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於2020-12-25提出總辭
主委於2021-01-17召開臨時區權大會進行管理委員改選
但此次會議出席率未達到規定之三分之二故流會
後續第二屆主任委員竟未依規定再重新召開臨時區權大會
對社區事務也不聞不問,癱瘓社區運作
想請問各位大大,遇到這種事要怎麼處理呢?
謝謝
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
也就是說針對因人數不足而導致無法進行決議的議案
召集人(管委會)可以再重新召集開一次臨時會來決議
但此舉並非硬性規定,即便不召開也是OK的
只是管委會未完成改選
第二屆的委員就還必須擔負起應盡的責任,尤其是主委
針對條例第36條所列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若是管委會有怠忽或是違反的話都是可以直接向主管機管檢舉
主管機關會發函要求管委會改善
若持續未見改善就會再依據條例第48條進行罰鍰
當然這過程有點漫長,管委會真擺爛住戶住起來也不會好受
所以建議可再參考條例第25條,由住戶連署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這方式是由區權人採主動的方式應該是會比較快一點
不過在這之前建議還是先問一下第二屆主委或委員們
為何不針對同一議題重新再召開臨時會
根據條例第32條規定出席及決議的人數及所有權比例都會大幅降低
與其繼續放著爛被主管機關盯被罰錢,還不如盡快重新召集進行改選
我覺得2樓講的比較符合實際
就非管委會的其他所有權人,自行招開會議( 其他所有權人有權這樣做) 進行改選,
同樣取得法規的人數後,就可以成立。
( 不過如果不要有糾紛,最好先了解原本管委會為什麼擺爛,如果是像我們一樣,因為沒任何人要做,所以為了逼那些人出來,也不想自已做到死,只好有程度的擺爛←若是這狀況,你們有人要自已開會選新管委,舊管委一定舉雙手歡迎,不然容易有雙管委會的糾紛)
2、我覺得發給市府沒有用,因為我們這就是這樣
先講結論:
●市府會做的事: 市府會發公文給報備名單的順位第一的所有權人,請他成為"會議召集人"
● 成果: 1、收到公文的對像,「可以拒絕不做」,無任何強制性,也無法強制
(←這我親口問的,市府是這樣回)
2、就算對方不拒絕,他也只是"會議召集人",非管委(非主委) ,
如果他一樣開會沒人要來, 同樣無法改選
● 能做的:再發一次公文,給下一個順位的所有權人,直到所有所有權人都發完後,
都沒人要做的話,就可以解散管委會了( ←雖然市府很不建議)
● 然後: 有人開始覺得不便,要麻賣房走人,要麻自已出來做,這個陣痛期很長很難,我電梯大樓很難做到。(但真的有所有權人覺得每年都這樣惡性循環 ,所以賣房離開了 ,不過一樣沒人要做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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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驗
雖然說前主委有責任,但就有的經驗,我們是寫了辭職的公文給市府,也有問對方那我們可以什麼都不做了嗎?
市府的回覆是"在不妨礙安全的情況下"=> "可以"
簡單說,基本法規檢查,最好要做(例如:消防、電梯) ,雖然不做也可以( 因為你已經請辭,和你沒關係了,就讓它罰錢),但出事還是要負責。(全體住戶,包含你),所以為了自已的自身安全,不建議
但其他的,例如垃圾的處理,就可以真的擺爛 ( 但受影響的還是自已……這是傷人1000,自損800的招術)
我聽到這個整個大爆炸就開始飆他了