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高速公路,開在內線應該保持速度多少以上??

老招了,每次遇到你沒辦法回的問題,只好一直說"看不懂"、"不知道你在說什麼"
然後又千遍一律得自己說自己的東西

herblee wrote:
Gullit168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為原則法,非例外法,不存在附加補充性質
當然,我並不指望你看得懂.......

怎麼改例外的說法了!反而顛倒過來!
不是說但書"最高速限"是例外, 就能排除超車道!
怎麼變成 但書"最高速限"是附加補充性質?


我沒這樣說,很明顯是你閱讀的問題



herblee wrote:
請再看一次, 這本來就不是前三類的"例外"但書!
如果是
(一)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
(二)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
(三)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
但書為本文的例外。 何謂例外??
例外是相斥,排除『主文』! 是完全相反,怎麼又會是『主文』的補充? 這豈不自我矛盾?
Gullit168 wrote:
在例外法主條文下,但書才是作為附加補充性質
因為但書本身也是例外法性質,同性質的法條才能互作補充



曲解別人的意思,很明顯是你閱讀的問題

herblee wrote:
『在例外法主條文下,但書才是作為附加補充性質』 是完全顛倒"例外"的說法!
『主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主文』是原則法,怎麼是何種例外法 ?
Gullit168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為原則法,非例外法,不存在附加補充性質
當然,我並不指望你看得懂.......

看不懂在說什麼?


出現了關鍵字


herblee wrote:
但書才是作為附加補充性質? 但書若是例外法? 應該排除『主文』"超車道"? 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不是說"最高速限", 就能排除超車道!
怎麼變成 "最高速限"是附加補充性質?
Gullit168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為原則法,非例外法,不存在附加補充性質
當然,我並不指望你看得懂.......

到底在說什麼?


又出現關鍵字
曲解別人的意思,很明顯是你閱讀的問題


herblee wrote:
"附加補充性質" 是
(四)限制性質之但書
(五)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此類但書並非,不是"表示條文前段原則之例外"!
不是相斥,排除, 才能做為"附加補充"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例外,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它行為。
規定應另為其它行為!並非否定『主文』,才能是附加補充 !


課本的例句,你找得到規則嗎?
跟你解釋,你大概又說看不懂


herblee wrote:
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仍然是"逐級陞遷" ,並不是排除"逐級陞遷",在有人選(有那個職等的人)的情況下跳級破格陞遷,才是推翻 "逐級陞遷"
是那一級無適當人選(無那個職等的人)
有那個職等的人選,設下條件破格, 仍然跳級破格陞遷, 才是排斥前項原則
『結果條文前面是"規定人員陞遷只能逐級陞遷",但書卻是在說"某種條件下可以跳級陞遷"。(排斥前項原則法)』
這不是排斥前項,這不是設某種條件跳級陞遷,這仍然是"逐級陞遷" ,而是依"逐級陞遷"卻無人選可選的補充規定!
不是推翻掉"逐級陞遷",而是 逐級陞遷 和 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是同時存在的


當可以適用"逐級陞遷"時,就不能適用"跳級陞遷"
當可以適用"跳級陞遷"時,就不能適用"逐級陞遷"
兩條法律是獨立並行,
同時存在,但不同對象適用不同法律

herblee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和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超車道 和 最高速限行駛 是可以共存的, 不存在但書例外推翻/排斥/排除原則, 讓原則不存在的關係。
超車道"也能"最高速限",本來就能同時存在! "這兩者根本互不排斥
完全不存在原則法與例外法的關係!
"超車道" 和 "最高速限行駛" 是可以共存的,互不排斥!
這不是與原則互斥的例外, 這是"附加補充"
現在在說"速限的特別法", 和寫在本文或但書根本無關 !
普通法與特別法,此一分類係以法律適用範圍廣狹為標準。
特別速限(高管規則8-1-3) 只能是 110←→110,範圍窄, 只適用於內側車道有55m安全車距時
(高管規則5)一般速限規定則為60←→110 ,範圍寬,適用於所有的車道 (60←→110包含有110在內)
所以不能說是110←→110排斥,推翻掉 60←→110? 因為60←→110仍包含有110在內
況且, 最高速限是多少? 要看路邊的標誌才知道,若連(高管規則5)速限標誌都推翻掉,那那...最高速限是多少?


