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得獎的作品似乎都在同一制高點上,
看到後來就只有千篇一律的感覺...
我提出我一點小小的看法:就是得獎作品不夠多元。
最後就是:尊重比賽結果。 這就是「運動家的精神」...

inunu wrote:
對不起, 在我的認知...(恕刪)
ferryman wrote:
你如此說是表示你有如此的能力不是嗎?
怎麼又要別人提供你薪資與設備來研發呢?
ferryman wrote:
那可否指明該電腦軟體之中何處進行了數位合成或修改?"
第一,所謂電腦軟體,即是於電腦之中所執行之程式,這點有共識嗎?
第二,你所謂的"該"與原規定之"電腦軟體"在語意上是不一樣的,
該是指"特定"電腦軟體,而原規定是泛指"所有"電腦軟體,
不要用"白馬非馬"的詭辯術來混淆視聽。
ferryman wrote:
戰地記者要拍的是真相,而不是捏造真相,還有他們拍照不是為了比賽!
ferryman wrote:
但你會拿去比賽嗎?我起碼相信你的人格,應該不致於如此吧!
哪天你拿合成的照片去參賽記得通知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