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於2020-12-25提出總辭
主委於2021-01-17召開臨時區權大會進行管理委員改選
但此次會議出席率未達到規定之三分之二故流會
後續第二屆主任委員竟未依規定再重新召開臨時區權大會
對社區事務也不聞不問,癱瘓社區運作

想請問各位大大,遇到這種事要怎麼處理呢?
謝謝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
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

也就是說針對因人數不足而導致無法進行決議的議案
召集人(管委會)可以再重新召集開一次臨時會來決議
但此舉並非硬性規定,即便不召開也是OK的

只是管委會未完成改選
第二屆的委員就還必須擔負起應盡的責任,尤其是主委
針對條例第36條所列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若是管委會有怠忽或是違反的話都是可以直接向主管機管檢舉
主管機關會發函要求管委會改善
若持續未見改善就會再依據條例第48條進行罰鍰
當然這過程有點漫長,管委會真擺爛住戶住起來也不會好受
所以建議可再參考條例第25條,由住戶連署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這方式是由區權人採主動的方式應該是會比較快一點

不過在這之前建議還是先問一下第二屆主委或委員們
為何不針對同一議題重新再召開臨時會
根據條例第32條規定出席及決議的人數及所有權比例都會大幅降低
與其繼續放著爛被主管機關盯被罰錢,還不如盡快重新召集進行改選
簡單,問縣市政府建管處!
一通電話溝通完,就會派人稽查發函了。
先說,我沒有想引戰的意思

我覺得2樓講的比較符合實際

就非管委會的其他所有權人,自行招開會議( 其他所有權人有權這樣做) 進行改選,

同樣取得法規的人數後,就可以成立。

( 不過如果不要有糾紛,最好先了解原本管委會為什麼擺爛,如果是像我們一樣,因為沒任何人要做,所以為了逼那些人出來,也不想自已做到死,只好有程度的擺爛←若是這狀況,你們有人要自已開會選新管委,舊管委一定舉雙手歡迎,不然容易有雙管委會的糾紛)


2、我覺得發給市府沒有用,因為我們這就是這樣

先講結論:

●市府會做的事: 市府會發公文給報備名單的順位第一的所有權人,請他成為"會議召集人"

● 成果: 1、收到公文的對像,「可以拒絕不做」,無任何強制性,也無法強制
(←這我親口問的,市府是這樣回)

2、就算對方不拒絕,他也只是"會議召集人",非管委(非主委) ,
如果他一樣開會沒人要來, 同樣無法改選

● 能做的:再發一次公文,給下一個順位的所有權人,直到所有所有權人都發完後,
都沒人要做的話,就可以解散管委會了( ←雖然市府很不建議)

● 然後: 有人開始覺得不便,要麻賣房走人,要麻自已出來做,這個陣痛期很長很難,我電梯大樓很難做到。(但真的有所有權人覺得每年都這樣惡性循環 ,所以賣房離開了 ,不過一樣沒人要做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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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驗
雖然說前主委有責任,但就有的經驗,我們是寫了辭職的公文給市府,也有問對方那我們可以什麼都不做了嗎?

市府的回覆是"在不妨礙安全的情況下"=> "可以"

簡單說,基本法規檢查,最好要做(例如:消防、電梯) ,雖然不做也可以( 因為你已經請辭,和你沒關係了,就讓它罰錢),但出事還是要負責。(全體住戶,包含你),所以為了自已的自身安全,不建議

但其他的,例如垃圾的處理,就可以真的擺爛 ( 但受影響的還是自已……這是傷人1000,自損800的招術)
主委就是爛,我家社區主委還不準住戶反應事情,前天我向我家社區主委反應2件事,1件是路霸,1件是往停車場的斜坡的柏油路凹洞,路霸 一事,主委說 那是警衛的責任是他沒有去勸導,還說警衛沒跟他告知,然後我跟警衛說主委這樣說你,結果警衛馬上把工作日誌拿出來給我看,明明就有寫上工作日誌也有反應,然後我就說人家警衛大哥工作日誌上都有寫,什麼叫沒反應,他馬上改口說 有啦他有跟我說,但是路霸說了一樣啊,所以,還是警衛的問題,然後另一件事 柏油路凹洞(有很多小沙子,碎石),他說那個沒那麼快,要找時間啊,我就說那如果這些時間有老阿婆在那邊騎車上坡OR下坡跌倒了怎麼辦?,結果爛主委說不可能啦,如果有那也是他技術不好,他自己的問題。後來爛主委就問我是那一戶的?我問他幹麻,他說 你意見那麼多,來當下一屆主委啊......
我聽到這個整個大爆炸就開始飆他了
chun0309 wrote:
主委就是爛,我家社區(恕刪)


不用飆他拉 你就回他說好 下一屆你要選主委 給他個下馬威.........噗
夢妖妖 wrote:
不用飆他拉 你就(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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