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定速120跑內側 遇到後方 狂按我喇叭 又閃我遠光燈
我依舊120在跑 最後她中線 沒車 超車之後 到我前面硬切車
最後用他左後撞我又前葉子板 當下他跑了 我追了 要它路邊停車
最後 報警 國道警察來 對方說 我占用內車道
我跟警方說 我已經以最高速120定速在跑 為何要禮讓他
再者對方在我後方狂按喇叭狂閃遠光燈
再來他中線沒車之後 超過我硬切近來撞我
最後 國道警察跟對方說 我已經最高速度跑內側 無占用內車道 為何要禮讓你 (國道警察說 我120跑內側 對方你還要超他車已經超速)
而你(對方)卻在他後面狂按喇叭 狂閃遠光燈 再來中線超車硬切內線撞他(此時中線沒車 我後方有車 他硬切 想讓我急煞 出車禍吧!! 可惜沒成功 >< )
你已經構成 逼車 危險駕駛 最後對方知道 他錯了 願意跟我談和解 賠償我車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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