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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uliao wrote:
依照大大的說法,有送到目的地就是有履行契約?
那買首爾-->高雄機票,在韓國境內飛,
然後用船送你回高雄也是OK的嗎?
因為有到達目的地.
這中間消耗的時間航空公司不該有任何賠償?
所要求的賠償都是航空公司的賞賜?
只能說,消費者該有的權益別睡著了.
姑息養奸的結果只是讓消費品質越來越濫....(恕刪)
這件事華信或華航都沒錯喔,其實連接駁都不用負責,全世界的航空公司都是這樣
根據《蒙特利爾新公約》規定,國際航班延誤,每名旅客賠償限額為約5000美元。
航程為1500公里或1500公里以下的航班,延誤2小時或2小時以上,補償標準為250歐元等。
此外,如果航班晚點超過2小時以上,航空公司要承擔餐食飲料、旅店住宿和往返旅店的費用。
但是非承運人原因,如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旅客或公共安全等原因,造成的飛機晚點,航空公司是不會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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