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高速公路,開在內線應該保持速度多少以上??

herblee wrote:
您知道為何是兩條平行...(恕刪)

超車道最重要的功能就是"繞過車群",讓車流能經由"超車道"穿越到前方 
如同血管堵塞(血栓)時,能有另一條側肢循環bypass 
這個比喻是錯的,
血管堵塞時,要靠手術繞道,才能製造另一條血液通路,
沒有手術,人體不會自己製造另一條血管。
道路堵塞時,要靠警察協助分散車流,
超車道只是在”分散車流”而已,即例子中的另一條血管。
此外,會超車大都是因前方有一,二台的少數車擋道,才會做超車,若塞車時,車是開不快的。
看到小賢子 wrote:
超車道最重要的功能.
血管堵塞時,要靠手術繞道,才能製造另一條血液通路,
沒有手術,人體不會自己製造另一條血管。
..(恕刪)


顯然, 您不知道何謂"側枝循環" (collateral circulation)

堵塞後當然無法超車
堵塞是最終的現象, 不是原因
不能倒果為因
是因為佔用超車道, 原因是"無法超車"而造成堵塞

高速公路是德國發明的
德國由同向單一車道,增為同向二車道的Autobahn 時
就是多出來一個超車道,多出來的車道是用來超車 , 不是增加一個行車道

看到小賢子 wrote:
道路堵塞時,要靠警察協助分散車流,
超車道只是在”分散車流”而已,即例子中的另一條血管。..(恕刪)


並不是,而是預先就能偵測到"即將"發生壅塞, 而事前採取預防措施

在不增加道路面積的情況下, 只要改變車輛密度, 拉開車距, 將車輛平均分配在整個路段,就能讓車流保持在 F 車流, 也能防止塞車。
"前後路段差別速限"就是改變車輛密度的方法
德國運用這個原理, 偵測車輛密度, 自動進行可變化速限/機動速限(隨時改速限), 來防止塞車
德國Autobahn,是全自動化公路
1.能機動開放/關閉路肩,適時增加車道數目
2.機動調整速限,"前後路段差別速限",可變車速由 120→80→60=瓶頸點=60→80→120,拉開塞車路段的可行車間距
3.機動調整內,外車道速限,在交流道附近路段, 防上下匝道的車流擾動
4.機動限制變換車道, 在瓶頸點,交流道,塞車路段,防止變換車道造成的車流擾動
5.發生車禍或故障車, 也能機動關閉車道(上方燈號打上"紅叉"), 並在幾公里前, 預先示警,防止車流擾動


"前後路段差別速限"就是改變車輛密度的方法 , 偵測車輛密度, 自動進行可變化速限/機動速限(隨時改速限), 來防止塞車 ...
英國在2009年之後也開始智慧化公路,下圖塞車,速限降為40mile

前方則增加速限為60mile,加快車流,拉開車距

英國的 M25

最外側這個車道(車道線長度不同)可機動開放(現在打叉是關閉)
荷蘭也有機動燈號, 下圖是封閉內側車道

機動調整內,外車道速限,在交流道附近路段, 防上下匝道的車流擾動

這裏是比利時的安特衛普,內車道速限90km,中/ 外線70km, 內外差別速限
車速若為80km,只能走內側車道, 不能走中/外車道 ,但這是為了讓通過市區不上下交流道的車, 能保持車速
我國不是!
國道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
並不是110km"最高速限"就只能留在內側車道, 並不是!
因為中線車道110 - 81km ,外側車道 110 - 60km , 同樣全都可以最高速限110km行駛!


