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85之4 肇事逃逸罪
本罪之成立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為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白B駕駛該當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唯主觀上!!白B駕駛人對致人死傷是否知情?
且"致人死傷"是構成要件?還是罪責加重條件?學者與實務有2種看法!!
1.依我國實務認為~185之4肇事逃逸罪之成立!!除了客觀上符合法條之規定~
主觀上需要"肇事者"對"致人死傷"有所認知才會成立本罪!!
所以~依實務看法!!白B駕駛要是當時不知道版主女友有受傷!!可能不會成立本罪!!
2.也有學者主張185之4條文中"致人死傷"為罪責加重條件!!
也就是~只要符合法條之規定就成立本罪!!不問白B駕駛對版主女友受傷一事是否知情!!
唯刑法第185之4立法理由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 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
顯然立法者認為條文中致人死傷為"構成要件說"
所以白B駕駛要是當時不知道版主女友有受傷~可能不會成立本罪!!
但還是要看審判法官採哪一說...
愛上多普達 wrote:
今晨0815~0820我女友騎車在新北市英士路轉新海路綠燈右轉時,右前方一台白色BMW車子也正好右轉卻突然無狀況下緊急煞車,我女友一時緊張除了緊急煞車又急摧油,結果小vino正面大力撞擊白色BMW左後方,人飛起倒在白B的左方,此時我女友站起來就聽到白B猛然加油駛走,當下旁邊許多騎士、路人、警察(這轉角剛好是警局)都紛紛過來問候,還有幾個好心人把白B的車牌抄給我女友,後來我女友看了他的vino車頭整個破裂,且右手、腳破皮、右手無法高舉,警察還過來問要不要報案........我想問的是這樣子白色BMW算是肇事逃逸嗎?他有責任下車看一下狀況嗎?
P.S:我女友事後很感激那些當時過來協助的騎士及路人,他們除了馬上將摩托車停路邊要拿出筆紙抄白B車牌外,有位小姐還特地從對面人行道跑過來拿一張手抄的白B車牌,台灣實在是處處有溫情~感恩大家了(恕刪)
對方肇事逃逸沒錯
但是就算BMW沒肇逃
也是你女友要賠人家
因為以劃紅線的位置來看
BMW沒有錯
是機車沒保持行車距離
緊急煞車也許是有行人衝出來要過斑馬線
總之沒保持安全距離
而且對方沒有搶你線
本來你要修兩台車的錢變成只修機車了
算運氣好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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