同時存在,但不同對象適用不同法律
前一段搞錯"適法",只好錯上加錯,一路錯到底




herblee wrote:
這很簡單
1.是否依據法規
最高速限繼續行駛內側車道 是舊法規的條文, 早已廢止, 這一點是依法無據!
2.是否違反法規
最高速限繼續行駛內側車道,即便中線車道無車也不回中線車道
中線無車可超, 這不是超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為三讀通過的法律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為法規命令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者擁有路權! 非超車(中線無車可超),並無路權, 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而超車後(即非超車)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
此種(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違反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高管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無超車行為應行駛其它車道, 不是行駛超車道(內側車道),這是走錯了車道! 和速限無關! )
收到罰單能證明什麼?
罰單的法律授權來自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裁罰基準表"又來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的授權
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被授權的部份
只包括有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並不包括改變,更動條文的文字內容,或對違規事實之認定。
罰單只能證明"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罰單根本不能證明有/無超車道之路權!
沒有收到罰單也不能證明擁有超車道之路權!
罰單和超車道路權的法條是無關的!
拿罰單證明這是錯誤引用法條
賭博是算機率! 並非法規白紙黑字!


罰單上有一欄為『違規事實』、還有一欄為『舉發違反條例』
可以請警察敘明違反哪一條法規

很明顯就是你不敢上國道驗證你的論點,還在那邊東扯西扯
我都敢跳出來要證明我的論點,而你呢???

你的態度已經表明了你怎麼看待自己的論述
這樓有很多人對法規有自己的解釋,
但不論每個人信仰哪一種解釋,實際執法時,解釋權力還是在執法者手上,
如果所信仰解釋跟實際執法標準不符,那也只是自己的幻想。

實際情形就是,行駛內線時只要速度不低於最高速限10公里以上,
就算完全不讓車,執法者也不會以違反超車道使用規則開罰。
CUFOX wrote:
實際情形就是,行駛內線時只要速度不低於最高速限10公里以上,
就算完全不讓車,執法者也不會以違反超車道使用規則開罰。

是啊,但你認為這是這條規則原本想要的意義嗎?
到底是達到所謂的最高速後就不用理會後車想超車的意願,還是尊重後車也許表速比自己快所以該讓開?
andrew3688 wrote:
是啊,但你認為這是這條規則原本想要的意義嗎?

是囉。

andrew3688 wrote:
到底是達到所謂的最高速後就不用理會後車想超車的意願,還是尊重後車也許表速比自己快所以該讓開?

達到所謂的最高速後就不用理會後車想超車的意願。


速差很小時,超車的意義不大,硬要超車也會造成並排時間過久。

若已經開到最高速限還讓車,並不能增加其他合法駕駛的行車效率,
只是助長違法超速和增加事故機率而已。


至於搞不清楚自己行駛速度的人,根本不該使用內線,甚至根本不該開上路。
我只知道,我GPS時速在115~120間的時候,如非中線速度有相同或中線空間夠長....不然我也是繼續在內線阿
畢竟誰想到中線把速度降低 在回內線再補油門...
如果想超速更多的就盡量抓車吧,當然錢沒地方花的可以學學那一些開路肩的~
畢竟我也經常碰到GPS時速107,不過可能他時速錶可能110了吧...也是對方不讓的話等中線.最外線可以超的時候就超一超嘍
justaworld wrote:
一直有這個問題啊~...(恕刪)


從國道通行費每年兩百多億中提撥個40億
國道每一公里架設一台固定式測速照相
超速按次舉發罰金加乘
大家應該就會乖乖的在速限內依序前進欣賞國道風光
有那閒情逸致超來超去的人除非錢太多不然速限內超車時間也省不到哪去
大花力士 wrote:
從國道通行費每年兩百多億中提撥個40億
國道每一公里架設一台固定式測速照相
超速按次舉發罰金加乘
大家應該就會乖乖的在速限內依序前進欣賞國道風光
有那閒情逸致超來超去的人除非錢太多不然時間也省不到哪去
...(恕刪)


完全無關的兩回事
1.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最高速限都相同, 只看"超速"能決定誰能進入內側車道? 誰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2. 都相同要如何分配? "速限內依序前進" ,依那種次序? 都相同要如何排次序?
無視路權規定, 自認為最高速就三個車道隨便行駛? 這不就造成搶道嗎?
3.依法, 超車完有安全車距就要離開,不離開是不守法, 並非"依序前進"?

