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輝 wrote:
照您的說法, 那話費也不用訂費率了...(恕刪)
抱歉您誤會我的意思了,我意並非費用單一化,而是合理上限。
消費者客觀上的確是打了電話,但其主觀上是否是明知此一高收費問題就涉及主觀上故意或過失之問題了。
我絕對贊成使用者付費,也贊成電信業者對明知電話費收費方式而不節制使用之消費者收費,但過失誤認或誤用應訂一合理上限。也許會有人主張那人人都自己不是故意那怎辦?那就看業者是否採信及將來涉及之司法問題,我想開版者之案例是有但並非多數。多數人都會主張測速照相機前一定距離應設置警告標示,以利減速避免受罰,對免費為民服務人民的國家都科以此一義務,何嘗對收費獲取金錢之電信業者不用?業者似乎也應提供消費額度警示訊息之選擇權給消費者來選用相對來說較合理。
業者既然能推出3G吃到飽方案(國際電話無此方案),表示提供3G業者之成本與消費者之使用量是合理的對價且可接受之範圍。舉例來說,既然可以接受A客戶1000MB使用量只收999元,業者何忍對採用非吃到飽方案因過失使用量達500MB之用戶卻收費高達數萬元之譜?訂一合理收費上限例:五千元等之標準應為合理,試問會有人故意超量使用達數完元之譜而不申請無線上網之消費者嗎?我想服務業應追求的是高品質的服務來獲取合理的對價,系統主動告知消費已達無上限方案是否轉無為上限合約較為合理。
電信業者對能舉證證明其非故意使用之用戶,多有採取折扣或改約之方案來解決此一民事糾紛,可見其亦認收費方式恐有不妥之處,可見一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