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亞太11方案,發票開立後,無通知即被退件

crazybirdyman wrote:
還沒簽約,根本就沒有合約的問題!


謝謝你這觀點

假設自己名下門號給家人用是違反合約的
那也要先讓人辦成(=簽定合約)才有這問題
電信公司(不只亞太)難道能以申請人"未來"會把門號借給家人用而不給辦嗎?
有一部電影叫"關鍵報告",說的是有一個預防犯罪的"先知"系統
如果有人被"先知"系統預測會犯罪的話,就將其逮捕囚禁
也就是這些"犯人"是因為他"未來"會犯下的罪行而遭到處罰
後來證明這種邏輯是危險的、錯誤的、不人道的
若亞太不給樓主辦,原因也不會是"因為申辦人要把門號給家人用"
因為那是還沒發生的事情

我已經辦下來的門號(亞太/中華)
好幾次我有跟電信業者說實際使用人是小孩/父母
對於"已經"發生的事情,業者也沒告知說這違反條款
所以不管有無違反條款,拒絕理由都不會是要把門號給家人用

18631119 wrote:
很顯然五家電信業者...(恕刪)


感謝大家的發言。昨天亞太又找一個完全狀況外自稱總公司主管的人來,吐糟我半小時。今天隨即又派高階主管過來道歉。這樣狀況外的下屬,與道歉的長官兩天輪演一次,我已經不想跟他們再扯皮了。各人造業各人擔。今天我與亞太談完大概後續如何,雙方都知道了。這件事在稍後我回文nnc、與記者採訪結束後,就告一段落了。

嗯!雙11辦了被退是一個敏感的起源,在稍早回文中提及客訴過五家電信,部份網友對我有一些看法。但事件主要在『無告知退件』,及『註記』的程序問題。因亞太二線主管應對不佳,事情結不了。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業要償。我失去了11方案,亞太也將獲得一篇新聞報導。而這一切我與亞太高階主管都覺得本來是可避免的。

這篇回在這,是有感後面幾樓討論激烈,本來要等一切完結才發文。但一路看下來,明顯大家其實對申請過程可能都有不同見解。我稍後對ncc的文裡會提到這篇文,請他參考一下。最後再請大大們討論歸討論,可以理性些,不然到時有過激言論被封樓就回不去了。
坦白說,
如果我是亞太的主管,
我寧願讓你投訴 一次, 我也不要讓你申辦亞太的門號,
因為讓你申辦了亞太的門號之後, 肯定會超過1次以上的申訴,
長痛不如短痛, 乾脆讓你永遠都不能申辦亞太的門號,
以後才能逍遙自在。

蝦米爸爸 wrote:
看你洋洋灑灑的寫了...(恕刪)


鬼話連篇,
你從頭到尾都在用"自己的認知和邏輯"在解釋法律,
而不是用"法律的邏輯"在解釋法律,
授權、轉租、轉讓的區別我比你更清楚,
但把"授權、轉租、轉讓的區別"用在電信法規和合約中,純屬你個人的想像及認知,
因為電信法規和合約已經明文禁止,
你所謂的"授權"根本不在電信法規及合約的範圍內,
所以我告訴你,不要自行延伸想像,
前面用紅字列幾個關鍵合約條文給你,你還繼續無視,
自顧自地用你的想法來辯駁,
我把前面已經列出的幾條再挑其中幾條出來強調一次

第四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須經本公司同意,始得將其權利轉租、轉讓或
設質予第三人;但本公司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轉租、轉讓或設
質。非經本公司同意之轉租、轉讓或設質,對本公司不生效力。

第十四條 本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申請書內所載用戶之名稱為準。

第四十五條 用戶私自將本業務門號轉租或轉讓他人者,經查出後,應於本公
司通知期限內辦理一退一租手續,逾期未辦理者暫停通信,經再通知
仍不辦理者,視為用戶自行終止租用。

第四十六條 用戶與第三人所訂契約,如涉及本業務租用事項,未經本公司同
意者,對於本公司不發生效力。

第六十一條 用戶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或法律明文規定,不得轉讓服務契約之
權利及義務予第三人,如有違反,本公司得終止服務契約。

你所謂的該名律師指稱讀者"授權"朋友使用手機門號,
指的是朋友私下之間的借用,而不是指法規及合約上之授權,
因為電信法規和合約已經明文禁止,

且該律師在提及"授權"二字時是在解釋該手機門號是由讀者同意借給友人使用,而不是被友人偷走/盜用...等非法使用,
所以費用仍由門號申請人(讀者)負擔,
若是該手機門號是被友人非法盜用,則讀者可主張費用應由盜用者支付,
這才是該名律師"授權"二字的原意

但你卻把"授權"二字斷章取義 扭曲原意 擴大解釋為"你有權合法授權他人長期使用你名下的門號"
你要說你有權"臨時"出借手機門號給臨時忘記帶手機的友人使用,我絕對同意,法規及合約也不會在這刁難你,
但你要說你有權"合法授權"你名下的門號給友人"長期"使用,這明顯違反電信法規及合約,
因為這將實質構成轉讓

懂?
18631119 wrote:
鬼話連篇,
你從頭到尾都在用"自己的認知和邏輯"在解釋法律,

那你怎不打電話問亞太(或其他電信公司)為什麼他們要放縱違反法律的事情?
或是你怎不乾脆跟NCC檢舉說各大業者普遍縱容用戶把名下門號拿給小孩/父母用?

