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管委會可以制定限定新舊住戶裝修施工總日期的規約嗎??

大家好!!想請問一下大家, 請問管委會可以制定限定新舊住戶裝修施工總日期的規約嗎??因為是在一個20年的社區大樓內, 我是屬於新住戶,而原本的老住戶們想要制定並通過限制新舊住戶裝修施工總日期的規約,而且在臨時會議上.主張提出的人還堅持此條不違反其他法條,想請問熟稔社區法規的大大們,是真的如這位舊住戶所言嗎??

PS.我記得這個是與民法還是刑法相牴觸的.不知若硬性通過上述條約後,有無其他反制辦法?
nishida124 wrote:
大家好!!想請問一下(恕刪)


可以限制 但同樣你可以申請延期
也要看你的施工時間
自己善盡溝通!!
工期有裝潢公司負責 你跟她合約才是重點
你也沒理由讓他託工期 成本就增加 這當然是你付錢
自己也要監督
3個月施工就已經很誇張了
有的管委會收清潔費
其目的都是希望工期不要太長
影響社區起居生活
同理心將來別戶裝潢你也是會希望如此要求
還有一個重點
你有申請裝修許可嗎?
光這點管委會就可以打得你不要不要的
nishida124 wrote:
PS.我記得這個是與民法還是刑法相牴觸的.不知若硬性通過上述條約後,有無其他反制辦法?


你先找出來到底違反哪一條條文再說!!

沒人會希望自己的社區大半年都跟工地一樣, 電梯, 梯間布滿保護措施, 不定期敲敲打打

除非你家幾百坪, 不然我想不到有什麼正常狀況要施工3個月以上的
phy12345 wrote:
不然我想不到有什麼正常狀況要施工3個月以上的

遇到不良設計師
我就遇到
拖近一年才完工
管委會才不會理你什麼理由
畢竟不是自己家
有沒有良心都是自己人在說的啦~~~
小戴CAT wrote:
遇到不良設計師我就遇(恕刪)


這就沒辦法了 只能期間到了再申請
畢竟不是正常施工狀況
phy12345 wrote:
你先找出來到底違反哪(恕刪)

有看到一些社區的裝修爭議case,住戶們大半會以以下法條舉列申明自身權益,但因為我不是很了解這部分, 還希望熟稔法律的大大們稍微解惑一下. 限制新舊住戶可裝修總天數的部分,與以下三個法條是否已互相牴觸?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4 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
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
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2.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3.刑法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不影響到別人,那就是你的自由

你都已經影響到別人了,別人忍了你三個月,還想怎樣?

當然,有法有破。能限制施工日數,那你能限制我要裝璜幾次嗎?老子有錢,一年裝潢12次不行?

這個月申請浴室維修、 三個月後申請天花板更換、三個月後申請木地板安裝....三個月後申請安裝馬桶....

一般大樓裝璜,會限制,例假日禁止施工,8~12 13:17 才能施工.. 至於施工多久這就很難限制了。

當然委員會又不是死的,你是要我依規定慢慢打牆,打一星期,還是打好打滿,打兩天?一般委員會都會同意你兩天內打完。

這就像台北、高雄 許多路橋的拆除工程,明明計畫是一個月,實際上一星期重機具就打完回家,剩下善後工程。
政府不也限制新建工程總工期,哪來抵觸法律?
leoliou wrote:
還有一個重點你有申請(恕刪)

感謝提醒, 裝修許可證聽朋友說在雙北市是必要的(向政府申請的部分),不知若是其他縣市,是否是必要的呢?
至於向大樓管委會申請的裝修許可部分則是已經委託設計公司處理了.
PS. 若是在其他縣市一樣是必要的話,在進行裝修前, 定會備齊相關文件的.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