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街口將推出街口託付帳戶(8/30活動中止)


Ramius wrote:
電支有規定不能用回饋來吸引人儲值,就算是街口幣都不行。...(恕刪)


可是街口原本就有用街口帳戶付款會多2%街口幣回饋
這也算是吸引人儲值,不是嗎?

aleck1119 wrote:
可是街口原本就有用...(恕刪)

那2%算是支付的回饋,如果你儲值5萬但又不花的話就一毛錢都不會有。託付帳戶的話只要帳戶有錢就天天有回饋了。

簡單說他不能像銀行那樣付利息。
http://goo.gl/b3MUUb 支持環保 減少用紙 發票要刷 手機條碼
好奇妙喔
居然還有年收益
街口老闆玩好大
aleck1119 wrote:
我的意思不是指掃街口時的2%回饋
就是原本說好的1.2%利息錢是直接進街口帳戶吧
現在變轉成街口幣的方式回饋


這也是法律明文禁止。
基本上只要業者「你儲值,我就送某東西」的行為,電子支付帳戶是全部禁止,包括收益、利息、贈品...等等。

法規依據是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11條
「電子支付機構不得以津貼、贈與或其他給與方法吸收儲值款項」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80245&FLNO=11

這次活動明文有「儲值有收益」,就違反此條文。
活動改成儲值就有街口幣回饋或任何東西,一樣過不了這一條款。

另外消費回饋(如街口幣、返現等),與此條無關。
所以如果街口改成「以街口帳戶付款,加碼返現1.8%」,這樣就沒問題。


街口如果還想用「儲值有收益」這招增加用戶的話,目前只有兩條路可以走。

1.期待法規修法
2.搶純網銀執照

前者看立法院的效率....大家都知道
後者比較有機會,但街口起步會非常的晚,而且限量僧多粥少。
而這正是對手Line Pay已經在做(且據傳已經有幾個銀行已談成合作入股)的部份。
原來是這樣

所以可以改成類似
街口帳戶有40000以上,消費回饋加碼返現5%,每月最多回饋50元
這樣就可以過關了
明月下的清風 wrote:
口水可以先收起來,...(恕刪)


再等看看
活動確認中止,詳情已更新在一樓。

是說街口在聲明稿上,頗有 I will be back.的感覺。
難不成街口也想搶純網銀?

關於純網銀:
1.將釋出2張執照
2.目前已確認有三組人馬要搶這兩張執照,分別是連加(Line)、中華電信以及樂天。如果街口也要搶純網銀,那將會是第四組人馬
3.目前純網銀預估里程碑:
→2018年10月底,完成純網銀設立條件所需相關法規修正
→2018年11月到2019年1月,受理業者申請
→2019年5月將公布核准名單
→最快2019年底,就可以看到第一家純網銀在臺誕生
(資料來源:https://www.ithome.com.tw/news/125568)

明月下的清風 wrote:
電子支付機構不得以津貼、贈與或其他給與方法吸收儲值款項...(恕刪)

不知道有沒有禁止電子支付機構借款給別人或存款銀行賺利息
要不然從另一個角度看這法規變成圖利電子支付機構了
這活動擺明了違法吸金,一家5億資本額的公司,有點白目,負責人發表時說與基金公司合作,結果呢?完全沒有,若沒人反應就打算混過去,今天為了搶客戶可以說謊,這是詐欺耶…那天賠多了,不就捲款逃了?這是一般人的血汗錢耶,有心爭取金融業牌照就要有心經營,不是用玩的,不是想怎樣就怎樣的…這種招數只要有錢都可以玩阿,今天給的起2%,自然有人給的起3%,惡性競爭對金融環境會有不良的影響,所有人都借錢出來存賺還有息賺,大家還要工作嗎?這社會就垮啦,以為是政府發消費卷阿
uwlek199 wrote:
不知道有沒有禁止電子支付機構借款給別人或存款銀行賺利息
要不然從另一個角度看這法規變成圖利電子支付機構了



相關規範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21條。

第 21 條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支付款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動用或
指示專用存款帳戶銀行動用:

一、依使用者支付指示移轉支付款項。
二、使用者提領支付款項。
三、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為支付款項之運用及其所生孳息或其他收益之分
配或收取。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代理收付款項,限以專用存款帳戶儲存及保管,
不得為其他方式之運用或指示專用存款帳戶銀行為其他方式之運用。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對於儲值款項,得於一定比率內為下列各款之運用或
指示專用存款帳戶銀行運用: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購買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金融商品。

專用存款帳戶銀行運用信託財產所生孳息或其他收益,應於所得發生年度
,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耗損後,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分配予專營之電子
支付機構。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對於運用支付款項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應計提一
定比率金額,於專用存款帳戶銀行以專戶方式儲存,作為回饋使用者或其
他主管機關規定用途使用。

第三項及前項所定一定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依第二項及第三項運用支付款項之總價值,依一般公
認會計原則評價,如有低於投入時金額之情形,應立即補足。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應委託會計師每半營業年度查核第一項至第三項、第
五項及前項規定辦理之情形,並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會計
師查核情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使用者就其支付款項,對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經營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
所生之債權,有優先其他債權人受償之權。


所以電子支付機構,不能拿電支信託專戶內的錢去借給他人。
但可以以主管機關規定的比例內,買政府公債,且電支機構需自負盈虧,萬一虧損時也不能讓信託專戶內的錢變少。

意思是要轉投資可以,只限少量且指定的低風險投資。(低風險 = 低報酬。有興趣可以自行去查政府公債的利率)
還有萬一虧損,電支機構要自己拿錢出來貼,消費者的儲值不準受影響,
且轉投資萬一有盈餘,電支機構還必須拿出來,回饋給儲值用戶。

個人看法:這幾乎等同是要求電支機構,不準動用信託專戶內的龐大金額,看得到吃不到。
這樣也就能避免,類似這陣子大陸那邊P2P風暴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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