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知道帶iqos (自用)進台灣算違法嗎?
平時經常隨身帶iqos出入台灣,沒碰過問題。
今天看到這新聞:
https://tw.news.yahoo.com/%E6%AF%94%E5%B8%B6%E8%B1%AC%E8%82%89%E6%9B%B4%E5%9A%B4%E9%87%8D-%E5%9B%9E%E5%8F%B0%E5%B8%B6%E9%80%99-%E6%A0%B9%E6%81%90%E5%9D%90%E7%89%A2-065541523.html
不知道iqos在台灣的定義算電子菸嗎?
因為這邊的定義:
根據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的定義,「電子煙」就是由電子煙填充液(下稱煙油)、霧化器及其零組件組成,以電能驅動霧化器,加熱混有尼古丁、丙二醇或其他香料之煙油,產生類似煙霧之蒸氣供使用者吸入肺中,產生吸食菸品之效果的產品。
好像iqos不屬於這個類別哎,有人有帶iqos進台灣遇過麻煩的經驗嗎?
G.Yang wrote:
有人知道帶iqos ...(恕刪)
https://taipei.customs.gov.tw/ForumList1.aspx?t=CA60F31A88AF3736&n=02ADAAFCEAA4D16A&SMS=B9F4D159DBF327BD&s=B2A2F04DF8BC32A7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國健署)105年8月22日國建教字第1050005125號函釋之意旨,關於Marlboro iQOS之電熱式菸草產品部分(煙彈),應屬菸酒管理法與菸害防制法所稱之菸品;惟經本關函詢據財政部國庫署復稱,旨揭iQOS電熱式含菸草成分產品(煙彈)屬尚未開放進口之產品。菸酒管理相關問題,您可電詢該署菸酒管理組(電話:02-23979491)。
二、另關於旨揭煙彈產品之支撐器及充電器(電子煙器具)部分,依前開國健署函釋之意旨,因其形狀類似菸品,依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禁止輸入,併予敘明。
三、綜上,建議臺端切勿攜帶旨揭煙彈及其相關產品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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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海關, 沒事的時候都沒事...
真的要抄, 是可以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