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有經驗的主委或是委員,下列情況管委會有法律責任嗎?

A) 社區內規明文規定,管委會有權力簽訂20萬元以下之工程修繕合約權限,但是管委會是合議制採多數決,儘管有少數委員善意提醒,但是管委會由少數人把持,沒人甩這條規定,擅自決標金額總比規定還高好幾倍。且有住戶要求在區權會上跟區權人補充說明,也遭到拒絕。想請教,這類修繕工作雖為社區必須,但是明顯違法區權人所委任的工作內容,這算是(背信)嗎?因手上無證據,還不敢扯到利益輸送或是貪汙等用語。

B) 採購管委會之公共小家電,有委員名義上是為了省錢,但是以不符合規定之單據(出貨單)進行報銷作業(發票或是收據),單據抬頭也非管委會,而是某水電行之出貨單,亦即魚目渾珠。筆者清楚出貨單價格僅供參考,仍應以發票為報銷合法單據,否則日後管委會帳目必定大亂,但是管委會是合議制採多數決,儘管有少數委員善意提醒,仍然沒人甩這條規定。在缺少發票情況下,既無法在家電廠商的網站上登錄保固訊息,也沒有辦法取得合法之購買證明。想請教,這類採購雖為社區必須,但是明顯違法管委會報銷規定,也不符合委員需要迴避禁止直接承攬的社區內規要求,原本無給職的委員,卻在此金錢上產生對價關係,這在法律上算是(業務登載不實)或是(圖利他人)嗎?

如果你有經驗處理上述情事,歡迎指導菜鳥委員法律事,筆者想在法律層面上匡正本社區不良之習性,為區權人討公道。謝謝~
直接打電話給建管處不是比較快???
多數決由少數人決定是什麼鬼?
會議記錄到底是怎麼寫的?
出席10人,4票同意,6票反對,決議通過???
還是,反對的請舉手,沒有,沒有,沒有,本案通過???
如果你不同意又投贊成票,一樣有事
aloha9527
您提到的兩種決議方式在責任上有無區別呢
我們不是主委神或是委員神!
leoliou wrote:
直接打電話給建管處不是比較快???


管委會或區權會的決議程序甚至效力問題,各縣市政府的工務局是不管的!
下一屆進去當委員,最好是主委了解一下
Ye-Kin-233
所有人會很有默契的將歷來所有承疾舊窠通通摔鍋給你背。
Homedreamer2920 wrote:
修繕工作雖為社區必須,但是明顯違法區權人所委任的工作內容,這算是(背信)嗎?


這社區修繕工作 版主說是[必須的]
勢必是影響了貴社區公安或是居住品質等情事., 你應簡略參照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母法)

現在沒修不代表不用修 只是住民尚未拿出母法出來提告貴社區
日後針對法院判決後 貴社區還是得修且還得按照住戶的方式來修另外加上一條法院及律師的費用 !!
真心覺得得不償失 . . .

這裡提醒你一件事.,區權大會會議 投票選出管委會各司職代表並賦予委員們的權利義務
他們就是為貴社區監管社區大小事務 包含修繕及維護 總歸一句也是為自己居住的社區

若擔心委員間有私心,你招呼跟你有志一同的鄰居進入會議旁聽甚至加入討論
在這邊 無的放矢 可能完全達不到你的願想!!

越有私心的人 才會真正的讓社區越糟糕
公積金多又如何 社區的居住品質 甚至社區房價下跌 應該也不是大家想要的!!

*** 權限20萬或更高 代表的是社區內規的規範 但不足以表示一旦面臨到 [重大修繕] 的情況需求
得被此內規框限住., 這時丟給區權大會來表決只是徒增時間的浪費 加升鄰居之間的對立 加大後續工程範圍
以及公積金的壓力!!
給你們社區管委會的建議 可以跟工程單位除了議價及工程保固服務外 也可以商談分期付款的方式!!


我個人居住在自己社區近15年 擔任兩屆主委
最近一次的主委任期 面臨過各式的修繕問題 及法院調解 甚至上庭提告工程廠商
也被社區住戶告(法定代理人) 等經歷!!

計利當計天下利,求名當求萬世名。
直接去請教附近的市議員服務處的免費法律諮詢不就解決了~~~~~~~~
有沒有私心先不討論
但是行政瑕疵是很明顯的
不過不要忘了,管理委員本身就是不專業的義務工作
最實質的做法就是"換人做"
這不是垃圾話
只有自己也當過,大家都輪過
才能搞清楚為什麼會那樣做?更好的方法是什麼?

我是社區現任主委
我直接對所有人表明
管委會最不能被要求的兩件事
一是效率,二是專業
因為委員都是兼著做的
看不慣的,歡迎換你做做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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