車子是擠在某一個路段, 而不是整段公路的容量不夠
只要改變車輛密度, 拉開車距, 將車輛平均分配在整個路段, 問題就解決了!
在高速公路上, "超車","前後路段差別速限"就是改變車輛密度的方法

車流中有車離開"行車道",進入超車道超車,行車道的車就變少了,不會擠在一起,就不會到達臨界密度。
而超車完同樣也離開, 到前方的行車道去行駛, 超車道的密度就不會增加,不會到達臨界密度。

車流中一定有未達速限的車,這就需要超車,超越後,行駛到"有人開的慢"的前方去,超越過去後, 密度就下降

否則, 兩車併駛, 形成車群,車群和車群之間, 切割成一個個無車空間(如上圖黃框),造成道路空間的浪費。 車群形成,為保持安全車距,車群中有汽車會踩下煞車,產生負的加速度-a向後傳遞, 形成壅塞

車多時更需要"超車",超越"會塞"的範圍, 到更前方去"行駛", 密度就會下降

katana057 wrote:
中線空曠
是否代表沒有必要行駛超車道
但 國人不是
這是很根本劣根性問題
因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相對方便"


看不慣別人合法走內線, 確實是根本劣根性問題.
katana057 wrote:
-10km/h ~ 速限 是法外不罰
速限 ~ +10km/h 是法內不罰


為什麼你把一個稱法外不罰, 一個稱法內不罰? 合法的事情應該沒有人會叫它作稱法內不罰的.
bd_player wrote:
看不慣別人合法走內線...(恕刪)

依據路權規定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是不違反過去廢止的法規, 卻是違反現行法規的!
舊法規所謂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
變換車道行駛內側車道(不分左右)
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未明確規定離開時機)

早已廢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為三讀通過的法律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為法規命令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者擁有路權! 非超車(中線無車可超),並無路權, 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而超車後(即非超車)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路隊長不離開,必然會造成堵塞超車道行車, 因為這種佔用行為,造成車流佇列!已經是將原本的F車流降等為S-stable車流,已至車流崩潰的臨界點
路隊長不離開,堵塞只剩下時間問題
路隊長就是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只要後面的車越來越多,密度增加,車距縮短, 就會進入S-metastable,造成車流崩潰 。


此種(非超車行駛超車道,包括併駛及前方無車可超),為不遵"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高管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無超車行為應行駛其它車道, 不是行駛超車道(內側車道),這是走錯了車道! 和速限無關! )

不過,就算"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出錯了!
由於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也是交通標誌 ,所以,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也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依據現行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還是可以處罰!
因此,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走錯車道行駛! 自然違反""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裁罰基準表若漏列,
還是找得到條文!一樣適用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開罰
herblee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為三讀通過的法律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為法規命令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者擁有路權! 非超車(中線無車可超),並無路權, 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而超車後(即非超車)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

錯了,
法規寫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沒有規定超車者才擁有超車道路權,
後者是你自己的幻想。

請勿散播不實資訊。
herblee wrote:
顯然, 您不知道何謂...(恕刪)

用速限來分配車道一點都不符合台灣用路環境。
照你的說法,若假設外線的速限若是60,中限是90,內線是110,速限分配車道。
請問在中線的車怎麼用110的速度進入超車道做超車的動作?
是1,在中線就拉高大於90的速度,至110才進入超車道超車,還是2,先用90的速度進入內線,再拉高速度至110來超車?
不論是1,或2,都面臨到速限違規的問題了。
所以在台灣,所有車道都允許以最高速限使用就很合理了,只有限制速度慢的慢車去中,外線。
車流密度的降低並不是如你所講,把部份車子用超車的方式離開車群就能解決。但我不認為10多年來官員沒想到這方面的問題。
國情差太多了,台灣高速公路週圍有太多的城市與交流道,假如,
高雄,台南,台中,台北,每個城市只設一,二個交流道,如此,就能減少上下交流道的慢車~
這樣,你的想法才能成真。
但,可能嗎?每個城市也都會順應民意而設立交流道。
高鐵停5個站跟停10個站,起點跟終點到達的時間有差吧~
超車道這帖藥在台灣可是可以不造成堵塞時,用最高速限使用可是經過高工局的同意的,安心服用吧~