你只會按你自己想法解釋,說這是違反法律的
但你連一個將門號長期拿給小孩/父母/親友使用,被判定違反法律的案例都拿不出來
(不要拿詐騙集團買人頭戶門號的例子,因為這是非法用途,所以禁止)


18631119 wrote:
但你要說你有權"合法授權"你名下的門號給友人"長期"使用,這明顯違反電信法規及合約,
因為這將實質構成轉讓

哪來的實質轉讓?
轉讓後自己就會失去所有權,自己就不再負有權利義務
但把門號長期借給家人親友使用時,自己還是負有權利義務

你說的是東西借你久了所有權就變成你的概念是吧!?

https://wiki.mbalib.com/zh-tw/转让
轉讓概述
  轉讓就是把自己的東西或合法利益或權利讓給他人。
  轉讓是所有權的變更。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蝦米爸爸 wrote:
那你怎不打電話問亞太(或其他電信公司)為什麼他們要放縱違反法律的事情?
或是你怎不乾脆跟NCC檢舉說各大業者普遍縱容用戶把名下門號拿給小孩/父母用?

你只會按你自己想法解釋,說這是違反法律的
但你連一個將門號長期拿給小孩/父母/親友使用,被判定違反法律的案例都拿不出來
(不要拿詐騙集團買人頭戶門號的例子,因為這是非法用途,所以禁止)


前面已經跟你講過,是給你方便,你還要跳針到什麼時候?
但沒抓你不代表合法,是給你方便,他也方便,大家都方便,
且微罪抓也抓不完,
所有闖紅燈的人都有被抓嗎? 沒有
這就是為什麼把名下門號長期拿給他人用也沒被抓的原因,

你到底要把"沒被抓=合法"這歪理跳針到什麼時候?
你到底要無視法規及合約條文到什麼時候?



蝦米爸爸 wrote:
哪來的實質轉讓?
轉讓後自己就會失去所有權,自己就不再負有權利義務
但把門號長期借給家人親友使用時,自己還是負有權利義務

你說的是東西借你久了所有權就變成你的概念是吧!?

https://wiki.mbalib.com/zh-tw/转让
轉讓概述
  轉讓就是把自己的東西或合法利益或權利讓給他人。
  轉讓是所有權的變更。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哪裡沒有實質轉讓? 憑你自己對法律的解釋?
不知道從哪一年開始,網路上興起了一股鄉民自行找法律條文並自行解釋法律的歪風,
這樣的話,人人都可以當律師 法官 檢察官了,
還需要讀法律系所 考國家考試嗎?

憑你文中的"所有權"三字就知道你的法律水準是什麼等級的,
因為你從來沒擁有電信門號的所有權,
你只是透過電信法規及合約向電信公司承租門號的使用權(而且電信法規和合約明訂此使用權未經電信公司同意不得轉讓),
連這點你和電信公司之間最基礎的法律關係都搞不清楚,
跑去亂扯個"所有權"拿來用在電信門號的"租用"上,
你還要講法律,還要不斷地找條文來依自己的認知來亂解釋?

電信法規及合約中都已經明寫著"租用",你還可以鬼扯出"你擁有所有權"出來,
真的是貽笑大方,如同你一慣的完全無視電信法規及合約條文,只依自己的認知去解釋法律

"你說的是東西借你久了所有權就變成你的概念是吧!?"這句更是你想像力的經典呈現,
所以你會自己去找各種他人對法律的解釋或言論 斷章取義後再移花接木到你想用的地方來扭曲其原意 也就一點都不奇怪了



可以順便問一下你的教育程度嗎?
因為我發現...
大家應該都懂...

18631119 wrote:
前面已經跟你講過,...(恕刪)





用自己的名義 辦給別人用 本來就是不應該.
門號卡是個人使用的 本來就不能授權別人使用
門號是租借給你使用 不是讓你買斷, 使用規範就是要遵守. 默許你不正當使用 你又一堆投訴, 人家當然不給你辦




樓主在自家點 投訴無數次, 現在又用自己名義申辦

不是拿給別人用是什麼


亞太應該早把樓主的身分證字號設黑名單, 當初不給辦就好了

開了發票才搞得自己一身腥
蝦米爸爸 wrote:
那你怎不打電話問亞...(恕刪)


你真的是鬼話連篇

門號是租借給你用 不是讓你買斷, 他只讓你個人使用 沒有授權你轉租

去看看當初簽的合約, 租借給你還規範不得轉租

你沒有所有權 只有使用權! 而且你的使用權也已規範不得轉授!!


