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交通罰款對酒駕
機車比汽車有低一點
但是真的也只是低一些些而已
警政署公告罰款如下
1、 未領有駕駛執照、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2年之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駕駛車輛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0.15mg/L未逾0.25mg/L者,駕駛機車、小型車、大型車之裁罰基準分別為15,000元、19,500元及22,500元。
2、 吐氣酒精濃度超過0.25mg/L未滿0.4mg/L者,駕駛機車、小型車、大型車之裁罰基準分別為22,500元、29,000元及33,500元。
3、 吐氣酒精濃度超過0.4mg/L未滿0.55mg/L者,駕駛機車、小型車、大型車之裁罰基準分別為45,000元、51,500元及56,000元。
4、 吐氣酒精濃度達0.55mg/L以上者,駕駛機車、小型車、大型車之裁罰基準分別為67,500元、74,000元及78,500元。
5、 5年內有第2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者,法定最高罰鍰9萬元處罰。
6、 駕駛人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停車接受測試檢定,法定最高罰鍰9萬元處罰。
大概就低個一萬塊錢
以高罰金的七八萬來說
根本是差不多
而更重要的刑法的刑責
汽車與機車酒駕是完全一樣的刑責
只要是動力交通工具都一樣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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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強調並不是認為可以容許機車酒駕
而是無法接受汽車酒駕拿機車酒駕來墊背
導致無法大幅的加重處罰
也就是說較少量的汽車酒駕躲在大量的機車酒駕背後
因而逃避嚴厲的處罰
我認為一定要把酒駕相關刑罰再加重
但是社會大眾如我無法接受的是撞死無辜者
因此加重的主要對象應該是汽車酒駕
汽機車的危害程度大不相同
如果一起大幅提高不只是不公平
還導致提高刑罰是不切實際難以施行
以刑法來說
汽車酒駕對其他無辜者來說超級危險
機車酒駕通常是酒駕者自己受傷死亡
換句粗話來說酒駕自殘就是活該
人要自殘甚至自殺沒人能管你
但惡搞去殺人就無法接受
如果刑法要大幅加重
我個人認為因此把大量的機車酒駕者關入牢內
只是大幅度增加現行獄政難以負擔的受刑人
進而我認為把汽機車酒駕認定成同一種行為
這是一種特定的陰謀詭計
基本上是社會高階的汽車族拿低階機車族來墊背
政府官員與立法委員有幾個會騎機車趴趴走的?
所以立委們都可以主張因為酒駕整體的數量實在太多
如果提高刑責監獄無法負擔
所以那就算了~嘿嘿嘿
其實機車酒駕比較多
對無辜者的危害也輕很多
如果要提高更嚴格的刑罰
應該是汽機車分開的方式
針對汽車來大幅加重
重型機車則是看肇事的死殘狀況看要併入機車還是汽車
這可以另外討論
比如
汽車酒駕再大幅加重到六個月以上兩年以下
這樣就一定入監獄
而現行的監獄也還免強可以容忍
機車則維持現狀法官可採易科罰金方式
交通罰則則改成
汽車酒駕濃度超過0.55mg/L以上這種超危險群
沒直接收該車輛也不再允許買車
這種人實在沒資格開車
這樣也能避免讓人礙於人情把車輛借給慣性酒駕者
車輛由政府進行拍賣後
所得作為酒駕防制與強制戒酒輔導機構的基金
我覺得這才是解決酒駕的方式
大家覺得呢?
我想聽聽各位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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