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一棟老舊社區大樓,於今年才成立管理委員會,因為有些住戶積欠多年管理費故開住戶大會完成該管委會程序,想追討往年未繳交管理費之住戶,請問在成立管委會之後寄出存證信函要求繳交過往的管理費是可以的吧,有人說,只願意繳交管委會成立之後的期間,也就是過去欠的都不繳,只從今年繳,這樣是對的嗎?有相關的法律條文給我參考嗎?謝謝
莊塔塔 wrote:請問有一棟老舊社區大...(恕刪) 依法只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規約以及選出管委會並跟地方主管機關報備核准後,才可以依規約開始收取管理費。之前的僅為住戶間的口頭約定,除非另有訂定契約,否則基本上對方不繳,你也無可奈何。
管委會未成立前,也許可依民法172-178條無因管理的規定,催討成立前未繳交的費用,網路上有許多免費的法服資源,可以問問看,或許會有案例可參考。通常會採取下列方式處理:1.寄發存證信函,由管委會正式成立前的管理人具名(即無因管理的管理人)。2.寄發支付命令。3.向縣市政府公寓大廈主管單位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4.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