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不是公布序號導致眾怒而是拋棄首批購買者的方式導致眾怒!

有些鄉民的理解能力實在令人覺得恐怖
我也說了這次的作法說聰明也是笨蛋
聰明:設了止血點,讓觀望的使用者知道下一批沒問題。
笨蛋:切割了首批消費者,把消費者當犧牲品。
我是首批消費者,從開始信任c家會站在消費者立場處理事情的信心到公布處理方式後的失望
我只想再告訴這些誤會的鄉民~
我們只想要c家除了顧慮到往後的銷售業績外,也請積積陰德考量到首批愛護者的權益。
說公布序號不錯的鄉民,我可以坦白告訴你
這樣的決策壓根不是站在你們的立場做設想的
而是為了銷售才想出來的
完全是站公司方做出的決定
請問就算這批以後的機器沒問題
你們不怕就算未來再發現一次瑕疵後
c家也比照這次的方式把你們切割出去嗎
我想你們也不願意吧

前人種樹後人乘涼的道理你我都知
為了你日後購買c家產品的權益
我希望大家眼光都放遠點


依據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如果不小心買到了瑕疵品,而且是買受人買的當下並不知其為瑕疵品,此時依據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依據民法第356條規定: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365條則規定: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大可要求廠商退錢
給予換無問題序號之新機已經是相當大的讓步
CANON別忘了 首批購買的 不少來歷有背景的 等著看好戲

seraphimV wrote:
有些鄉民的理解能力實...(恕刪)


同意+

誰知道以後會不會再來個序號....5,6,...的做法!

葉大頭~ wrote:
CANON別忘了 首...(恕刪)


對啊!我是這麼覺得...

要不然怎麼4/24公佈處理方式

當日傍晚新聞就有獨家!

看來是有些新聞記者買了首批

也是等待佳能說法;才會爆料如此快速!

seraphimV wrote:
有些鄉民的理解能力實...(恕刪)

樓主:

可以講一下,希望CANON怎麼做?
之前日本的廣告 台灣 阿哩阿豆

現在看原廠的做法 個人感覺 阿哩阿豆 好像是拿我們的錢 在笑我們台灣傻子
葉大頭~ wrote:
之前日本的廣告 台灣 阿哩阿豆
現在看原廠的做法 個人感覺 阿哩阿豆 好像是拿我們的錢 在笑我們台灣傻子

捐款幫助日本跟 5D Mark III 這兩件事風馬牛不相及,我不了解拿這兩件事來相提並論背後的
邏輯在哪裡?是因為台灣捐了很多錢給日本人,所以日本企業就應該要照顧台灣人嗎?
You don't take a photograph, you make it. - Ansel Adams
假設新的一批!不會有漏光問題
有可能是直接加零件補強?
還是結構上做改善?

不知道打什麼名稱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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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新的一批!不會有漏光問題
有可能是直接加零件補強?
還是結構上做改善?



生產線已經固定,所以應該是跟1.2批一樣貼塊不透光膠帶

差別只是在工廠貼好不是到消費者手中在回去維修中心貼
拒買三星.拒買htc

mexxxxem wrote:
生產線已經固定,所以...(恕刪)



工廠生產有一定的的SOP!
若是內部補強~工廠SOP是由裡面組裝到外面~

修復的機子~
是要給人家拔掉好幾層皮~補強裡面~再從裡面組裝出來~
這樣的東西不如給我們一台新的!

結構改變~最嚴重則動用到模具 or 變更LCB module的設計~
這些都是要花大錢~Canon應該不會這樣搞!
Engineer現階段提出的應該是short term solution~
至於long term solution則看市場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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