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 FONG wrote:
我想請教一下,這種在公共場所拍到的照片,只要不是供商業用途使用,應該沒有在主張什麼肖像權的吧。
先假設照片中的人物.拍攝者皆不認識且未經其同意與告知照片會放在網路上
(原po有說是認識的一大群人一起去玩水)
第3.5.6.11張照片.照片中的人物可以主張模特兒演出費(拍攝的主題很明確)
第9.10.12.13.14張照片.拍攝者可主張是人物自行闖入畫面.被攝者主張其應該擁有模特兒演出費的理由較為薄弱
其中第9.10張照片處於較於灰色地帶.
因此.若是這兩張照片中的被攝者主張模特兒演出費的話.要看簡易庭的法官怎麼認定了.
以原po在m01上發文與對照片的描述文字來看
"個人認為"被攝者主張模特兒演出費勝訴的機率比較大(尤其是第9張照片.把第8張照片與文字敘述一起舉證的話)
(我不是法官.所以只是個人猜測)
不過.原po已經有說是認識的一大群人一起去玩水.所以以上的問題對原po來說應該不是什麼問題.
最好你是可以用眼睛來吃冰啦

我自己喜歡看的啦 嘿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