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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2404544

個人積分:1981分
文章編號:82404704
這文章凸顯出台灣法律的重大缺點:法律不能保障大多數受害者的權益。
目前台灣比較有保障的大概只有行人,行人只要遵守交通規則,發生交通事故多半能獲得判決正義。但其它一般交通事故,很多法官都會拿刑法第14條讓受害者受到二次傷害。這條已經被法官濫用的法律,完全忽略了法律應保護守法,懲罰違法的大前提。變態的法律濫用下,誕生出了這麼糟糕的優秀文章。
我在台灣明明奉公守法,走路開車騎車卻要提心吊膽?
要知道在法律上是無罪推定的,實務上判決有哪幾個判決是真的有法官、檢察官用科學的方式舉證受害者是真的「能注意,而不注意」且「導致事故發生」?
總之這種文章,就像警察不去抓強盜,你被搶了警察只會怪你怎麼不把錢收好一樣道理。
瓊斯 wrote:
避免處於鄰車盲點區
相信只要開過車的人都知道後視鏡有「盲點」存在,很多人開車時也知道要注意盲點區內有無其他車輛;相反地,自己的車身處其他車輛的盲點區域中也有風險存在,若遇到個說轉就轉、說切就切的駕駛人那就危險了,因此一般行車時也應盡量避免以同樣速度行駛於其他車輛的盲點區中。而既然小型車已有許多盲點,大型車輛更是如此,這時最好的方式當然就是盡量「遠離大車」!
正確的說法是:避免在盲區並行
新車都有盲點偵測,結果還是被盲區的車子嚇的半死
我後來發現盲點偵測有一定限制,為了避免誤動作,一、要有車速(靜止時,不會反應)
二、盲點的車要有速度差。如果一直待在盲區,系統會感覺是沿著護欄在開,而不會有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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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2404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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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2404943
douglas7122 wrote:
很糟糕的優秀文章..(恕刪)
很無奈,但這就是現實。長久以來人民只被要求「有駕照」就能上路,然後大家都知道現行考照方式造成不少交通亂象卻又不願改變。當路上有太多不守法、亂開車或不知道該怎麼安全開車的人時,我們只能盡量保護好自己與車上的家人。
分享個小故事。很久之前一次在美國坐朋友開的車,那時是在大馬路上直行且速度不慢,突然看到右前方巷子有台車正接近巷口準備轉出,如果是我一定會收油門準備煞車,而朋友雖也看到那台車,但連油門都沒鬆開直直開過去,因為朋友知道那台車一定會在路口完全停止確認左右來車後才會轉出。這對於從台灣來的我來說是一件很不可思議又很危險的事情,如果依照這樣的習慣來台灣開車想必沒過幾個路口就會發生事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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