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您原來提出的說法是:
MP2500+ wrote:
刑法的部份則是偽造罪(A車改B牌)
對應您提出的法條:
MP2500+ wrote:
刑法 第 253 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重點應該是意圖欺騙他人, 實務上必須以客觀事實來推估嫌疑人之主觀意圖為何, 類似板上討論改掛MARK的動機與結果來說, 大概也只能認定是為了趣味, 與您所謂意圖欺騙他人之論點, 實有相當之差距. 應無可認定為違法之理由. 以此角度來說, 您僅憑印象即據此認定偽造未免過於嚴苛, 亦難免失之偏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