三個車道都會超速,並非取締超速就能解決路權的問題!
路權就寫在法規當中
超速和分配誰走那一個車道,一點關係都沒有!


法規"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是在設定車道!
○○車道, 這是基本的路權概念, 這是設定車道, 分配合於條件的車去走這個車道!

速限不是路權
1.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無法分配"最高速限"去行駛內側車道,而排除其它車道。
中/外車道同樣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2."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會發生的"法律事實"。
這種未來/將來才會發生的事, 不可能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前,所須要的路權依據

大花力士 wrote:
有那閒情逸致超來超去的人除非錢太多不然時間也省不到哪去
...(恕刪)


"超車道"是高速公路避免壅塞的設計!
在車流量2000車/車道/小時以下的情況, 讓超車道能超車,能超車就能保持車流流動,不停滯, 讓車流保持為 F 車流

容許有路隊長存在(事實上法規早就改了!)
這種車流佇列的S車流 ,情況就是將原本的 F車流降等為 S車流
S車流和F車流沒差別嗎????省不到哪去??

雪隧就是最好的證明,雪隧就是不能超車(左/右邊都不可能), 只要1400車/車道/小時 ,就塞住了!

90km/h 代表這台車可以一個小時跑90km的距離
依高管規則6 , 90km/h安全車距為45m , 加上車長5m, 總共為 50m
在90公里的長度內,(安全車距+車長=50m), 理想狀態下,共可放入1800車

數據卻顯示,雪隧卻在1400車/車道/小時 ,就塞住了!
這代表車道沒有充份利用,(安全車距+車長=64.28m)安全車距拉長到59.28m
原本90km/h,有50m車距就夠了(隧道內已經多了5m),卻拉長到59.28m, 這9.28m的道路空間就是白白浪費!
1400台車就是12.992公里 (90-12.992 =77),真實的需求是 77公里 , 卻佔用了90公里的公路長度
這樣每小時,每個車道就少了236.36台車 , 二車道就約500車

侵入它人的車道,造成後車不能超車的路隊長,就是阻擋車流達到 FFS, 使之降等為 S車流
也就是路隊長每小時共阻擋了500台車進入 ,必須在交流道外等候進不來?

路隊長自認的最高速限,並非FFS , 反而是每小時阻擋了500台車進入高速公路? 這是省不到哪去??

超車後就離開, 沒有路隊長,前方保持永遠有安全車距, 車流就能保持前進不停滯,不會進入 S車流
herblee wrote:
完全無關的兩回事 1...(恕刪)


無意加入您們的筆戰因為縱使再討論1000頁也是兩條平行線
我只針對樓主的主題回答
我的答案就是禁止超速 超車道不適用台灣
要超車請在限速內保持安全距離自行插空隙解決
要飆車請至賽車場或期待未來的VR
當小明從基金一路狂飆至南州
收到四百多筆罰單 罰款數百萬 他敢不敢超速
如果他敢 不是旁邊坐著妹就是小明窮的只剩下錢


































而我所提到的這位小明
正是大家常常聽到的在一場車禍中失去雙腳的那位小明
大花力士 wrote:
無意加入您們的筆戰因為縱使再討論1000頁也是兩條平行線
我只針對樓主的主題回答
我的答案就是禁止超速 超車道不適用台灣
...(恕刪)

您知道為何是兩條平行線?
因為您在說的是94年之前的舊法規, 早已廢止
舊法規所謂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
變換車道行駛內側車道
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全都是舊法規的條文, 新法早就改了!沒這樣的條文了!
超車道是94年修法之後的新法規
拿舊法規得條文(舊法規的函釋), 當然是找不道"超車道", 那是早已廢止的法規 !

一切駕駛行為必須依據法律
應該沒有任何人說可以超速
不解, "超車道"有速限, 也同樣禁止超速!
不解"禁止超速"和 "超車道不適用"有何關係? 怎麼會不適用?
超車道不適用台灣???為何法規要寫"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針對樓主的問題
超車道的速限有兩種
有55m車距 → 110km/h(高管規則8-1-3)
無55m車距 → 60 - 110km/h(速限標誌)(高管規則5)

而分配那些車走內側車道的"路權"問題, 是更早於"速限"發生之前!
"選擇走那一個車道" 和"選擇那一種速限",兩者根本不在同一層次!