在路上開車我只秉持一個原則-"已所不欲,勿施於人",我不喜歡被擋路,所以我不會去擋別人路,我不喜歡被亂剪線,因此我也不會無視安全距離就換車道。
昨夜開在南部一高上,就發現有台車很"守法"的用110左右開在內線,不管它前方是一片開闊,或是中線也稀疏無車,我知道是因為在後方中線跟了它一陣子而我都有注意GPS速度,接著從後面來了一台車,快速的切到我前面後,很奇妙的它就減速,於是兩台併排了,然後又剛巧追上外車道的貨櫃車,於是有那麼一分鐘在我眼前出現三星連珠的奇景...
這時從後方來了一台進口小鋼砲,也許馬力強不甘心跟著我這台老破車一起被擋,於是它就一路往外切,還跨過槽化線利用交流道上來的加速引道超車揚長而去。
而那台車還是很安穩守法的開在自己的世界,過一陣子後它突然換到中線道,不過根據經驗,這種守法的人一定是要下高速公路才會離開內線,果不然,它連切三車道就下交流道去了。
當一台車理得心安,用合法的速度一直開在內車道時,別忘了都是其他比較笨的,不懂法的人讓路到中線,才能讓內線暢行無阻,不然內線淨空是怎麼來的呢?
看到小賢子 wrote:
用速限來分配車道一點都不符合台灣用路環境。
照你的說法,若假設外線的速限若是60,中限是90,內線是110,速限分配車道。
...(恕刪)

我從未這樣說過 "速限分配車道" NEVER !
依法! 依法律規定
○○車道, 這是基本的路權概念, 這是設定車道, 分配合於條件的車去走這個車道!
這個條件法有明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我國本來就不是以速限分配車道! 並沒有這樣的法規!

是超車者取得路權! 進入超車道之後, 才有速限多少 的問題
"速限分配車道"? 這樣說完全弄錯前後次序

沒有路權?車不在這個車道上, 怎麼會有"速限"?

看到小賢子 wrote:
請問在中線的車怎麼用110的速度進入超車道做超車的動作?
是1,在中線就拉高大於90的速度,至110才進入超車道超車,還是2,先用90的速度進入內線,再拉高速度至110來超車?
不論是1,或2,都面臨到速限違規的問題了。
...(恕刪)

和速限完全無關!
沒有路權?車不在這個車道上, 怎麼會有"速限"多少的問題?
能不能進入這個車道? 和在這個車道的速限為多少? 根本不在同一層次!
車都還沒進這個車道? 怎麼發生這個車道"速限為多少"?

依據法規, 外車道亦可以 110km行駛
進入中線除了80km以上,還必須有前車可以超越
內側車道被設定為超車道
無車可超,並無路權! 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超車是因為中線車道的車距縮小(產生速差), 才換一個車道! 不是因為車速到達多少,就能進入內側車道!(此種說法於法不符)

再看一次法規! 完全不是這樣! 請勿依據舊法規的條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高管規則5)速限標誌為60-110km ,是同時有最低速限及最高速限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高管規則6)要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當中線車不斷超越外車道的車,發現車速無法依法對應與前車的車距(110km→卻無55m車距), 為保持安全車距, 必須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法規是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不是速限)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低於八十公里(不是速限)慢速小型車, 就被分配去"外側車道"
但是外側車道速限仍然是60-110km , 超過80km還是可以走外側車道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超過80km走那個車道? 法規沒說,只說 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必須是要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要有一台前車可以超越, 才進入中線車道!
拿舊法規的條文『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就會發生錯誤認知!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法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標誌, 而"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並非標誌

內側車道 = 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沒有第二種"路權"了!
這就是說, 相對車速高於中線車, 就可以在這個車道上!
若拿舊條文的"『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就會發生錯誤認知!
再拿解釋舊條文的函釋 ,又誤以為只有 『變換車道行駛內側車道』,沒有超車?
那"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又寫什麼? 又認為下一句但書為例外, 例外成立推翻原則,那是被例外推翻掉的條文!
疏不知. "超車道"(=內側車道)和最高速限行駛 , 是一起寫在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當中,"超車道"並未被排除! 一直都存在"但書"當中!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和 "最高速限行駛",是共同存在並非互斥, 根本不存在原則法 VS 例外法,不是例外排除原則的關係!

