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網友,我們大樓管委會要求使用公共設施需使用門戶磁扣抵押,美其名是出門一定會帶磁扣可較為用其他方式便利,實則因為公共設施使用有門禁磁扣,遺失二次無法追回使用戶。
我們使用公共設施還是要進行紙本使用登記。這應該是歸還時,管理員使用登記未確實監督實施,導致無法追回未歸還住戶。
曾經向管委會反映磁扣是可以被複製,如果被有心人取得很容易短時間內複製完成。但是管理委員說其他人都沒有反映這問題,而且有監視器,不會有這問題而要將此制度持續實施。
想請問問題是 管委會可以通過投票方式,要求住戶使用公共設施必須抵押門戶磁扣,這是否合法?
如果有這方面問題,可以向哪些"有關單位"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