超車道路權 依據, 來自法規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為三讀通過的法律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2.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為法規命令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3.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交通標誌
"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並非標誌! 標誌是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就是"要守法"
不是選擇性的守法 ,或是去守早已廢止的法規

大花力士 wrote:
要超車請在限速內保持安全距離自行插空隙解決
...(恕刪)

不是的, 法規不是這樣寫
每一個"車道"都有各別的路權, 依照法律的規定分配誰去走那一個車道!
沒被分配到,未被授權,沒有路權, 就不能進入這個車道!

法規寫了什麼?
合法超車Overtaking? (不是非法超車Undertaking)
安全規則101條 , 描述了如何超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一定要由前車左側超過,行至安全距離→駛入原行路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低於八十公里慢速小型車, 就被分配去"外側車道"
但是外側車道速限仍然是60-110km , 超過80km還是可以走外側車道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超過80km走那個車道? 法規沒說,只說 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必須是要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要有一台前車可以超越, 才進入中線車道!
拿舊法規的條文『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就會發生錯誤認知!

即中線車道(相對)車速要高於外側車道
如果沒有一台前車能超越? 那還是只能行駛於外側車道!
80km以上就能進入中線嗎? 法規不是這樣寫的!
所以,行駛中線車道的條件, 除了車速高於80km之外, 還必須超越前車, 要有前車待超, 才進入中線!
怎麼會不是超越卻能跑進"內側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為60-110km ,是同時有最低速限及最高速限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要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當中線車不斷超越外車道的車,發現車速無法依法對應與前車的車距(110km→55m車距), 為保持安全車距, 必須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法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標誌, 而"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並非標誌

內側車道 = 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沒有第二種"路權"了!
這就是說, 相對車速高於中線車, 就可以在這個車道上!
若拿舊條文的"『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就會發生錯誤認知!
再拿解釋舊條文的函釋 ,又誤以為只有 『變換車道行駛內側車道』,沒有超車?
那"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又寫什麼? 又認為下一句但書為例外, 例外成立推翻原則,那是被例外推翻掉的條文!
疏不知. "超車道"(=內側車道)和最高速限行駛 , 是一起寫在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當中,並未被排除!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和 "最高速限行駛",是共同存在並非互斥, 根本不存在原則法 VS 例外法,不是例外排除原則的關係!

"但"為但書
在此處為"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上面718樓已經說明
其句式為「但....應」或 「但....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例外,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它行為。
內側車道 = 超車道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 所以進來"超車道"之後,以"最高速限"為速限!
並非推翻前方, "內側車到為超車道"
只是補充速限規定
原本的速限是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但書規定只是依(新)速限行駛, 有第二種速限, 以『此種"最高速限"(單一數字) 』行駛超車道

左轉車道也有速限, 高乘載車道也有速限, 公車道也有速限,機車道也有速限, 都不會發生困擾
為何超車道有速限就變成困擾???
(最重大錯誤就是拿廢止法規當中的條文,誤為現行法規)
拿過去解釋廢止條文的函釋, 依樣畫葫蘆照抄出來解釋現行法規!

但書"依速限行駛"本來就和本文"依路權行駛"沒有衝突
非超車就離開!
進入"超車道"超車時,若有55m車距, 就遵守(新)速限 (提升到速限最高值)
若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但書不成立! 這條但書就等於沒有!

大花力士 wrote:
要飆車請至賽車場或期待未來的VR
當小明從基金一路狂飆至南州
收到四百多筆罰單 罰款數百萬 他敢不敢超速
如果他敢 不是旁邊坐著妹就是小明窮的只剩下錢
而我所提到的這位小明
就是大家常常聽到的在一場車禍中失去雙腳的那位小明
...(恕刪)

當中線車距不足, 就有追撞的危險, 是為了保持安全車距, 才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超車"這是為了安全! 和飆車有什麼關係?

超車道也有速限! 超車道最重要的功能就是"繞過車群",讓車流能經由"超車道"穿越到前方
如同血管堵塞(血栓)時,能有另一條側肢循環bypass

justaworld wrote:
一直有這個問題啊~...(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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