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fan1970 wrote:各位Mobile01...(恕刪) 刑事責任與構成要件自始無意履約:若行為人在簽約時根本沒有履約能力或完全不打算履行,卻故意隱瞞或捏造資訊,讓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這就構成詐欺罪。單純民事違約:若簽約時有誠意履行,只是後來因資金斷鏈或經營不善而導致合約不履行,這屬於民事債務糾紛,不構成刑事詐欺。加重詐欺罪:若集體作案(3人以上)、使用廣播電視或電子通訊散布詐騙,或詐取金額超過新臺幣100萬元甚至1000萬元,會依《刑法》第339-4條改判重刑,且不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