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沙灘。冰淇淋我自己爽就好!!

ERIC FONG wrote:
我想請教一下,這種在公共場所拍到的照片,只要不是供商業用途使用,應該沒有在主張什麼肖像權的吧。

先假設照片中的人物.拍攝者皆不認識且未經其同意與告知照片會放在網路上
(原po有說是認識的一大群人一起去玩水)
第3.5.6.11張照片.照片中的人物可以主張模特兒演出費(拍攝的主題很明確)
第9.10.12.13.14張照片.拍攝者可主張是人物自行闖入畫面.被攝者主張其應該擁有模特兒演出費的理由較為薄弱
其中第9.10張照片處於較於灰色地帶.
因此.若是這兩張照片中的被攝者主張模特兒演出費的話.要看簡易庭的法官怎麼認定了.
以原po在m01上發文與對照片的描述文字來看
"個人認為"被攝者主張模特兒演出費勝訴的機率比較大(尤其是第9張照片.把第8張照片與文字敘述一起舉證的話)
(我不是法官.所以只是個人猜測)



不過.原po已經有說是認識的一大群人一起去玩水.所以以上的問題對原po來說應該不是什麼問題.
最好你是可以用眼睛來吃冰啦

如果可以我介紹你去金氏世界紀錄
那張龜派氣功好屌啊!

跟GTO裡鬼塚的學生用嘴放衝天炮有異曲同工之妙啊!
人生是自己的, 不是跟大家一樣就是好。
拍得很有夏天的感覺

我還以為有拍到K,所以他在主張肖像權哩,連結過去相簿結果什麼都沒有


離題討論.....好像通常穿這種綁繩bikini的女生都很少下水
第一篇回文叫頭香... 那有人想當7樓嗎?
支持樓主+1
拍的真好
如果有晴天白雲的照片就更好了 我自己喜歡看的啦 嘿嘿
我正看得很開心
結果就看到keylessbird 的回應
真的很掃興!!

回完還貼自己blog來討罵,不知是為了衝無名的人氣??
還是要大家去看完再毒舌一番?

不太懂

樓主拍得很有FU,期待夏天的新作品
喜好新事物~~ http://johnnypa.pixnet.net/blog
ERIC FONG wrote:
我想請教一下,這種在公共場所拍到的照片,只要不是供商業用途使用,應該沒有在主張什麼肖像權的吧。


但可以主張模特兒演出費

假設照片中的人物.拍攝者全部不認識且未經其同意與告知會放到網路供人欣賞的話...
第3.5.6.11張照片.因拍攝主題明確.被攝者可以主張模特兒演出費
第1.4.9.10.12.13.14張照片.因拍攝者可主張是被攝者自行闖入畫面之中.因此這些照片處於灰色地帶.
是否能主張模特兒演出費.要看簡易庭法官的判決.
但第9.13張照片.若被攝者連同原po的m01文章與文字敘述一起舉證的話(尤其第9張照片.一同舉證第8張照片).
"個人猜測"模特兒演出費的主張較有可能成立(也就是原po可能會噴錢)



但是原po已經表明是和認識的一群朋友去玩水.所以上面的問題對原po來說應該不會造成困擾.
喔~樓主拍的真美~每張的很有FU
炎炎夏日來客冰涼的冰淇淋~
我還是別看太多好了~
不然消暑不成~反變成上火了~
怪怪@@~原本以為回文被吃掉了...重發後又出現了@@
keylessbird wrote:
偷拍的如此正大光明真...(恕刪)


k大您要批判godspeed兄當然可以...
請您找出godspeed拍攝這些照片犯了哪些罪...

又或是您只是看了不順眼??

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種,但我國民法的人格權概念,並不把肖像權當作是一種物權,可以任由權利人處分。易言之,肖像權的權利內容是在保護人格,不是在保護肖像的經濟利益,所以名星的肖像利益或許比一般人高,但肖像權卻與一般人相同,只有在不當的利用他人肖像,而使其社會評價受到減損時,才能算是肖像權受到侵害;而不是只要未經其同意,使用其肖像,其肖像權就會受到侵害。所以,只要您利用其肖像的方法,不會有歪曲、影射,或使視聽者有不當之聯想,就應該不會有侵害肖像權的問題。

資料來源
智權情報網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4)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