出大事的, 另外單就道德面來說, 教小孩子這樣不尊重別人我想也不對! 這部分就給大家去議論吧.. 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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