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yansss wrote:
感覺我們在不同的美國...(恕刪)
大哥說的買貴退差價應該是叫做Best Price Gaurantee, 2003年以前在各大信用卡上也有這種好康的東西,只是現在只剩American Express的一些高一點等級的卡有這種好康.
另外您形容的是兩件事情,
一個是大家對美國這個國家規定的誤解
在美國的基本商業法規定上面,一個買賣的行為可以視為一個契約,當買賣雙方完成買方付錢,賣方交貨以後,
買賣契約算是結束,雙方責任了結.賣方沒有責任保證東西能夠使用多久(類似提供保固方面的服務)這是屬於買賣契約的規定. 這個規定有個註解就是----售後的保固,與買貴退還差價,純屬自由生意經營的手法,保固的長度,和買貴退還差價的行為買賣雙方自己私下的契約,法令不會在此做規範.
所以說,大哥您買東西後手上拿到的收據便是一張買賣契約,契約正面通常紀錄純粹是買與賣這個動作的細節(時間,金額,物品,等).
而收據背面或下面印的(Return Policy)算是各個公司為了吸引客人,額外提供的"加值服務",純屬商業手法,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所謂的,退貨期限,保固長度,或是退差價金額的多少,也因為如此每個公司的"退貨期限"會不一樣, 類似Apple Store 某些東西只有 14天, Best Buy 是30天, Banana Republic 是90天, Costco是一年. 全看各個公司怎麼決定.. 另外,不知道大哥來美國夠不夠久,以前有間連鎖店叫做CompUSA只給換等值的東西不給退錢的.
但是印在收據背面的"Return Policy" 或著是 "Terms and Conditions"算是各個公司私下給客人的另一個契約,所以也是有些程度上的法律強制性.
第二是,如果在購買的東西上有錯誤,類似買方發現拿到手的東西與收據上不符,是可以提出證據依照法令向賣方要求更換與補償,反過來,如果賣方在賣出物品後,發現自己給客人的東西與收據上不符,也是可以依證據與法令規定向客人求償交換的. 這是法律最基本的不偏袒任何一方,保護所有人的精神.
所以不管公司大或公司小,法律上的規定是不會特別去偏向買方還是賣方.
上面所說的是適用於全美國的基本交易法,另外還有每個州各自在細節上不同的規定. 小弟很不好意思的說自己在美國的大學是讀商科的,雖然是很久遠前的歷史,書讀得也是零零落落,但是基本商業法小弟還記得一些.
至於大哥說的在美國的消費者權益,事實上有很大部分是因為美國這個國家的做生意自由體制而漸漸成行的,並不是有法令上的強制規定說"買貴退差價","一個月鑑賞期","三年到府保固"之類的行為. 一切是各大公司為了搶客人而做出的促銷手法而已.換句話說,法律上所保護的消費者權利,事實上是來自於各個公司所提出吸引客人的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