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怨文...這樣的管委會合理?

a0980000056 wrote:
在建商協助運作之下,召開第一屆區權大會才有可能確認所有的社區規約條款,而不是先有規約才有區權會。(恕刪)


這段話其實不那麼精確!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起造人在申請建照時,就必須附上「規約草約」,當然多數都直接用「公版」而已。

至於依照第28條召開的第一次區權會,最重要的2件事就是「通過(或修改)規約」及「選任管理組織」。規約的部分,常常因為第一次區權會大家都沒啥經驗,所以幾乎都以原草約就過了。

至於一樓的管理費減免,其實也挺常見的,只要區權會的決議程序沒有問題,就算上法院也很難推翻,只能等下次會議再嘗試翻案。
電光老騎士 wrote:
這段話其實不那麼精確(恕刪)

第一屆區權會大多不熟悉彼此,很容易「草案」就馬上變成「法案」通過了,

我很清楚區權會決議的事項即使上了法院也很難被推翻。

至於有社區店面減收管理費的情形,畢竟不會是多數社區的通例,因為開了差異費率的門,反而容易造成不公平的潛在爭議,爭議不會浮上檯面就端看個別社區狀況了。
a0980000056 wrote:
至於有社區店面減收管理費的情形,畢竟不會是多數社區的通例,因為開了差異費率的門,反而容易造成不公平的潛在爭議(恕刪)


一樓差別費率沒啥稀奇!

另外,差別費率相對少見,是因為人性自私因素,一樓住戶要在區權會上舉手舉贏其他住戶是幾乎不可能的事。社區能有差別費率產生,表示其他住戶願意體諒,這樣的社區相信大部分住戶的水平會高一點。

另外,我們社區的小公電費,1F是不分攤的,就是另一種差別費率的概念。

1F使用公設比例相對較少本來就是個事實,問題在於其他住戶願不願意接受這樣的事實而已!
hill2316 wrote:
之前大樓區權會時,管(恕刪)


法院有判例,只要1樓店面不使用任何公設,就可以不用繳管理費,管委會也沒轍
sun6713_sun6713 wrote:
法院有判例,只要1樓(恕刪)

每個社區情況不同,即使有判例也並非所有的社區一體適用。
您可以提供一些判例參考嗎?
dopeboyz0857 wrote:
...(恕刪)

我們社區十幾年前和1樓店面住戶打了2、3年官司,官司期間店面住戶都不繳管理費,最後在法院和解,店面管理費75折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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