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後又千遍一律得自己說自己的東西
herblee wrote:Gullit168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為原則法,非例外法,不存在附加補充性質
當然,我並不指望你看得懂.......
怎麼改例外的說法了!反而顛倒過來!
不是說但書"最高速限"是例外, 就能排除超車道!
怎麼變成 但書"最高速限"是附加補充性質?
我沒這樣說,很明顯是你閱讀的問題
herblee wrote:
請再看一次, 這本來就不是前三類的"例外"但書!
如果是
(一)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
(二)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
(三)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
但書為本文的例外。 何謂例外??
例外是相斥,排除『主文』! 是完全相反,怎麼又會是『主文』的補充? 這豈不自我矛盾?Gullit168 wrote:
在例外法主條文下,但書才是作為附加補充性質
因為但書本身也是例外法性質,同性質的法條才能互作補充
曲解別人的意思,很明顯是你閱讀的問題
herblee wrote:
『在例外法主條文下,但書才是作為附加補充性質』 是完全顛倒"例外"的說法!
『主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主文』是原則法,怎麼是何種例外法 ?Gullit168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為原則法,非例外法,不存在附加補充性質
當然,我並不指望你看得懂.......
看不懂在說什麼?
出現了關鍵字
herblee wrote:
但書才是作為附加補充性質? 但書若是例外法? 應該排除『主文』"超車道"? 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不是說"最高速限", 就能排除超車道!
怎麼變成 "最高速限"是附加補充性質?Gullit168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為原則法,非例外法,不存在附加補充性質
當然,我並不指望你看得懂.......
到底在說什麼?
又出現關鍵字
曲解別人的意思,很明顯是你閱讀的問題
herblee wrote:
"附加補充性質" 是
(四)限制性質之但書
(五)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此類但書並非,不是"表示條文前段原則之例外"!
不是相斥,排除, 才能做為"附加補充"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例外,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它行為。
規定應另為其它行為!並非否定『主文』,才能是附加補充 !
課本的例句,你找得到規則嗎?
跟你解釋,你大概又說看不懂
herblee wrote:
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仍然是"逐級陞遷" ,並不是排除"逐級陞遷",在有人選(有那個職等的人)的情況下跳級破格陞遷,才是推翻 "逐級陞遷"
是那一級無適當人選(無那個職等的人)
有那個職等的人選,設下條件破格, 仍然跳級破格陞遷, 才是排斥前項原則
『結果條文前面是"規定人員陞遷只能逐級陞遷",但書卻是在說"某種條件下可以跳級陞遷"。(排斥前項原則法)』
這不是排斥前項,這不是設某種條件跳級陞遷,這仍然是"逐級陞遷" ,而是依"逐級陞遷"卻無人選可選的補充規定!
不是推翻掉"逐級陞遷",而是 逐級陞遷 和 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是同時存在的
當可以適用"逐級陞遷"時,就不能適用"跳級陞遷"
當可以適用"跳級陞遷"時,就不能適用"逐級陞遷"
兩條法律是獨立並行,
同時存在,但不同對象適用不同法律
herblee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和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超車道 和 最高速限行駛 是可以共存的, 不存在但書例外推翻/排斥/排除原則, 讓原則不存在的關係。
超車道"也能"最高速限",本來就能同時存在! "這兩者根本互不排斥
完全不存在原則法與例外法的關係!
"超車道" 和 "最高速限行駛" 是可以共存的,互不排斥!
這不是與原則互斥的例外, 這是"附加補充"
現在在說"速限的特別法", 和寫在本文或但書根本無關 !
普通法與特別法,此一分類係以法律適用範圍廣狹為標準。
特別速限(高管規則8-1-3) 只能是 110←→110,範圍窄, 只適用於內側車道有55m安全車距時
(高管規則5)一般速限規定則為60←→110 ,範圍寬,適用於所有的車道 (60←→110包含有110在內)
所以不能說是110←→110排斥,推翻掉 60←→110? 因為60←→110仍包含有110在內
況且, 最高速限是多少? 要看路邊的標誌才知道,若連(高管規則5)速限標誌都推翻掉,那那...最高速限是多少?
同時存在,但不同對象適用不同法律
前一段搞錯"適法",只好錯上加錯,一路錯到底
herblee wrote:
這很簡單
1.是否依據法規
最高速限繼續行駛內側車道 是舊法規的條文, 早已廢止, 這一點是依法無據!
2.是否違反法規
最高速限繼續行駛內側車道,即便中線車道無車也不回中線車道
中線無車可超, 這不是超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為三讀通過的法律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為法規命令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者擁有路權! 非超車(中線無車可超),並無路權, 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而超車後(即非超車)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
此種(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違反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高管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無超車行為應行駛其它車道, 不是行駛超車道(內側車道),這是走錯了車道! 和速限無關! )
收到罰單能證明什麼?
罰單的法律授權來自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裁罰基準表"又來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的授權
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被授權的部份
只包括有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並不包括改變,更動條文的文字內容,或對違規事實之認定。
罰單只能證明"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罰單根本不能證明有/無超車道之路權!
沒有收到罰單也不能證明擁有超車道之路權!
罰單和超車道路權的法條是無關的!
拿罰單證明這是錯誤引用法條
賭博是算機率! 並非法規白紙黑字!
罰單上有一欄為『違規事實』、還有一欄為『舉發違反條例』
可以請警察敘明違反哪一條法規
很明顯就是你不敢上國道驗證你的論點,還在那邊東扯西扯
我都敢跳出來要證明我的論點,而你呢???
你的態度已經表明了你怎麼看待自己的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