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安, 事情是這樣:
我們這邊舊社區, 地下停車場空間目前不足, 其中一棟大樓管委任意將原設在停車場層的文康
室(屬社區共用設備) 改建為停車空間 (有敲掉牆), 引來社區所有住戶不滿, 目前得知有在跑訴
訟程序, 但本人還是想再盡點力往公家機構去做申報並持續追蹤, 想問一下有無人知道相關單
位能夠聯繫的?
煩了解的大大們告知, 肛溫.
palshop wrote:
各位大大安, 事情是(恕刪)
一、若是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共用部分」,涉及侵權部分,基本上只能循司法途徑解決(政府機關不介入私權糾紛)。
二、擅自拆除牆面,若使用執照圖說上所載該牆面是「剪力牆」就會涉及結構變更,屬建築法所稱擅自變更使用,倘僅是一般分間牆,就只能檢舉「擅自變更使用(用途)」,另外,可以再確認圖面上,原「文康室」有無防火區劃(防火門),因為可能也會涉及「變更防火區劃」行為。
第一點的主管機關是當地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建築管理工程處或建設處/公寓大廈科,但誠如所說,私權糾紛不會介入。
第二點的主管機關是當地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建築管理工程處或建設處/使用管理科。
以上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