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ic172 wrote:目前交通罰款對酒駕...(恕刪) 罰得太少都多個0看還敢不敢喝罰款都湊整數1.5萬變15萬1.9萬變19萬...拒絕酒測罰90萬酒駕2次以上就槍斃好了......還搞什麼5百塊2千塊這錢是能幹嘛!?全部的錢都拿去鋪柏油都能餔成千波地層大斷面
sonic172 wrote:目前交通罰款對酒駕...(恕刪) 如果標題改成:「是否要再加重危害他人性較大之汽車及大貨車連結車等之酒駕刑責」大家就會贊成了汽車本來就危害他人較大,機車大多是自己找死,刑責與機車相同怎麼會合理而且因為機車好抓警察都喜歡抓機車,可以參考取締件數支持差別懲罰我不騎車只開車的人都贊成了
我覺得不如把使用動力交通工具的動力交通這兩個字給拿掉讓腳踏車 還是滑板車都變成適用的範圍另外 讓非交通工具的 挖土機 推高機也列入甚至動力工具還可以擴大解釋 (例如 鐵捲門 遙控車 我管你是啥反正有動力都不行)擴大刑法的適用範圍
我是樓主回覆一些網友的疑問1.我有機車也開車但是日常都是開車比較多騎機車的日子大概數得出來吧2.我從不喝酒所以討論這件事情純粹是我研究社會法律的興趣3.有人說要去找立委別在01討論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法律是為了全部人民訂定的要怎樣修改也是看民意與民情所以民意的同意是大前提民意需要討論才有共識所以公共事務的民眾討論是很基本的立法條件假設民意100%認為要怎樣改也不見得會這樣改啦畢竟政府與立委也要考量國家的資源與條件也就是總得要實際上可行才能做呀4.有人認為同樣酒駕怎麼刑責能不同這種情況其實不少預防性質的法律是經常有這樣的差異方式比如槍械毒品之類的管制都是這樣的比如槍砲彈藥管理條例高殺傷力的槍械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中殺傷力的槍械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低殺傷力的槍械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魚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樣是槍械為什麼會有不同因為殺傷力的關係酒駕之所以難以接受是因為老是撞死無辜的人但是從統計上來說機車撞死他人比例遠遠低於汽車汽車在殺傷力上面遠高於機車因此在立法預防撞死人的前提下把兩者刑責分開我認為是很合理的也是比較可行的方法比如法律把非法買賣了魚槍的人判關七年就會讓人覺得罰太重雖然魚槍也能拿去殺人搶劫如果照現有的方式分開來非法拿衝鋒槍被抓的人也會罵為什麼魚槍被抓就判那麼輕?這就好比本區的汽車車主一定會有人不爽本主題為什麼機車酒駕就要判比較輕因為預防性質的法律的本質依照嚴重性來分類是比較具體可行的5.最後一點我指的是酒駕而不是酒駕肇事就如同非法持槍與持槍殺人是不同的法律狀況網友可能有所誤解才會歪樓去討論拿什麼武器打人會有差異如果是酒駕肇事比如撞死人了我絕對支持要加重汽機車都是同樣的加重刑罰我可沒說酒駕撞死人機車要比較輕判歐就好比拿非法魚槍去搶劫殺人跟拿非法衝鋒槍搶劫殺人當然單就搶劫殺人來說要判一樣重差異只是在於非法持槍的刑期要在加上去所以還是會有一點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