卻沒人提及一個論點
事情通常有很多面向
但是大多數人只考慮到自己的面向
政府是屬於公法人
依法有管理地方的權限
也就是說六十石山是花蓮縣政府的管理地
今天樓主到人家管理的地方拍攝
花蓮縣政府基於拍攝地的公共共同利益
也聯絡樓主要進行版權洽購
我覺得已經展現足夠誠意
這就好比說
有塊私人A某擁有的庭園
某日免費開放參觀
有個人B某去拍照
然後A某得知拍出來的效果很好
於是洽詢B某說我跟你買版權
我想拿來宣傳一下我的庭園
就這樣的關係來看
B某如果獅子大開口
未免有失厚道
基於互惠原則
甚至B某免費贈送一幅照片用做宣傳也是應該的禮數
畢竟人家是免費開放自己所屬的地點給你參觀
B某到人家庭院拍攝也沒繳費吧
B某回饋一下作品宣傳讓更多人來免費參觀也是合理
而且版權也僅只是有限版權(觀光宣傳用)
並不是要把版權賣斷
基本上我覺得談不攏就顯得........不合理
整件事重頭到尾都不合理
單怪一方只是顯得大家很喜歡丟石頭砸公法人
公法人如果是為了大眾利益
其合法性還比私人獲利更要來的大歐
台灣人的心胸真的.....就像台灣一樣
關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