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是近20年的大樓,地下空間(B1以下含)當時規劃只有汽車停車位,而且那時買車位是有實體權狀的,但管委會把空餘的空間規劃機車停車位,我要問的問題是:管委會可以不經過有權人的同意之下,直接在兩台車位的中間規劃機車停車位嗎?或是法規可或不可在兩台車位中間規劃機車停車位?兩車位的距離也就差不多70公分寬而已,這樣停車後開車門不小心肯定會碰到機車的,想請問這樣算是合法(法規)嗎?畢竟汽車停車位是我花錢買的!!如這去申訴管委會能成嗎?覺得這管委會真的很可惡!!
ovonel wrote:大樓是近20年的大樓(恕刪) 到地方政府檢管單位調停車場竣工圖或使用執照,上面有停車位標示,除原始有劃設的停車格之外,其他都是違規增設,可以要求去除,管委會若不從可以向建管單位檢舉,違規增設機車停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