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大樓區權會時,管委會提出要漲管理費,有住戶提議店面與大樓住戶要調整成同樣價格,主委與社區管理公司百般阻擾,但後來經由全體住戶表決,通過店面1坪比住戶少10元。近期管委會例會,討論提案,說區權會的決議損害少數區權人(店面)為主要目的屬於權利濫用,而提請管委會撤銷區權會的決議,若管委會強硬執行,店面將聯合向法院提起告訴,說先前有法院判例,要大家不要浪費錢打官司。主委和其他委員一聽,怕跑法院麻煩,說以社區和諧為要,願意暫緩實施,留待下一年度區權會討論,有一些住戶也在Line群附和。於是又變成店面只有住戶管理費的一半了。請教大家,店面如果提告真的會贏嗎?為什麼委員、住戶們都這麽害怕?而且管委會也不可以直接撤銷區權會的決議不是嗎?

..........................................................

看完大家的回文.....
對於店面戶減半管理費的部分(店面不使用社區公設含電梯),如果能確實列出未使用的部分予以扣除,確實也合情合理。但目前好像都沒有能列出來....而且這個通常會明文規定嗎?例如規定店面以及店面租客不能使用什麼什麼公設之類的.......
另外,關於程序的問題是:畢竟這個決議是區權會通過的,要修正是否再經由區權會比較合理?只經由管委會應該會有程序上的瑕疵吧!
換社區住,就可閃掉這社區的烏煙瘴氣
hill2316 wrote:
之前大樓區權會時,前(恕刪)

不合法,管委會不能推翻區權會決議。
hill2316 wrote:
之前大樓區權會時,前(恕刪)


店面是不是地主戶
ysc_kyy wrote:
不合法,管委會不能推...(恕刪)

有哪個單位是主管這樣的事的嗎?
Bruis797 wrote:
店面是不是地主戶...(恕刪)

應該不是地主......但是店面以及住戶中有很多是投資客.....
hill2316 wrote:
有哪個單位是主管這樣(恕刪)

地方政府建管處公寓大廈科,或許不同縣市有不同單位名稱,就是申請管委會的受理單位,也是每年區分會後申報的單位。
請問一下為什麼店面可以便宜10元管理費?
他們是以什麼理由作為訴求?
同社區單坪管理費價格不是都一樣嗎?
a0980000056 wrote:
請問一下為什麼店面可(恕刪)


很多社區一樓住戶(或店面)都有差別費率,又不是啥新鮮事,你不知道罷了!
我就是委員,個人被告一次出庭三次都是無罪,其他委員被告的次數加一加也有五六次被告都無罪,
被告一次法院至少要走三次,還有相關的人也要走,

集合大樓人品最難掌控,有些住戶不知道是不是老處女沒人愛心裡變態外加小三做太久閒閒沒人幹,這時到處找管委會的碴,亂告一通反正他整天就是等幹而已有的是時間,
但委員都是有自己工作無償幫社區,這樣濫訴,會造成服務社區的熱誠減少,導致沒人敢參與社區事務,最後社區會因選不出人而被特定人及物管壟斷,造成萬年管委會的窘境,容易產生弊端與爭議,最後社區越來越爛

所以本社區已經將濫訴這點列入惡鄰條款規約裡面

沒人喜歡走法院但就是有人把法院當玩具玩人,自己做人爛,才用這種方式讓人恐懼怕麻煩來取代自己內心的不受尊重感,

區權會既然決議,管委會就無權擅自更改決議,區權會權力大於管委會,管委會擅自變動區權會決議事項而被提告很容易告成的,也就是說如果主委不執行區權決議住戶可以提告或合法要求主委解職,不過管委會應該都是屬於合議制,決議都是經過委員投票決定,理論上主委應該沒那麼大權力擅自決定就是了

如果管委會因為執行區權決議被告,屬於公共事務,如違法不會被判罰頂多就是決議被法官否決上喪失這決議的效力罷了,也就是說店戶如果覺得自己權利因區權決議受損可以向法院申請區權決議無效

頂多就主委走趟法院說明店面漲管理費的原由,這簡單,找個大樓外觀清潔費增加及騎樓用電因店面噪音,人流複雜造成物管人力壓力等當藉口都可以
當主委,隨時要有走法院的覺悟,

至於物業管理公司介入管委會運作與洩漏住戶隱私是業界大忌,應該嚴重看待,必要時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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