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裡有律師可解答一下嗎謝謝,我們社區有五棟大樓,沒有人願意當主委跟財委,大樓住戶說大家討論後說輪流當主委跟財委,但是沒有開會紀錄,住戶說每一年每一棟大樓一樓兩個住戶各擔任主委跟財委,再來2樓3樓依序輪流,如果輪到的不做要罰款發幾萬塊給別的住戶做,請問這依法有據嗎?如果真的不做不行嗎?或者住戶只有兩個70多歲的人不認識字不會電腦不會講國語這樣也可以硬逼著他們做主委跟財委嗎?不做是否會有罰則,謝謝我想知道站在法律上來說這是依法有據不做真的不行的嗎?謝謝大家
andy0119 wrote:請問這裡有律師可解答...(恕刪) 你們社區有幹事 秘書 或 托物業公司管理嗎?如果有幹嘛擔心頂多蓋個章而已當當公親之類不發生工安意外都沒事日後有人當上癮之後 就會搶著當了社區大樓 最討厭就是那種只會躲在背後下指導棋的人
csmm wrote:若是貴社區於區權大會...(恕刪) 我們還有委員是每個月底去逐戶收取管理費,然後開會時交給主委,財委,目前都是主委跟財委沒人想當才說要輪流,當初好像也沒會議紀錄,只是已經當過財委主委的人說以前講好,這樣有強制性不當不行嗎?
andy0119 wrote:我們還有委員是每個月...(恕刪) 依樓主所述,貴社區可能並無委託 物業管理。建議還是查閱貴社區最新版之規約內容才能知曉。「初始範本:管理委員應該為選舉/推舉制,後續若要修訂社區規約,需召開區權會,2/3以上出席;3/4以上同意,做成決議即可,公告7日即可施行並新版規約函送縣市政府公寓大廈管理單位留存」。然 若樓主所述之制度已行之有年,應該也屬於大部分住戶約定俗成之規定(有不少社區也是用樓主所述之制度運行),為避免爭端,建議還是依原協議處置較為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