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1.公寓管理大廈條例裡有「總幹事(管理室)備用金1萬」這條嗎?
進期管委會委任物業整合往年通過區權會的規約,但是紙本裡無故出現這條「總幹事備用金1萬」,但是社區從來沒有過這條規約,卻被物業寫在規約裡,主委去問後說公寓大廈管理條約有這一條!
不知道是去問誰(主委沒說,很大機率是問物業)。
社區明明每年只給備用金3千,不知道規約為何會跑出這條!
請問真的有嗎? 我看了好幾遍也沒看到,管委會卻相信對方說的。
2.通過區權會的規約不能寫入紙本嗎?
大樓區權會有通過管委會選任方式與期限,但主委說問過(不知道他問誰,很大機率是問物業)說修改的規約無法寫入紙本規約,只能每任管委會、住戶共識並執行!
意思就是例如: 區權會通過每年管委會人員1任1選,任期到後全員換新不連任! 但是只能大家通過後由每任管委會執行,不能修改並寫在紙本上!
這樣正確嗎?跟管委會說了不修改怎麼讓往後的管委會執行?他們卻說問過了(都不說問誰)說不行,我真的滿頭?????
我該如何和他們溝通!!!
另外能請各告訴給我你們社區修改規約的範例嗎?
是直接把修改的另外打成規約還是在舊規約紙本後面的頁面接下去修改補充呢?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