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信是特許行業,因其為公用事業。而樓上所舉皆是一般消費契約的情形,兩者不可比擬。
電信業是強制契約
2.電信業的瑕疵擔保
3.本次事件契約已締結完畢(有收據),所以亞太擅自毀約,牽扯
a.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亞太員工未必代表亞太,除非有一定層級權限授權變更,不然算是個人行為,故有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可能。
b.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照
契約歸屬私文書,有成立210條之可能,原因同上。
c.若亞太因此據稱,無法再申辦11元方案,由於可歸責於亞太,依民法給付不能,亞太還是要賠。
d.消保法
亞太若對申請者申請有疑慮,因該在申請者申請時,就將其導引到門市或客服,而不是等契約成立才片面取消。
亞太要取消也要致電消費者,依意思表示錯誤處理,但上述已述電信是強制契約,無法因為是奧客而成立正當理由。
小惡魔市集
關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