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疑問已得到完美解答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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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業主 乙方:承包商 丙方:建材材料商
當時合約書內容 乙方並無著名5%稅誰要負責
因為先前甲乙雙方已談好要省下5% 不開發票(因為自住 沒要賣 不容易被國稅局查到)
最後"乙方"要求"丙方"別開任何發票 為了"甲乙"可以省5%的稅
(稅都是轉嫁給消費者 丙聽從不開卻實也已違法)
以上確實"丙方"已違法
那麼"乙方"有違法嗎?
以上我看過合約書 所以勿再說我瞎猜亂講
納稅有法定"義務人",
應該納稅的義務人沒有納稅,
處罰的就是納稅義務人,
而不是買受人。
所以,如果買受人跟你講說他不要發票,所以這筆5%不用算,
提供服務、材料的人,法定還是需要去繳這筆稅,
如果沒有去繳,那就是逃漏稅,處罰的就是提供服務、材料的人。
你的問題又更複雜了,
甲跟乙講好為了不多繳稅,所以叫丙不要開發票,
那,就是丙方沒有繳稅,當然是逃漏稅;
同時,其實乙方也是提供服務給甲方,然後向甲方收費、向政府繳稅,
從原文來看,乙方也是逃漏稅。
正常來說,假設工程統包100萬,甲方給乙方100萬,乙方拿50萬買材料,
拿到50萬的材料發票後,乙方的收入就只有50萬是需要繳稅的,另外50萬的材料(含稅)費,是可以申報從收入的100萬裡面免計。
也就是說,如果甲方給乙方100萬,乙方給丙方50萬,
都沒有人繳稅、拿發票,
那就是丙方逃漏稅50萬、乙方逃漏稅50萬,理論上跟甲方沒有什麼關係。
談價錢這件事,基本上就應該是含稅的,
繳稅是法定義務,不是契約精神。
也就是說,如果甲方跟乙方簽的契約是價金總價100萬,就是含稅,乙方就應該繳稅。
乙方不得以繳稅為理由,向甲方額外索要費用。
同理,丙方也一樣。
契約,不能超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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