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各位的討論及意見,在此已獲得足夠經驗了,感謝!

版大:說真的!小弟個人認為就肇逃部份,只要你舉發,警方又能掌握確切證據移送檢方,
BMW車主100%會被起訴,但是前述條件缺一不可.反觀您家女王在肇事部分的責任比
可能就很重,單就您指出的"情急之下誤催油門",幾乎是造成事故的主因,因為地面
幾乎不可能有煞車痕而且前車車主車主急煞的原因難以確認,運氣不好,他車上的
行車紀錄器有辦法證明駕駛是因為情急而有必要急煞,那.... .....
重點是:當下有請警方製作紀錄嗎?有的話,請在3個月內提告,沒有的話,
請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請專業的法律從業人員解答建議,比較實在!
大大
這樣絕對構成肇事逃逸罪(刑法185-4條)
我想有個觀念應該要釐清,就是肇事責任與肇事逃逸這兩個是完全不同的東西。肇事逃逸是指刑法上的肇事逃逸,不論你被撞或你撞人,只要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都會成罪。因為本罪保護的法益是保護現場有人受傷所產生的危險,所以一旦現場有人受傷,而有義務之人(保證人地位)就有救助的義務。所以你女友跟對方都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你女友受傷是因與對方擦撞造成的,所以他對於你女友就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因此他當然會成立肇事逃逸!所以實務上,常有人被撞自己沒事,可是撞你的人卻受傷了,你以為沒事就離去了,這樣還是會有肇事逃逸的問題喔!
至於肇事責任,係指該車禍案件兩造雙方當事人因該係爭案件所應負擔之責任比例。至於比例是多少,則是法院認定問題。
所以,肇事逃逸,是處罰因他人受傷時不予救助而離去之行為,其實是遺棄罪的特殊規定。而肇事責任,則是該車禍中,當事人應負擔危險駕駛致他人受傷之責任,刑事上是過失致傷或過失致死,民事上則是侵權行為。以上,僅供參考,希望有助益

evilpanda wrote:
安全距離?!...
安全距離吃屁~~
高速公路要保持安全距離我可以接受..
市區要保持安全距離...跟你說沒有一台車或摩托車可以保持安全距離....除非你龜速...


這種話等你遇到的時候看是跟交警說 鑑識單位說 還是打民事跟法官說
你接不接受跟實務是兩回事
在這耍帥沒人看的到啦
vincentcheng77 wrote:
這種話等你遇到的時候...(恕刪)


認同+1

本來開車就要保持安全距離
哪有分高速公路跟市區
還有人說前車如果急煞車是前車不對
那新聞上常常發生砂石車追撞的意外不就都是被撞的人活該?
反正人都被砂石車撞死了
隨便怎麼掰都死無對証

還有肇事責任沒有百分之百誰對誰錯
這些根本是沒有根據的說法
後車撞前車基本上就是後車不對
拜託別誤導樓主了

lancesan wrote:
客觀處罰條件只有林鈺...(恕刪)


其實在實務上最高法院亦有採客觀處罰條件者: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二八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固以知悉肇事而故意逃逸為要件,惟對於致人死傷之事實,則祇要有該項結果之發生為已足。告訴人既有受傷之事實,則上訴人在原審辯稱不知告訴人受有傷害云云,縱令無訛,並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號刑事判決:「又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有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有死傷情形為必要。上訴人不否認騎乘機車,自後追撞林士傑所騎腳踏車,而林士傑委因本件車禍致受有頭部外傷等傷害,原判決論上訴人以肇事逃逸罪,適用法則洵無違誤。而犯此項之罪,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有死傷情形為要件,已如上述,則原審就上訴人於肇事後是否知悉林士傑受傷一節未為調查審認,自不能指為調查未盡」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0號刑事判決:「查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祇要客觀上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之事實而逃逸,即可成立,至行為人對該項致人死傷之事實是否明知,則非所問。上訴意旨謂上訴人不確切知悉告訴人林王秀蘭因本件車禍受有何等傷勢,因趕時間而未停車查看云云,縱令屬實,並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六三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以處罰肇事後故意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而減少死傷;故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之客觀事實存在,及行為人主觀上有逃逸之故意與行為,即足成立本罪。原判決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載事實,已包含上訴人駕駛營業小客車肇事致被害人受傷之客觀處罰條件」
但這也未形成判例

水晶骷顱 wrote:
又來了又來了

過失傷害不會很重好嗎

骨頭現在就背一條過失傷害

又怎樣

馬照跑

舞照跳



說的也是,一般車禍的過失傷害都是屬告訴乃論,處六個月以下,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不是過失致死罪(業務)都算還好,而且在"良明證"上面跟本不會列,只有法院"前案系統"才查的到!
把握當下、愛要即時;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evilpanda wrote:
拿"你沒有保持安全距離"來當藉口想煞車就煞車...只想到自己的人...(恕刪)


認為這種人有夠自私+1
後車撞前車,雖通常後車肇責較大. 但前車緊急剎車,也要顧及後方車輛的安全!
不然高速公路上行車時,突然的道路縮減或要進入收費站或經過交流道口時,車速
突然的陡降,駕駛們紛紛打雙黃燈警示後方車輛,不也是前車要對後方車輛安全負
責嗎?
關於肇事逃逸罪,致人死傷的要件,通說與實務多數說認為屬於構成要件。而林鈺雄老師認為是客觀處罰條件,也是實務少數說!
兩者的差別在於,如果你認為致人死傷是構成要件,那麼,版大所提的BMW車主,主觀上須認識到有人因為車禍而受傷才會符合致人死傷這個構成要件,反之,則不構成。如果你認為致人死傷是客觀處罰條件,那麼,只要客觀上有人受傷,不論BMW車主知不知道有沒有人受傷,都會符合致人死傷這個要件。也就是說,只要有人是開車或騎車害人受傷,不管你知不知道,只要你一離開現場,就會成立肇事逃逸罪。優點保護受傷的人,缺點容易入人於罪(因為處罰範圍擴大)!按版大所描述車禍過程,白B車主顯易察覺有人因與他擦撞而受傷,所以,個人覺得會成立肇事逃逸罪!其實,如果發生車禍事故,自保方法就是報警處理,警察到場後,請優先告知警察是你報警的,這樣就不會有肇逃問題。另外,有其他網友提及,與之擦撞後的機車或汽車車主自行離去,事後卻去申告對方肇事逃逸,建議此種情形,應於車禍後,立即前往當地警察機關備案,告知有一情事,如此,可免去舉證問題!

Gillliung wrote:
認為這種人有夠自私+...(恕刪)


小弟有個親身經歷!
小弟在高速公路上遇到連環車禍!
所幸小弟緊急煞車外加拉手煞車!才沒有追撞到前車!
但是小弟反而被後車追撞!

再做筆錄的時候!小弟很老實的說明當時的狀況!畢竟小弟是急煞到車子停止!
但是警察卻告訴我!他會幫我寫減速...
我問他有甚麼差別!
他說!!如果筆錄上我寫車子停止..那肇事責任在我身上!
我必須賠償後兩車推撞與追撞的損失!!未保持安全距離就不成立!因為是我車子急停造成後面追撞!
但是我筆錄上寫車子減速而車子未停止.則是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肇事責任在後車!而我沒有任何責任!!

PS..後車撞前車!!未必是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100%都後車的責任...





q685220 wrote:
小弟有個親身經歷!小...(恕刪)


小弟覺得那個警察講的內容應該有討論的空間才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4 條
(車距、減速暫停)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煞停之距離。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
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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