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980000056 wrote:
在建商協助運作之下,召開第一屆區權大會才有可能確認所有的社區規約條款,而不是先有規約才有區權會。(恕刪)
這段話其實不那麼精確!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起造人在申請建照時,就必須附上「規約草約」,當然多數都直接用「公版」而已。
至於依照第28條召開的第一次區權會,最重要的2件事就是「通過(或修改)規約」及「選任管理組織」。規約的部分,常常因為第一次區權會大家都沒啥經驗,所以幾乎都以原草約就過了。
至於一樓的管理費減免,其實也挺常見的,只要區權會的決議程序沒有問題,就算上法院也很難推翻,只能等下次會議再嘗試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