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llit168 wrote:
如果現在是在討論"但書"
那下面這段話你是寫來讓人知道你看不懂"但書"不會在不同條文嗎
...(恕刪)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本來就和法規寫在那一條無關!
Gullit168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依照H大大的解釋變成"第八條第三項裡面的例外法"但書"是在排除第五條原則法的原則"?????
照你這種解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本身也有"但書",那他的原則法又在哪裡???
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 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 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上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其行車速率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為什麼要機械式倒推,就是怕遇到你這種人啊~~~~
...(恕刪)
高管規則 8-1-3 的速限規定,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1.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之規定,在速限標誌有的,"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當中,只看"最高速限"
它特別的地方是只看""最高速限", 只推翻""最低速限"。"最高速限"仍然存在!
2. 速限標誌 規範 所有的車道, 但是此速限的特別法, 適用僅限於內側車道 !
它特別的地方是只限""內側車道"
高管規則5
1.速限標誌有"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 , 但書低於四十公里是同時推翻 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兩者都不存在了!
2.速限規範所有的車道, 但書也規範所有的車道!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由"法律事實"去尋求適用的法條!
本來就不是由法條去倒推!
Gullit168 wrote:
完全無視法學規則,直接打臉自己引述的文獻
可以從頭到尾整段講清楚嗎?
1.但書前已打上句點,哪不是前段, 那是完整的句子了!
2.但書之「前段」,是但書這一句分了「前段」和後段 ,不是和本文分前段」和後段 ○○車道” 是最基本的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也就是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非超車不得佔用超車道" 的意思!
何以 淮橘為枳 ?
這都是第4種但書型態, ○○○。但○○○,得○○○。
怎麼在這裡就是依文義去看但書寫什麼? 才推翻"但書明文規定"的範圍?
你可以再多凹一點阿
...(恕刪)
....................
看不懂事要批評那一點,那一處有錯, 是寫太多所以有錯?
Gullit168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 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 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
這邊的但書前段是什麼? 後段又是什麼??
--
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上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其行車速率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
--
這邊的但書前段是什麼? 後段又是什麼??
你越凹只是越凸顯你的錯誤法規解讀....
可以開始準備數你又要說幾次"看不懂" "不知所云" "無法理解"
反正你的回文標準起手式就是遇到無法反駁的,只好先說看不懂
然後繼續跳針重複複製貼上自己以前說的話
...(恕刪)
依現行立法體例,「但書」條文之「但」字上標點符號,應使用句號「。」。(惟但書前之「前段」,如以「;」分為二段以上文字,而但書僅在表明最後段之例外規定時,得在「但」字使用「,」。例如「前項許可證之申請,應檢⋯⋯;其屬役男者,並檢具⋯⋯,但....之役男,不在此限。」)
這是有(分號)以「;」分為二段以上文字, 標點符號應如何如何?
此處並無分號.......
所有回答都是針對問題!那一處 "無法反駁的,只好先說看不懂"
標點符號就只是規定文句在何處使用何種"標點符號"!
標點符號和發生何種"法律事實",根本無關
這和但書必須嚴格解釋(從嚴解釋)
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和標點符號根本無關!
不解是那些文句 "繼續跳針重複複製"?
請指出那一句不是針對問題, 是天外飛來一句,"繼續跳針重複複製"???
airbus330 wrote:
5. 至於內車道是否為超車道?
看過youtube 國外飆車的(有裝行車紀錄器),比方我在內車道飆車很快,
當前方有車的時候, 前方那台車看到後方快車要接近了, 就自動閃到內二車道
那個飆車的就仍以時速250以上續行內車道,所以當初前方的"慢車"也沒在超車啊
...(恕刪)
何謂"超車"? 共有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1)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而後車車速又超過前車, 代表前車已經"減速靠邊",表示"允讓"。
(2)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

車道寬度3.5m-3.7m,2台汽車的寬度+0.5m, 必然超過車道的寬度, 無法於同一車道,讓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一定要變換車道, 因此, 超車時依法進入超車道, 自然擁有路權
況且還有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要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當車速110km,前方車距卻不足? 只能換一個車道行駛! 這就是超車的第一步!
超車是因為車速高於前車,於是產生速差,造成車距縮短, 無法保持對應該車速之車距,依高管規則6保持安全車距,而進入"內側車道"
反之, 如果不是因為和前車有速差,前方有安全車距, 並沒有進入內側車道"變換車道"的"法規依據"!中線車到的速限80-110, 同樣可以"最高速限"。
依據法規超車,路權來自法規,全都寫在法規當中, 超車自然擁有超車道路權!
法有明文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設於路旁之標誌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3.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車道當然是超車道,法律定有明文!
這和國外的 left lane for passing only ! Slow traffic keep right !是相同的!
看Youtube? 那些開在外側車道的車,才是Autobahn的常態
狂飆的當然有
在Autobahn, 就算是200公里以上超車, 超完一樣離開, 到中線車道的前方去行駛!
前方的"慢車"當然在超車啊! 只要車速高於右手邊的車, 就是在超車, 如果沒有超越過右邊車, 怎麼有空間能"自動閃到內二車道"?
這個回到原車道, 就是超車的一部份
當然有人不守法! 如果有, 就會被警車趕出來
小弟在Lyon附近的 A7 autoroute碰過一次, 我走在中線,正要回Lyon市區, 車速大約120km, 內線就是一台老Citroen , 還在懷疑為何它一直開在內車道時?
後面就追上來了一台BMW警用重機車, 警(燈)號, 喇叭(有擴音喇叭)齊鳴,非常大聲,我雖然在照後鏡有看到BMW警用機車衝過來,這麼大聲還是嚇了一跳!
這台老Citroen急忙打方向燈往右, 我還特別降速, 讓他開到我的前方, 就這樣把這台舊式老Citroen趕出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746085#59673811
如果車不多, 內線是無車佔用的
如果車多, 自然會進入超車道超車,內線就不會無車! 但是,內車道的車速必然高於外車道!會保持不斷超越!
超完車都是回到原車道, 內側車道(中央分隔島旁邊那條車道)都是空蕩蕩的,無車佔用
這就是要留給後車"足夠長"又完整的車距
國外如何執法? 由於非超車是針對"相對車速", 不必測量儀器
非超車,車速比右邊的車還要慢,卻佔用內側車道, 就可以取締
美國是會取締,針對非超車行駛內車道, 會當場執法
先跟車一段距離, 確定非超車, 閃燈pull over
(內車道在中央分隔島旁的那個車道,右駕左行國家,內車道是在右邊)
警用機車追上來, 趕出內車道(影片結束前,攔停於路肩)
UK英國先跟車一段距離, 確定非超車, 閃燈pull over
澳洲, 先跟車一段距離, 確定非超車, 閃燈pull over
日本也取締「通行帯(違反)」,覆面車會藏於車陣之中,抓非超車行駛內車道(在中央分隔島旁的那個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