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最近家裡跟管委會鬧得不太愉快,頂樓公共設施漏水,頂樓沒加蓋,只有水塔的管線跟住戶的明管,造成我家樓下漏水
目前台北市政府叫我走司法途徑,因為這牽扯民事訴訟
但我跟主委要求區權會投票的會議紀錄,以便去調解委員會使用,不讀不回.............
請問各位 如果遇到這樣的問題,該如何處理呢??
才能跟主委要到相關資料
謝謝
WTAPSGO wrote:
32年大樓,現在的狀況就是管委會用區分權會議會議投票過了
我大樓56戶 頂樓4戶 3戶有加蓋 只有我家沒加蓋 投票就被霸凌了 .....要求2/1維修我出錢還有五年內不得修繕
這部分我已經了解這個規約是有問題的 因為侵犯到我的權利 我已經尋求司法途徑爭取權利
但目前我就是要跟主委要這個規約當時的會議紀錄,但她目前不回覆..........
你浪費生命去查這個會議紀錄作什麼
直接提告限期修繕就好了=-=
誰管他會議記錄寫什麼鬼
反正直提告
需要時管委會自然要自己提出來當證據
還是你看過記錄就會認命??
其實還有一點...如果是明管造成你家漏水
而那明管是住戶的管線
而非住戶共有的管線
那本來就不該是管委會負責的區域
誰的管線誰出錢
共有的才會是管委會負責
1.管委會招開 區權會人數不足
2.公家機關的調解委員會 管委會也沒去 領到調解失敗證明
3.已經寄存證信函給管委會限期改善
4.109年的新版大樓規約有通過決議事項,目前跟前主委確認過,有會議記錄跟管委會的印章紙本
目前看到已經沒有針對性的霸凌規約,因為去年有新規約後來有去主管機關備核
這任主委竟然騙我們大樓的住戶,拿已經取消的規約來開區權人會議當作討論事項
而不是維修頂樓公共設施當作討論事項......
5.不給規約的部分:明天會去主管機關自己申請 也會說明我要檢舉管委會不提供相關規約跟會議紀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章 管理組織 第三十五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八條 第三點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6.新版規約內有寫到
共用部分:專有部分除外並供公用用途之範圍。例如地下一,二樓,一樓大廳,前後花園,樓梯,電梯,頂樓平台,機房,水塔等。(頂樓平台遭3戶違建占用部分,在未恢復公用之前暫不列入公用部分)
而我家是頂樓平台 且我們沒有違建占用
且新版的規約內
有寫在規約內管理委員會之權利與義務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第一點
本大樓共用部分或共有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第五點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第六點
規約、會議紀錄、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明天會去主管機關說明我要檢舉管委會不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五章 罰則 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第三十六條
第一點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7.1.不給規約跟會議紀錄 2.不執行區權人決議事項 109年新版的規約內容
兩件事情請主管機開罰
8.真的沒辦法就是找律師了,錢也準備好了寫訴狀到一審約七萬,很多人都說自己出來當啦,爸媽的房,我不能當委員
管委會還有規約寫說不是區分權人不能當委員
感謝各位熱心的大哥大姊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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