"但"為但書
在此處為"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上面718樓已經說明
其句式為「但....應」或 「但....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例外,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它行為。
內側車道 = 超車道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 所以進來"超車道"之後,以"最高速限"為速限!
並非推翻前方, "內側車到為超車道"
只是補充速限規定
原本的速限是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但書規定只是依(新)速限行駛, 有第二種速限, 以『此種"最高速限"(單一數字) 』行駛超車道
"最高速限"為多少? 要看標誌! 就是路邊標誌上,寫在標誌上方那一個數字!
看到小賢子 wrote:
所以在台灣,所有車道都允許以最高速限使用就很合理了,只有限制速度慢的慢車去中,外線。
...(恕刪)

所有車道都最高速限, 要如何區分路權?
速限和路權無關!

限制速度慢???80公里又不是速限! 無關!外側車道速限是 60-110km/h

看到小賢子 wrote:
車流密度的降低並不是如你所講,把部份車子用超車的方式離開車群就能解決。但我不認為10多年來官員沒想到這方面的問題。
國情差太多了,台灣高速公路週圍有太多的城市與交流道,假如,
高雄,台南,台中,台北,每個城市只設一,二個交流道,如此,就能減少上下交流道的慢車~
這樣,你的想法才能成真。
...(恕刪)

您認為台灣是全球車輛最多的國家? 國外車都很少,很空礦??? 交流道都很少? 一個城市只有一,二個交流道????
可惜這不是事實

這是人家已經在實行的方法, 那是機動燈號,可以視車流隨時調整!
人家不塞車,是運用很多的交通管制手段
方法很多, 到了市區路段的高速公路,為了防止車流擾動, 通常會有stay in lane,禁止變換車道
1.車流減量
除了高乘載能車流減量,收費以價制量也能車流減量
倫敦是以價制量, 進入城區就拍照,車牌識別,徵收"進城塞車稅"congestion charge
新加坡是單/雙號車牌輪流進城
這是讓車流減量
也就是在進入的交流道都設置偵測車流量, 當車輛數目達到會塞車的上限, 就要管制, 但不是讓車流完全停下來,而只是降低高/快速公路的"速限",讓車流慢一點下來交流道,以免塞住平面車道。

2.以不同的載具替代,節省道路空間
以節省道路空間的方法, 讓同樣的人使用道路,但藉由變更"交通載具",讓道路空出來
這就是捷運的概念! 無論載具為 MRT/LRT輕軌/BUS公車, 都是要取代/置換 小汽車
高乘載車輛系統 High-Occupancy Vehicle Systems
1.不是只有設『高乘載車道HOV lanes』
2.它還要有配套的bus rapid transit公車捷運BRT, (這條車道就是一條捷運軌道, 利用高速公路的公車捷運軌道)
3.還有 park-and-ride lots (commuter parking lots with park-and-ride parking) 轉乘停車場,可以讓沒坐滿的小客車停車,不要上路,停在此處, 共乘他人的小汽車,或轉乘公車。
4.可以讓乘客放棄私人載具,轉搭上BRT公車的高速公路登車站台flyer stops(Freeway flyer)
5.以法律"共乘法"來規範
(A).單人的小汽車停在P+R停車場不要上路, 駕駛轉搭公車,少了小汽車上路,汽車減量, 可行駛的道路面積就增加了
(B).小汽車轉換除轉搭公車,也可以將單人小汽車轉換為滿載的小汽車, 這樣同樣會少四台小汽車上路
(C).汽車減量, 除了道路可行駛面積增加,CO2排放下降, 油耗也會減少
(D).轉換為滿載的小汽車, 乘客如何分攤過路費, 油錢?這種規範駕駛和乘客的權利及義務都由法律(共乘法)來規範

