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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6780276
4002 wrote:
台哥大的聲明,這一點疑義也是很有趣,不知道NCC/數發部的裁量基準是什麼?
台哥大這張表不是用NCC釋出總頻寬來算
而是用各家業者得標合計頻寬來算
這樣會漏掉沒人標的頻段沒算到
以28GHz為例
NCC釋出的總頻寬2500MHz
1/3就是833.33MHz
持有800MHz符合未超過1/3這規定
更正:
28GHz規定上限2/5
所以2/5就是1000MHz
持有800MHz符合未超過2/5這規定
但28GHz頻中有900MHz沒人標
實際被標走的頻寬是1600MHz
然後台哥大用1600MHz當成總頻寬
3GHz以下
也是有1800MHz頻沒被標滿
其中20MHz (10MHz*2)沒人標
又遠傳和中華有表達過:
超過1/3限制的部份願意繳回NCC
再補一個資料: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62846
5G 釋照採二階段競價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修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前(三)日修正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5G競價釋照仍採二階段競價方式,並要求電信業者申請5G經營、籌設及架設許可時,皆應檢附資通安全相關文件。
NCC表示,本次釋照共釋出2790MHz頻寬,其中,3.5GHz及28GHz頻段,均為各國推出5G服務中經常使用之頻段,相關基地臺及終端設備發展也較為成熟。依照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21條之1規定,5G競價釋照採二階段競價方式,第一階段以多回合競價方式決定得標頻寬數量,第二階段再進行位置競價,決定實際得標頻率位置。另新設計了補充競價回合,確保原規劃釋出的頻率能順利釋出。
NCC指出,為促進公平競爭,避免頻譜資源由少數業者所掌握,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明定競價者各頻段最多可得標的頻寬上限,3.5GHz頻段為100MHz,28GHz頻段則為800MHz。且為更進一步落實經營者的資通安全風險管控機制,要求電信業者應該在申請5G經營、籌設及架設許可時,檢附資通安全相關文件。
NCC說明,為確保得標者積極佈建5G網路,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66條明定5G基地臺最低建設義務,要求3.5GHz頻段得標者,應於五年內使用其新標得的3.5GHz頻段建置,或用其擁有的原4G頻段升級建置5G基地臺,涵蓋全國人口比例至少達百分之五十,並使用其標得之3.5GHz頻段,建置至少一千臺5G基地臺。至於28GHz頻段得標者,僅規範其建設數量,依其該頻段之得標頻寬,每得標100MHz頻寬的業者,至少應建置三百七十五臺5G基地臺,至多至三千臺5G基地臺。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就已經明定28GHz的得標上限是800MHz
台哥大的這張表卻寫成限制640MHz,明顯和規則對不上
4002 wrote:
這是數位發展部在公聽會的陳述資料喔,不是業者自己算的。
我覺得數位發展部搞了烏龍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1項
寫的是 "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
而不是寫 "已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
但數位發展部是拿被標走的總頻寬來計算,這並不是可核配的數字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 12 條
1 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應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一、1GHz(吉赫)以下:不得逾1GHz以下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三分之一。
二、3GHz以下:不得逾3GHz以下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三分之一。
三、6GHz以下:不得逾6GHz以下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三分之一。
四、3300-3570MHz(百萬赫)頻率範圍內之實際可使用頻寬不得逾100MHz。
五、24GHz以上:不得逾24GHz以上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五分之二。
2 前項所稱實際可使用頻寬,係指經核准頻率改配、公開招標、拍賣、承用他電信事業頻率及頻率共用等方式取得之合計頻寬。
3 依本法第五十三條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第五十四條授權訂定之公告,對於電信事業之可核配頻率另有規定者,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4 第一項之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頻寬,經主管機關考量下列因素後,其合計頻寬得不受第一項限制:
一、頻率使用效率。
二、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
三、其他重大公共利益。
不過我的看法還是:
這條款其實本來就有保留主管機關的裁量權
所以NCC或數位部要裁量新台哥大的低頻拿30MHz*2也符合條款
但問題是中華和遠傳反對,主管機關不管怎麼做都會順了姑意逆嫂意
因此這件事其實就是業者之間的角力,然後看NCC要怎麼裁決
中華+遠傳兩票看起來是比台哥大一票佔了些上風
https://ctee.com.tw/news/tech/719427.html
台台併低頻超標 中華電向NCC提交意見書
中華電信19日正式向NCC遞交「台灣大哥大擬合併台灣之星案」聽證會意見書,基於利害關係人的身分對該合併案1GHz以下低頻段超標問題提出意見,並為台灣整體低頻段珍稀頻率資源的活化運用提出建言,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超頻10MHz,應單獨釋出、或連同相鄰頻段一併整體規劃釋出,促進頻率有效運用低頻段珍稀頻率資源,低頻段超頻繳回後再與800MHz整合釋出前瞻導入公共安全與救難應變系統
中華電信表示,1GHz以下低頻段具有傳輸特性優勢,NCC為避免此關鍵頻率資源集中於少數業者,自102年4G首波競標起即明定低頻段頻寬1/3上限,電信業者在過去十年恪遵此規範來取得頻率資源,並作為其長期投資網路建置與演進規劃的基礎條件。因此,相關的整併、合作都應在既有的規範下為之,才能維持最起碼的公平與信賴保護。未來若業者家數有變化,目前1/3的頻寬上限可於下次釋照時討論調整,所有業者站在新的起跑線,透過公開、公平、公正的競標程序展開新的頻率競爭。
中華電指出,台灣大哥大與台灣之星合併案,兩家業者1GHz以下頻段合計頻寬超過法定1/3上限(50MHz)達10MHz(超標20%),此超標的質與量將會對市場形成限制競爭的巨大不利益,在面對業者整併、家數減少的關鍵變局時刻,唯有維護業者相互間的公平競爭基礎,才能提供一個有利我國整體數位市場正向發展的環境。
中華其實也是想趁這個時機再拿下5MHz*2的低頻
chenpaichao wrote:
我之前就有說,如過台哥大繳回700MHz中的5M,保留完整的900MHz和700MHz,有機會遠傳的連續700MHz的25M兩者打成平手。因爲700MHz用在4G就只能用5、10、15和20M,所以遠傳可以只能做到切成15+10兩個頻段跑4G和5G。現在看起來 台哥大應該是不打算買台灣之星了。
遠傳可以切成15+10
但也可以切成20+5
隨著業者想衝刺5G用戶
初期可能15+10,但後期可以調成20+5
20當然是5G,然後5是4G
讓4G用戶覺得還是升5G才能比較高速
台哥大當然想保留700頻20Mhz和900頻10MHz
這樣等於20+10,怎麼都比15+10或20+5來的好
中華手上只有900頻20MHz的話
只能20+0、15+5、10+10
怎麼都比20+5、15+10來的更差
所以中華也是要極力再弄來5MHz
如果台哥大繳回700頻5MHz的話
那台哥大就會變成15+10
最大塊就是15MHz
未來遠傳把700頻撥20MHz給5G
中華也把900頻20MHz全挪給5G
台哥大的15MHz可能就相形見絀了
所以台哥大也是極力不想繳回5MHz
若非要繳回5MHz,繳900頻的可能性較大
一來700頻保留有完整的20MHz
二來讓原台星用戶(沒完全整合前)覺得變慢
看能不能讓一些台星用戶轉換到原台哥大方案
由此不難理解為何中華如此用力反對台哥大的低頻超額
遠傳也不想看到台哥大在低頻比遠傳有優勢
寧願讓中華打平遠傳
小惡魔市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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