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成功鍋貼" 老闆娘服務態度糟


amggo wrote:


當然有坑殺啦...(恕刪)


真不好意思,我家完全沒在大陸置產,而是選擇在台北,
如您所說的,那台灣應該更多人在大陸置產吧,

再來我們金門人都是中華民國人,請勿把事混為一談。
天氣熱,大家火氣都大起來了,別激動......分享就是大家一起討論嘛

大家都有表達意見的權利,告來告去就傷感情了,快點碗冰消消火

個人的偏見是,不管在哪,只要是觀光的地點,都會坑殺消費者,多或少而已

像我這種個性比較軟弱的,只要態度好,被坑了只會唉個二聲就了事了

我們去金門玩時,就先查過資料,該去哪,要吃什麼

到了當地,真的感覺到他們做買賣是靠心情的樣子,有些店態度真的令人.......

比如板友提到的這間、醫院附近某間水果行(從醫院過去較近那間)

不過好在的是我備了一堆食物清單,你不想賣我,再騎去別家就好了

個人看法是,客人可以挑店家,店家也可以不賣,但不用大小聲結屎面

若其他遊客都像我一樣騎去別家,我想就會有改善,所以邊吃邊罵其實是不必要的

就像很熱門的粥,某家不能二人點一碗的就列入拒絕往來戶

畢竟二人已經一手燒餅一手花生湯,再點個二碗粥加油條

在炎熱的夏天,可以飽到下午去了,會延誤到中午的進食行程啊......

但金門人對熟人就不一樣了,旅遊的某天是當地朋友帶我們四處晃,那天就超讚的

要回家前,去了朋友介紹的餐廳,知道我們是他們認識的人介紹來的,結帳還有折扣呢 ^^

金門其實還不錯啊,建築物有特色、海邊好玩、小芋頭好吃、一口酥也讚,最重要的是他們的福利好好

夏天去金門請記得防曬喔,那裡好熱,誇張點形容是連吹風都會黑喲

大家出發前先做一下功課,把這種店記起來,就可以避掉前人的"經驗"了

若你已知它是這種店,又非去不可,其實抱怨就是多餘的了,端看個人如何取捨啦

大家一起平心靜氣的分享旅遊吧,太陽大,再生氣會更熱喔......^^
FLY-SKY wrote:
您陳述您所謂的事實....(恕刪)


我的發言從頭到尾都沒針對您,您卻把矛頭指向我,這就是您的不對了.
"告訴"是一定會提的,至於去哪裡找人,那就不是我的責任了.

我的發言對於"人" "事" "時" "地" "物" 都沒有具體且詳細的描述,若有攤商"自願對號入座"跳出來提
訴訟,我只能說"I服了U.
所以何必自己找罪受呢?店家就明說了起鍋三十個才能煮.又不是只有煮給你這一個客人~換句話說就是”三十個以下不屑賣”的意思!

基隆市武嶺街的一家牛肉麵店態度也是如此糟.我要買一碗牛肉麵+6顆水餃.店家把麵下了居然回頭應說:水餃下水煮至少要10顆..騙鬼!!下麵、下水餃都是那一鍋水!我淡淡的跟老闆說:牛肉麵煮好了嗎?不買了!從此將這家店劃上拒絕往來戶.

台灣的消費者都太善良了.只有那一家店嗎?非吃不可嗎?拿錢給人還要受這種屈辱!這種不把客戶放眼裡的店賣的食物絕對也好不到哪兒!
amggo wrote:
我的發言從頭到尾都沒...(恕刪)



像你這種冥頑不化的人.說再多也是枉然.你再美化自己的說辭都沒用:金門讓我的感覺是,坑殺阿兵哥坑殺外地觀光客
的地方.撇除閩南風情的特殊性外,真的沒什麼值得一遊的.荒涼又落後..
..以為籠統含混就可以無罪.那你太小看中華民
國的檢察官了...更何況還要等人入座..哈哈..你的智商不過如此..去多讀點六法全書吧....想玩文字獄.你這種愛興訟的程度還差得很遠.好好修煉再出來吧.免得丟人現眼....

不過記得把去報案的證明PO上來喔..不要只會張一付嘴.卻做不出人事唷....我要看看你怎麼在台灣->警察局報案->
01查個資->網路警察查IP(咦.此人不在台灣)->國際刑警查IP->XXXXXXXXXXX..嗯..說不定你可以成為此類國際
事件之先驅唷....加油啊...呵呵..我怎感覺在看一場笑話..一場國際級的笑話.....

給你幾點網路上的所見.好好看一下吧...

一.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這種行為使人難堪,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 ,因此刑法三百
0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
百元以下罰金。」如前述,根據院字二 O 三三號解釋,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二.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
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網站留言版上以粗鄙詞句,公然侮辱告訴人,使告訴人之人格
遭受貶抑,並減損告訴人之聲譽,又網路資訊流通極為迅速,被告利用此等網路工具公然侮辱告訴人,使不特定之
大多數人得以觀看上開有辱告訴人之網頁,被告之手段惡劣且對於告訴人產生之危害不輕....

三.相對人(案件嫌疑人)於網路上指名道姓罵人,讓當事人覺得不舒服且受到侮辱;首先,網路為公開使人閱覽
的環境,所以於網路上侮辱他人,即符合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要件;其次,「指名道姓地罵人」,既然將他人姓
名表徵出來,其行為客體亦屬特定;又被害人因此行為而覺得不舒服且受到傷害,精神上已具有感受到難堪或不
快之情況,綜述,相對人已構成刑法之公然侮辱罪。

四.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 如果是暱
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
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 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
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




看完了嗎?有沒發現什麼?加油點用心體會啊....

喔.還有.請不要浪費01的網路資源..發文在這篇就好.不用附相同之私人消息給我...


FLY-SKY wrote:
像你這種冥頑不化的人...(恕刪)





讚哦!F大
金門真是個臥虎藏龍的基地
明明就是討論鍋貼
卻要一竿子打翻一條船

金門人很友善
但是骨氣破錶
留在金門忘了飛 wrote:
成功與集成都要三十個...(恕刪)


集成起鍋應該是二十個,而且吃到超過十五個時,已經有點膩了.

成功的太久沒吃了,忘了味道如何.

每個地方都會有不良商家,一竿子打翻一船人未免太不厚道了.
To erichsueh......
我們是在討論30個鍋貼起鍋的"屌大"賣法
幹麻針對我
從2006年註冊從未發文
看到我的發言馬上跳出來
有點"風度"好嗎
...................................................................................
我沒有"貶低"金門的意思
我也沒說金門不好
只是因為到金門旅遊還要多支付機票費
2大人加1小孩光機票費........就破萬了
除非沒去過的人
要不然有很多人還是會"怯步"吧
對吧...
"屌大""鍋貼店"
30個鍋貼起鍋的賣法
從台灣頭到台灣尾的台灣人
有幾個人會同意
FLY-SKY wrote:
像你這種冥頑不化的人...(恕刪)



你高興罵什麼就罵啦,反正您人在國外,

不受台灣司法管轄,這點小弟無可奈何.



jingguan99 wrote:
To erichsu...(恕刪)


機票錢是航空公司賺走的,好像不干金門人什麼事,我們也希望機票能降價啊!單程能降到一千以下更好,不然即使有離島居民優惠價,來回一趟加計程車錢,至少也要四千以上.

到四海遊龍,八方雲集吃鍋貼,也是有數量限制,總不成只有三個,五個也做吧!不過如果能在比較明顯的地方標示清楚,應該會比較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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