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的是難道搶案也要請賊到案說明就好了?
此案如果被單純歸類成民事傷害就只有被害人提出告訴才有用,民事通常不會採用逮捕!
但這種畫面明顯在水溝蓋外已屬於公共空間鬥毆傷人,報導又只引用傷害罪.......沒有正確使用公權力的公共安全危險罪!
台灣這一小區塊還有修法的空間......像這種公共場所鬥毆傷人除了傷害少說不能單單靠行政罰則,起碼再輕得有三日的刑法(基本上台灣刑法有幾類可以易科罰金)只要納入適當刑法公務人員就必須嚴格遵守SOP逮人!
此事件公務人員如果不作為不秉公.....看起來.............難..............
潛出水面 wrote:
現行犯是可以逮捕,但(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