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隱私權?姓名權?名譽權?還是什麼樣的人格權?
被公佈車牌的車主請求公佈者除去的請求權規範基礎是哪部法律的哪一條條文?
很好奇很多人一直在講公佈車牌違法,到底是違反什麼法?
公佈他人的照片侵害的是肖像權,
公佈他人非公開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處侵害的是隱私權,
如果是刻意跟追而拍攝到的,還可以主張侵害隱私.
但是公開場合偶然且隨機被拍攝到的有侵害隱私嗎?
更何況在公開場合被拍到的違規行為是屬於個人非公開隱私的活動嗎?
有受隱私權保護的合理期待嗎?
被公佈在公開場合違法或違規的行為算侵犯名譽權嗎?
刑法妨害名譽罪是這樣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交通違規行為應該不是只有涉於私德吧,這已經是與公共利益有關了,
影響到每個用路人的人身安全,這樣還不能去評價他的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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