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1.公寓管理大廈條例裡有「總幹事(管理室)備用金1萬」這條嗎?
進期管委會委任物業整合往年通過區權會的規約,但是紙本裡無故出現這條「總幹事備用金1萬」,但是社區從來沒有過這條規約,卻被物業寫在規約裡,主委去問後說公寓大廈管理條約有這一條!
不知道是去問誰(主委沒說,很大機率是問物業)。

社區明明每年只給備用金3千,不知道規約為何會跑出這條!
請問真的有嗎? 我看了好幾遍也沒看到,管委會卻相信對方說的。

2.通過區權會的規約不能寫入紙本嗎?
大樓區權會有通過管委會選任方式與期限,但主委說問過(不知道他問誰,很大機率是問物業)說修改的規約無法寫入紙本規約,只能每任管委會、住戶共識並執行!
意思就是例如: 區權會通過每年管委會人員1任1選,任期到後全員換新不連任! 但是只能大家通過後由每任管委會執行,不能修改並寫在紙本上!

這樣正確嗎?跟管委會說了不修改怎麼讓往後的管委會執行?他們卻說問過了(都不說問誰)說不行,我真的滿頭?????

我該如何和他們溝通!!!

另外能請各告訴給我你們社區修改規約的範例嗎?
是直接把修改的另外打成規約還是在舊規約紙本後面的頁面接下去修改補充呢?

謝謝大家
1.關於備用金(金額多寡)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是不存在的。但是若是社區區權會通過載入規約,也是屬於社區自治。不過依經驗來看,3千元的備用金應該有些不足...
2.每次區大後,都會有會議紀錄,內容會告知會議通過那些事項。規約條文的修正也是依程序通過後(一般:2/3出席,3/4同意--若貴社區有另行修訂通過比例則以貴社區內容為主),再公告7日,若無異議(7日內提出,1/5連署並1/2全體區權人同意後始得推翻前決議)並載入規約,於管委會委員異動報備一同函文(規約修訂後版本全文)公寓大廈管理單位留存備查。各縣市主管機關:工務局/建管處,公寓大廈管理課。
提供參考...
mandy518
確實是流程上有問題,但是通過的都有執行只是沒有寫入紙本!往年的管委會覺得麻煩為了省時間都是通過區權會後由每任管委會執行,沒有按照正常程序上報政府機關
mandy518
是近期區權會有些議題有爭議才被住戶要求完善規約,目前正在討論收集議題於今年區權會一次解決
你們管委是不是腦不好使啊!2他們都不會覺得奇怪嗎?社區規約可以自訂,怎麼可能不能寫下來
mandy518
我也不知道他們是怎麼想的,我也告訴他們修正的怎麼可能不能寫入紙本,不然管委會怎麼執行?卻回說問過了(沒說是問誰,很大機率是去問物業保全),說是不能修改管理條約所以不能入紙本只能管委會共識執行!
csmm wrote:
再公告7日,若無異議(7日內提出,1/5連署並1/2全體區權人同意後始得推翻前決議)並載入規約


不要亂教!
csmm wrote:
再公告7日,若無異議(7日內提出,1/5連署並1/2全體區權人同意後始得推翻前決議)並載入規約

這是區大二次會後的做法,真的不要亂教

如果區大在第一次會已經成會且表決通過(2/3出席,3/4同意)
2/3 * 3/4=1/2
也就是已經達成了絕對多數同意, 已經沒有任何連署翻案的必要及空間了

但是如果一次會流會,需就同議題召開二次會
門檻降為1/5出席,1/2同意, 這樣變成了1/10
1/10的相對多數看起來很少
但它是建構在8/10的不出席不做為而來的

為了避免日後紛爭
所以留一個假決議公告及聯署翻案的機會

不過...一次會,二次會都不做為了
聯署翻案已不是難上加難,根本是不理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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