自己簽定 同意的規範 別扯東扯西
pstart wrote:
感謝大家的發言。昨天亞太又找一個完全狀況外自稱總公司主管的人來,吐糟我半小時。今天隨即又派高階主管過來道歉。這樣狀況外的下屬,與道歉的長官兩天輪演一次,我已經不想跟他們再扯皮了。各人造業各人擔。今天我與亞太談完大概後續如何,雙方都知道了。這件事在稍後我回文nnc、與記者採訪結束後,就告一段落了。

嗯!雙11辦了被退是一個敏感的起源,在稍早回文中提及客訴過五家電信,部份網友對我有一些看法。但事件主要在『無告知退件』,及『註記』的程序問題。因亞太二線主管應對不佳,事情結不了。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業要償。我失去了11方案,亞太也將獲得一篇新聞報導。而這一切我與亞太高階主管都覺得本來是可避免的。



你有沒有檢討自己, 人家公司寧可上新聞 寧可被NCC關切, 也不肯收你這客戶?


你都不認同這家公司的服務, 三天兩頭投訴人家公司, 為什麼還想用自己的名義辦給親友用?
一個月差沒幾十塊的東西 你不能有點骨氣辦別家嗎? 不讓你辦還搞這麼大, 搞大了還是不給你用, 真是浪費社會資源



五家電信都有提供免費試用卡, 網路門市的合約更有已試用或放棄試用的但書. 你早就該試用過才辦 而不是後來才要求人建設

基地台的架設有其商業考量 電信公司不是慈善事業, 你家地點偏遠 或是不符合成本, 人家不建設是正常的

更何況你說某幾家只是網速不足 並不是沒訊號, 你家的網速 5家都不足 那你應該自己辦固網來加強

而不是三天兩頭要人去建設你家附近的基地台, 不符合成本 人家就是不會去建設.

你知道一個基地台架設(or設備改善)的成本嗎? 每個月花幾十萬營運 就為了多收你11元的月租?

你家附近的客戶若是幾百上千人, 人家會不積極改善嗎? 如果只是數10人 別人堪用即可 為什麼就你常投訴?

網速不佳 你可以要求租金折讓 甚至無條件退租, 實在不懂 不合用你又強人所難的意義在哪裡




亞太唯一做錯的是 黑名單沒設好, 當初如果擋下你 不讓你辦 不開發票 , 就沒那麼多事了
18631119 wrote:
憑你文中的"所有權"三字就知道你的法律水準是什麼等級的,
因為你從來沒擁有電信門號的所有權,
你只是透過電信法規及合約向電信公司承租門號的使用權(而且電信法規和合約明訂此使用權未經電信公司同意不得轉讓),

你沒看清楚我找給你的東西
所有權沒有限制一定需是"東西"
"合法利益"或"權利"也是有所有權的

不然你口口聲聲找來的條文說門號禁止"轉讓"是講無效的東西?
反正使用者沒有"所有權"(你講的),台星可以收回門號
然後台灣之星對於用量大戶,也不用搞偷偷限速的把戲
只要台星決定不再把門號租給用量大戶(已無約)不就好了?


https://wiki.mbalib.com/zh-tw/转让
worte:
轉讓概述
  轉讓就是把自己的東西合法利益權利讓給他人。
  轉讓是所有權的變更。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18631119 wrote:
前面已經跟你講過,是給你方便,你還要跳針到什麼時候?
但沒抓你不代表合法,是給你方便,他也方便,大家都方便,
且微罪抓也抓不完,
所有闖紅燈的人都有被抓嗎? 沒有
這就是為什麼把名下門號長期拿給他人用也沒被抓的原因,

微罪不抓?
但電信公司總有看不順眼的用戶吧
那你找一個被電信公司以不得轉讓為由
然後把門號借給小孩/父母/家人用的例子找一個出來就好
闖紅燈可沒有到警察完全不抓喔
如果某個法律制訂出來,都沒被動用過一次
你所謂的違法和微罪不抓是你自己亂解釋的結果

而且打電話給亞太客服問可不可以自己辦門號給小孩/父母用
亞太客服回答是可以的
最好是除了微罪不抓之外,亞太客服還同意大家犯微罪?


你還是把借(授權)和轉讓之間的區別弄清楚
不然你老是說長期借用就是轉讓
結果你又否認你借久了東西就屬於你的這件事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0)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