1991年, 德國明思特市政府出版了一張海報, 說明相同的60個路人,當載具不同時, 佔用的道路面積不同

60個人駕駛60台汽車,佔滿整個巷道
但是一台汽車佔用的道路面積,卻可以停10台腳踏車,或42台折疊式腳踏車
但這60個人,只要一台公車就能全部載走

這60台汽車若能置換為1台公車,整個道路空間就空出來了!就不塞車了! 也就是實施HOV高乘載車道/公車專用道/輕軌/MRT
但是,"變換載具" 的核心精神是轉乘, 必需要有一個Park+Ride(P+R),非高乘載車輛(小汽車沒坐滿)就停在P+R外圍停車場,換乘大眾運輸,把人送進來就好,汽車不要進來塞車
道路不是只讓車跑來跑去為目的, 而是要運送"人"

在這個概念之下,歐洲國家/日本,土地面積小,道路面積會大幅分配給大眾運輸,給自行車,給行人使用,而縮減汽車/機車的空間
限縮汽機車的路權,就有car-free zone禁車區,congestion charge,P+R 等等規劃,注重的是人流, 不是車流,是以人為主的觀點

3設"速差"的緩衝區, 例如環狀的快速道路(台灣沒有, 總是回堵到高速公路上) , 以及交流道口設 Park & Ride(P+R)
例如法國巴黎,Blois,Tours,Caen,Rouen周邊都有, 有一圈環城的 ceinture périphérique(Ring Road)環城道路
它的概念是一個放大的圓環
由郊區高速公路進入市區的車, 不是直接下交流道, 而是繞行一個很大的圓形道路,由於圓形比直線能容納更多車輛,環形道路就是車流由高速130km/h進入市區慢速車道50km/h, 在中間的一個"速差" 緩衝區 。
環城一圈的快速道路, 讓車流是繞過市區
高速公路/快速道路,車速是100-80km, 一下交流道就直接碰上速限50km的平面道路, 中間若沒有緩衝,突然降速,車都擠在一起, 就一定會塞住!
在環城快速道路的交流道口, 就設有P+R (Park & Ride), 停車並且轉乘 旁邊就有公車站/捷運站

例如 海牙這個P+R Hoornhwijck, 付4歐元, 可以停車一整天, 這4歐元還包括4個人,換搭市區輕軌1天的團體車票,電車等於免費

就是讓汽車不要進入海牙市區,留在郊區停車場
小汽車換成公車/輕軌之後, 道路面積就空出來了!

如果開車的人轉換為公車/輕軌/自行車,道路就不塞了!

P+R是免/優惠停車費或車票抵停車費,把汽車留在郊區,搭BRT/LRT/MCT/MRT進城
汽車減少了, 就有更多空間來設BRT/LRT
停這個P+R, 停車很便宜, 而且旁邊就有輕軌電車, 電車等於免費接駁
BRT/LRT 車站的旁邊還有C+R 公共自行車 ,或是公共電動小車
轉乘非常重要
為何要這樣做?
因為道路面積有限,道路增加的速度遠遠趕不上小汽車的成長

其實,這個問題的核心,是道路設計及其提供的功能為何? 是以運送人為目地, 還是提供汽機車跑來跑去為目地?
是提供"人"流動(人流)? 還是供"汽機車"流動(車流)?
道路是運送人? 還是運送車輛?

把未依法行政,空有法規卻不守法? 美化稱為"國情不同"????
連法規白紙黑自的條文"超車道"都不遵守了, 沒有法律依據的卻奉為圭臬? 這是國情不同?
看到小賢子 wrote: wrote:
超車道這帖藥在台灣可是可以不造成堵塞時,用最高速限使用可是經過高工局的同意的,安心服用吧~
...(恕刪)

任何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
高公局還是必須依法行政

"最高速限" 是速限! 不是路權!
herblee wrote:
我從未這樣說過 "速...(恕刪)


台灣是全球車輛”密度”很高的國家。
是密度,不是數量。
有國家的交流道,兩者之間相臨只差2,3公里的?
又有那個國家只有南北向的兩條高速公路,卻串連西部所有的主要城市?
西方取經,是很好,但不適合台灣。
內車道的定義我只相信高工局的解釋,
我還是會以最高速限使用,即便沒在超車,
你的超車道定義,嗯,也好,繼續各自解讀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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